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带鼻音韵尾的韵母32个:aam、am、oom、om、eem、iam、im、uam、um、eam、aan、an、oon、on、een、ian、in、uan、un、ean、en、aang、ang、oong、ong、eeng、iang、ing、uang、ung、eang、eng。韵尾前的元音除ee-外,都有长短的对立;韵尾前的长元音aa-音值相当于[a:],长元音oo-相当于[o],长元音ee-相当于[e:];韵尾前的长元音ia-、ua-、ea-,文字用a表示。现代汉语借词ian、iang、uan、uang等韵母的i和u是介音,a是主要元音。
(4)带塞音韵尾的韵母28个:aab、ab、oob、ob、eeb、iab、ib、uab、ub、eab、eb、aad、ad、ood、od、eed、iad、id、uad、ud、ead、ed、xg、og、eeg、ig、ug、eg。韵尾-b、-d、-g的音值为[-p]、[-t]、[-k],发音时只闭塞不破裂。-b、-d前的元音有长短音的对立,长短元音的音值和-m、-n、-ng前的元音相同。望谟话-g前只有短元音,没有长元音。
4.声调。
新创《布依文方案》(修订案)共有声调8个,其中舒声调6个,促声调2个。另有4个声调专拼现代汉语借词。
5.布依文样品。
第六节民族区域自治
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初步实施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把国内民族问题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总问题的一部分,主张国内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根据我国国情,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之一,写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受到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1950年12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八次行政会议通过了《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指示》,决定在民族杂居的地区试行民族区域自治。1950~1952年,先后在都匀、独山、平塘、荔波、福泉、瓮安、贵定、龙里、长顺等县以及独山专区成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1952年,黔南地区相继建立了相当于县一级的惠水彝族(当时对布依族的称谓)苗族自治区(1954年改称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罗甸布依族自治县以及相当区一级的扁担山布依族自治区,高坡布依族苗族自治区,羊场布依族苗族自治区等。
1953~1955年期间,黔西南建立了51个民族乡,其中布依族民族乡有:普安县有陆鸡、细寨、松柏3个乡;兴仁县有鹧鸪园、长春、九盘3个乡;晴隆县有鸡场、杨柳、雨集等8个乡;贞丰县有巧贯、岩鱼、必克等8个乡和纳窝、这艾等5个苗族布依族乡;安龙有八坎、坡脚、甘河、官屯等11个乡和戛拉布依族苗族乡;兴义有巴结、歪染等5个乡。在布依族自治县、自治区、民族乡的政府中都由布依族干部担任正职。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和民族乡的建立,体现了少数民族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密切了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对新中国初期的民主改革、清匪剿霸、抗美援朝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与完善
1956年4月13日,国务院第2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在贵州南部设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决定》,据此,在中共贵州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筹备工作委员会。1956年8月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都匀隆重举行。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了州长、副州长、人民委员会委员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8月8日会议胜利闭幕,选举韦茂文(布依族)为州长,宣布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在都匀正式成立。
当时,为了更好地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兴义地区布依族聚居的安龙、贞丰、望谟、册亨以及安顺地区的紫云、镇宁划归黔南自治州。1957年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民族区域自治工作进展缓慢。1958年民族乡被人民公社取代。1965年,兴义专署恢复,原属兴义地区的安龙、册亨、贞丰、望谟四县划归兴义地区。1965年11月13日,国务院第159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撤销安龙、贞丰、望谟、册亨四县,分别建立自治县。1966年2月1日,册亨布依族自治县、望谟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成立;2月8日,安龙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和贞丰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成立。在安顺地区,1963年9月11日成立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1966年2月11日成立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1981年12月31日成立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政策得到了恢复和落实,贵州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共同奋斗,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和安定团结的稳定局面。1981年3月14日,中共兴义地委、行署根据黔西南少数民族的聚居特点和各民族人民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愿望,要求建立布依族苗族自治州。1981年9月21日,根据国务院的指示,撤销兴义地区,设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府设在兴义县城(今改设市)。在中共贵州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中共兴义地委和兴义地区行政公署直接主持建州的筹备工作。1982年4月28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安泽(布依族)为州长。1982年5月1日,正式宣布成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至此,布依族地区的州、县两级民族区域自治胜利完成。同时在贵州、云南两省的布依族散居地区,又相继成立了近百个布依族民族乡,或与其他的民族联合建立民族乡,如贵州省织金县金龙苗族布依族乡、水城特区毛门布依族苗族乡、安顺市新场布依族苗族乡、普定县坪口苗族彝族布依族乡、云南罗平县鲁布格布依族苗族乡、马关县杨茂松布依族乡。
三、民族自治权利的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领》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本地区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发展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处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为了保证落实自治权利的行使,黔南州和黔西南州在成立自治州后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例如黔南州党委和政府早在1956年8月建州时,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就遵照《宪法》和《自治法》的规定,从黔南实际出发,制定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并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1957年6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黔南州党委和政府,从黔南的民族、地区特点出发,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深入调查,制定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7年1月,颁布实施《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9年7月26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实施《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此条例是贵州省最早公布实施的《自治条例》,为全省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在贵州民族法制建设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1996年以来,黔南州先后制定并报批准施行了《黔南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黔南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黔南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7个单行条例,还修订了《黔南州执行〈婚姻法〉变通规定》。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重大修改后,黔南州委和州人大常委会又把修改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列入日程。2001年8月,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就作出关于修改黔南《自治条例》的决定。2005年5月中央第三次民族工作会议的召开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出台,使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和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的条件更加成熟。黔南州人大常委会抓住机遇,还把修改《黔南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黔南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和制定《黔南州岩溶资源管理条例》列入了日程,并组织有关部门加快了对三个单行条例的修改和制定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起草阶段的反复修改和论证,在省人大组织专家论证和州委把关后,在2005年年底前后常委会决定将黔南州《自治条例》和两个单行条例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自治条例》的制定和不断修改及单项条例、法规的实行,有力地保证了自治州自治权利的行使,也推进了黔南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同时在党的关心下,各级政府特别注意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积极地选拔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从组织上保证了少数民族自治权的行使。在黔南州的各级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不断增多,基本上与少数民族的人口比例相适应。
1987年11月15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8年1月10日贵州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实施。1994年4月1日,黔西南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2000年3月27日,通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修正)》。同时又相继制定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及《选举法》《森林法》《婚姻法》等法规的变通规定。这些法律条例的制定,使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民族法制建设更加完善和规范。2006年3月28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召开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条例》的决定(草案)和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韦开泉所作的《关于修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条例〉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贵州省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州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此外,镇宁、关岭、紫云等县也先后制定和颁布实施了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各种变通法规。
在党和国务院的关怀和重视下,布依族地区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取得巨大成就,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布依族地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不断谱写出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