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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1)

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作为人类的智力成果和财富,对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以高新技术为特征的知识经济,使整个社会经济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但在知识经济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过程中,新的问题、新的矛盾接踵而来,如何正确面对新的问题及时解决新的矛盾,有针对性、有目的性地加以完善,使之更加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成为时代的发展要求。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轨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根据其特点,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并在WTO文件中的TRIPS里明确规定了法律保护范围。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在保护科学技术发明者的权利,鼓励发明及科学发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生产力的水平,推进人类社会的文明化进程等方面,都曾起到过较为显着的作用。在欧洲,自文艺复兴以后,科学技术开始飞速发展,涌现了大量的新知识成果。商品的生产者们迫切需要获得最新的技术成果,来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但是技术的广泛无偿使用又会使发明者失去优势。为了既保住新技术发明者的优势,又满足其他生产者的需要,避免技术侵权和重复投资,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就应运而生,1474年作为近代新科学技术的发祥地和文艺复兴中心的威尼斯,产生了世界第一部专利法。

其后,较系统的近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于1624年也在英国初步形成。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工商业标记和工业产权也成为国际贸易的对象。1803年,法国颁布了《关于工厂、制造厂和作坊的法律》,确定了对商标的保护,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成文商标法。为保护工业产权,1883年,比利时、法国、瑞生等10多个国家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世界上第一部着作权法是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随后欧美各国也纷纷建立着作权法,最为着名的有1886年《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以及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这两个国际公约的参与国均达到100多个。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始于清朝末年,当时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有关法律,主要是参照欧洲而制定的,缺乏与中国实际的联系。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科学技术的落后和封闭,知识产权制度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才相继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并陆续参加了相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随着加入WTO与国际贸易规则的接轨,部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正在得到修改和完善,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一)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

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的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知识产权制度是对知识经济的法律保护及经济支持。一项科技成果的成功取得,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花费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但如不加以法律保护,一些人为增强竞争力,追求高额利润,就会不择手段通过少量的投入和较短的时间进行仿制和剽窃,从而伤害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阻碍科学的进步和成果的更新。据有关资料显示,日本在1940~1975年的35年间,由于未建立专利制度,缺乏法律保护,药品的研制仅出现10种,而在专利法制定后的十年间,研制新药就达100多种。正是从这一角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即:(1)关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在一切领域中因人的努力而产生的发明。(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5)关于外形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7)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9)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等。

(二)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激励作用

知识经济作为现代工业经济中递进层次和发展趋势,是有其特定的范围和内容的。知识产权制度正是针对这一层面和角度而形成的保证机制,它的特点就是依法使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具有排他独占权,使知识产权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为知识创新者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促进知识的更新,从而带动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他人要想获得同知识创造者对知识占有、使用、收益等同等权利,往往要付出高昂的费用,同时一些人为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不肯转让或许可,这些无疑鼓励人们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开发,形成新的创造成果。

(三)知识产权制度可促进国际间的知识经济的交流与融合

知识经济是以创新型知识在经济生活中起先进和主导作用的经济,是一种全球化的经济。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的传播、扩散速度越来越快,这为各国获取知识成果、加速自身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同时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一方面一些重大的科研课题需要多国、多种技术人员的精诚合作,共同开发,共同攻关。另一方面,在知识含量高的产品贸易占世界贸易比例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各国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科技开发,如何避免重复劳动,消除资源浪费也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通过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加快发展自己,已成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这些无疑要求各国都遵守一个共同的规则,而知识产权制度正起到这样一种作用。

二、当代经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20世纪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孕育和催生了知识经济,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更需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实上,无论是在知识经济的萌芽阶段,还是在现今的高速发展中,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主要是互动的关系,在许多冲突的磨合中,这种动态的制度向完善的方向演进着。但并不是所有冲突都能被时间化解,有一些问题甚至可能导致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根本性冲击,且这些矛盾和冲突,已随着知识经济向纵深发展,变得越来越不可回避。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

知识经济特有的发展规律,有助于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这种持续的经济增长,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处于快速变化之中,因此,与相对稳定的工业经济时代的法律相比,知识经济时代法律的确定性必然会下降;另外,不断的技术创新,导致一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别的产生(如动植物新品种),以及一些新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生成(如网上关系),这也是增加知识产权制度不确定性的另一重要因素。技术在进步,经济在发展,而人类的关系每天都在改变,法律概念无法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不可能有持久不变的法律关系,只有动态的、弹性的、有限度确定性的法律制度才能适应这种崭新的人类关系,否则,社会发展就会受到制约。法律不确定性的增强,使法律出现更多的原则性规定,法律制度的设计更加复杂,法律的确定过程也更加艰难;法律不确定性的增强还使法律的适用更加依赖法律的解释和法官的作用。法治确定不仅需要法律的因素,而且人的因素的权重大大增加。因此,法律的稳定性、继承性与不确定性的矛盾,法治与人治的冲突,这些法学的经典问题,在新的经济形态下,又凸显在法学界面前。尤其是在与技术进步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中,表现尤为突出。

