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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民法(2)

二、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其所确定的内容符合法律;

(5)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是平等的,意思和构成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二)合同的订立

1.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的有效要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2.承诺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有效要件是: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承诺须在有效期内作出;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须向要约人做出。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合同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四)合同的责任

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所承担的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2)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3)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之债;

(4)缔约过失发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担责方式:赔偿损失、解除合同。

2.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作为例外,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及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采过错责任原则。

担责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罚则。

(五)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形式可以大致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第六节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

1.概念、内容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是无形财产。

(2)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

(4)时间性,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5)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二、着作权

(一)着作权的概念与内容

着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依法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民事权利。

着作权包括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

1.着作权中的人身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着作财产权

(1)使用权;

(2)许可使用权;

(3)转让权;

(4)获得报酬权。

(二)着作权的保护

1.着作权的保护期限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到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着作权侵权行为

着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着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着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三、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和独占权。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三)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3)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标示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2.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未按规定交纳年费的,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

(四)专利申请原则及期限

1.专利申请原则

(1)一件发明只能授予一件专利的原则。

(2)先申请原则。

2.专利权保护期限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均自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四、商标权

1.概念

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的标志。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2.商标权的特征

(1)专有性;

(2)时间性;

(3)地域性。

3.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主体以一定方式获得商标专用权,依法成为商标权人。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来说,即是商标权开始与特定主体相结合。商标权的取得有两种形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上采取以下三种原则:注册取得原则;使用取得原则;混合原则。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是指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的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的权力为依据。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移转商标权;二是根据继承程序,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4.商标权的期限

商标权的期限是指商标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也叫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我国《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经审查核准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也为10年。

5.商标权的保护

(1)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期为每次期满前6个月及期满后6个月,在此期间内未提出申请者,注销其注册商标。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近似的申请,仍不予核准。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的,商标专用权可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

(2)保护方式

①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处以罚款等。

②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③除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可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指以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与财产权相比,人身权有两个特征: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人身权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

二、人身权的分类

根据人身权与其权利主体的联系程度和产生的依据的不同,人身权通常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

(一)人格权

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维护其人格独立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概括性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2)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

(二)身份权

民事主体基于其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具体包括:

(1)亲权,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2)亲属权,即民事主体因为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关系互相享有的民事权利。

(三)具体人格权的类型

1.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出于危险时才能够行使;生命权是最基本的、独立的人格权;生命权一旦受到伤害,任何法律救济对本人都无济于事,法律救济在于对其亲属的财产和精神上的补偿。

2.健康权——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作,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3.身体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身体完整,并对其肢体、器官等身体组成部分的完全的支配权利。

4.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姓名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姓名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合法的改名权。

5.名称权——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变更、依法转让其名称并排除他人妨碍或侵害的权利。名称权是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依法可以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法人和有关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6.肖像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犯的权利。

肖像权的基本内容:

(1)肖像制作权:自然人有权决定由自己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权:肖像权人对自己肖像权以任何合法的方式进行使用,并获取一定的收益。

(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肖像利益,对于恶意污损、丑化、玷污其肖像或非法的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均有权请求其停止侵害,并可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但是他人合法的使用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的活动使用;

(3)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

(4)基于教育和科研作用使用;

(5)为肖像权人自身利益使用。

7.名誉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而依法享有的保有利益并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联系。

8.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以其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个人隐私使用权。

9.荣誉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获得的社会的积极和肯定评价所享有的,并不受他人非法剥夺或干涉的社会权利。荣誉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三、人身权的保护方法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第八节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继承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其特征有:

(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3)继承权人只能是自然人;

(4)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5)继承权的实现是以被继承人的死亡和遗有合法财产等法律事实存在为前提的。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男女平等的原则;

4.互谅互让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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