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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劳动合同法(2)

第五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双方各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享受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的行为。

(二)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亲自履行原则;

2.实际履行原则;

3.全面履行原则;

4.协作履行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法定原因或约定条件发生变化,对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1)协商一致;

(2)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3)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上述(3)、(4),若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非职工原因停工未超30天正常开薪水。

《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对(3)的规定:

短期停工(最长30日),企业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停产职工的工资。长期停工,企业还能安排职工从事部分生产任务但不饱和的,对停工停产满30日后次日起的工资标准进行重新约定,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企业已无任何生产任务可安排,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所停工停产职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期限从停工停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的次日起直至企业复工复产之日止,或者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止。

(二)劳动合同变更后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变更合同的协议约定之日发生变更,双方应严格遵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允许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况: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是,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种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概念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导致其法律效力的消失。即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被依法消灭。

2.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广义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与其正式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属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其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的规定。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二者都具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作用,都是契约化的用人形式。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适用对象不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产物,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主要为企业经济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聘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国有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是管理内容不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依据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在人员招聘、考核、培训、奖惩、工资福利等制度方面体现了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在人员招聘、考核、培训、奖惩、工资福利等制度方面体现的是企业的性质和特点。

三是制度内涵不同。劳动合同的管理,注重的是调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果,强调维护双方特别是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益;聘用合同的管理,属于国家对公职人员管理的范畴,侧重维护双方权益,注重程序,强调管理的过程。

强化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通过,( )起施行。

A.2007年6月29日—2008年1月1日

B.2007年6月29日—2007年6月29日

C.2007年6月28日—2007年10月1日

D.2007年6月28日—2008年1月1日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 )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A.企业

B.用人单位

C.劳动者

D.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 )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A.董事会

B.监事会

C.工会

D.职工代表大会

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A.公道

B.公认

C.公开

D.公平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

A.不遵照执行

B.宣布废止

C.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D.请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处罚

6.《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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