第 二阶段从1992年开始。这一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试点,证券市场开始成为全国性市场。与此相适应,证券市场的监管也由地方管理为主改为中央集中监管。这一年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1998年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工作改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并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地方证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从而形成了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与此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正式挂牌,这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制正式形成。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三级监管体制:中国证监会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区域内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服务机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证管办和特派员办事处、证监会专员办事处根据授权和职责分别监管;地方证管办还负责涉及跨省区重大案件的联合稽查的组织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从而逐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集中型证券监管体制。
随着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全面开放和新《证券法》的实施,证券市场在“十一五”规划中有着重要的战略作用。同时证券市场要在“十一五”规划实施的未来5年中完成现代金融市场的建设,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要准备迎接历史性的挑战,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同样也面临历史性的挑战。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员表示,“十一五”期间,证监会有望建立监管质量控制体系,对监管质量实现回顾、评估和问责。
12.2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12.2.1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
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新证券发行的审查、控制和监督。证券发行的监管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的第一道“闸门”,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证券发行的监管,首要的是对证券发行资格的审核。只有具备了证券发行条件,才能进入市场发行证券。审核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联邦证券法为代表的注册制度;另一种是以美国部分州的证券法及欧洲大陆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的核准制度。
(1)注册制(Registering System)
证券发行注册制,即“公开监管原则”,是指证券发行者在公开募集和发行证券前,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登记,同时依法提供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一切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注册制下,发行人只需充分披露信息,在注册申报后的规定时间内未被证管部门拒绝注册,即可进行证券发行,无需政府批准。证券发行注册的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的有关资料,并不保证发行的证券资质优良、价格适当等。
(2)核准制(Authorizing System)
证券发行核准制,即“实质监管原则”,是指证券发行者不仅必须公开有关所发行证券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若干实质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方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取得发行资格。实行核准制的目的在于:尽管理部门所能,保证发行的证券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定的需要。2001年3月17日,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正式启动。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两法”的修订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监管体制,强化市场主体对证券发行行为的约束,提高市场融资效率指明了方向。
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制度从最早的额度制转变为审批制,后由审批制再转变为核准制,今后在发行机制上的重大突破将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而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则为实现发行机制市场化破除了制度障碍。
12.2.2对证券交易的监管
1.信息持续披露制度
信息持续披露制度是指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后,在经营期间内依照法律规定或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指令,将其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以供广大投资者查阅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既可以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判断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又有利于强化证券主管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公司行为的监督,稳定证券市场秩序。
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四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概况;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从2002年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季度报告。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要求编制与披露。
2.证券交易行为的监管
证券交易行为的监管重点内容是监管证券交易活动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行为,以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2.3 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管理一般采用3种不同的管理方式:一是特许制,即证券交易所的设立须经主管机构的特许方可设立,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取特许制;二是登记制,即只要交易所的规章符合有关法规,即可登记成立,美国主要采用登记制;三是承认制,即政府没有专门审批交易所的机构,只要得到证券交易所协会的承认即可,但必须提供遵守证券交易规章制度的保证及交易所本身的规则,英国采用的是承认制。我国新《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由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特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