(二)地域性与国际性的冲突加剧加剧

地域性从知识产权制度出现的那一天就相伴而生,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进一步强化。但地域性并不是知识产权本身所不可缺少的属性,而完全是人为意志的产物,是人在制定法律时不允许其有域外效力,而不是它本身的客观性使其不能具有域外效力。知识经济的基本表现是科技进步超速化、知识信息网络化、经贸活动全球化、交易规则国际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与这种开放的国际性的运行方式是相悖的,不承认知识产权及其立法的域外效力,因而导致“海盗行为”横行,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最难治理的问题之一。因此,从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的角度,“地域性”的历史作用是消极的。19世纪末以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国际条约的签订和生效,反映了缔约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的努力,但通过现有国际条约所确立的体制,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和独立性原则,固然可以给知识产权一定程度的国际保护,但这也同时意味着有的智力成果并不是在所有缔约国都能得到保护或者都能得到同样的保护。例如,对作品的版权保护,德国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而在我国和世界许多国家则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若要求在德国享有版权的作品在其他国家也受到保护,则显然是行不通的。除非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能够和谐一致,否则国际法律冲突就不可避免。也有一些发达国家试图通过单方面推行治外法权以获得对本国知识产权一定程度的国际保护,其理由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相互依赖性这一现代经济现实需要在领土外适用本国法,但这种努力越来越被国际社会看着是对内政的干涉而引起其他国家政府的不满和抵制。上述状况,是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重要缺陷,避免这一缺陷的唯一办法就是摈弃地域性,建立一体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三)对知识产权私权性质的质疑增强

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曾掀起过一场网络产业分散化、私有化浪潮,但进入90年代后,网络分割和私有化又成了信息高速公路的主要障碍。故在1996年,美国重新修改电信法,它以扩大电信——信息的普遍服务为宗旨。于是一个重要问题开始引起信息产业界及法学界的思考:工业商品的根本特性是内聚的、可占有的,而信息服务的根本特性则是发散、可共享的。因此,对信息资源的垄断性保护可能不适应信息时代。在工业经济社会中,知识更新速度相对缓慢,这使法律需要创设一种垄断权利来激励权利者的创新,否则,低成本的复制活动将使权利人丧失创新的动力。但这种对知识的“法律垄断”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应予重新审视。因为围绕社会化的信息网络形成的新的服务产业群,是为各行业生产和民众社会提供更先进、更方便的服务/平台;同时,信息时代更适应高度社会化的生产方式,并正在形成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刚性环境;知识经济重视知识的创新、生产与使用。在这个过程中,要求知识能以低成本复制,以利于更多新知识的产生。因此,知识创新、更替的加速,以及知识经济对知识的依赖都对知识的“法律垄断”提出了挑战,知识产权这种体现独占和垄断知识的制度所反映出的私权特征受到质疑。在知识经济的今天,知识产权的私权性所导致的与知识经济的冲突,使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受到了一定冲击。

三、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知识经济的发展影响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依赖于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反映经济的要求。随着经济的不断变化,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要素也在不断变化,知识经济的发展,对经济模式、经济结构等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也不可避免地引起知识产权有关要素的变化。知识经济形态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亦如此,事实上,我们已经可以根据已出现的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端倪判断和预测出其发展的几个走向。

知识经济形态的出现、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知识产业的持续高速发展,使知识这种无形资产逐渐发展成为与劳动力及资本相提并论的生产要素,这种发展趋势改变了国民经济发展的传统模式并给国际竞争划定了一个新的起点。与此相应,作为对知识进行直接保护和管理的知识产权制度,所受的影响最为直接,所发生的变化也可能最大,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自身完善和变化着。

(一)新经济发展影响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变化

为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的目标必须建立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客体制度和权项制度。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规定什么人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什么人可以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享有何种权利或承担何种义务。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规定什么样的智力成果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他们受到保护的期限是多少。知识产权的权项制度规定权利人拥有何种权利以及权利的内容,知识产品的类型不同,其权利内容范围也有区别,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有利于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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