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9118900000022

第22章 刑法(2)

(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刑法对单位犯罪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第三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特征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特征: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一般来说,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紧急避险的概念及其特征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

1.紧急避险的特征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2)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不得已,去损害一较小合法权益,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4)具有避险意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并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行为。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区别的关键点: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第四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一、犯罪预备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它表明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着手实行犯罪,可以分为非实行行为的着手与实行行为的着手。

(2)犯罪未得逞。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中止的及时性

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过程中,犯罪一旦既遂,便没有中止可言。故犯罪中止的及时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

2.中止的自动性

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放弃了犯罪,适用这个条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中止犯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即使客观上其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而他主观上认为是可能进行到底的,并主动把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了,也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

二是停止犯罪必须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了自认为无法克服的困难,不可能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而不得不停止犯罪,应视为未遂,而不是自动中止。

3.中止的有效性

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由于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因此,这时一般只要消极地不再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就可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从而也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二是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要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消极地停止,还需积极的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甲在某乙饭里投了毒药,如果甲要中止杀人,就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让乙把饭吃下去。如果乙已经吃下去,甲就要积极抢救,以阻止乙死亡,并且,只有有效地阻止了死亡结果发生,才能视为犯罪中止。

4.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五节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前者是一般共同犯罪的概念,后者是犯罪集团的概念。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概念

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把这两个法条的内容结合起来,并联系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主犯,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2.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二)从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从犯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

2.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的规定及其刑事责任

1.胁从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的规定及其刑事责任

1.教唆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在刑法理论上,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具体些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2.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节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或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三、单位犯罪的刑罚

1.单位犯罪的处罚根据

我国的旧刑法典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后来的单行刑法开始规定单位犯罪。新刑法鉴于单位犯罪的客观存在与预防的必要性,规定了大量的单位犯罪。处罚单位犯罪,是因为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法益)。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单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重于自然人犯罪。

处罚单位犯罪,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换言之,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实施的危害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时,只能由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因此,对于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即使事实上是由所谓单位集体实施的,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例如,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所以,对于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信用卡诈骗犯罪。

2.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处罚单位本身外,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即双罚制或两罚制。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里分为两种情况:

(1)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的法定刑,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相同;

(2)对单位判处罚金,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较自然人犯罪轻的法定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同类推荐
  • 《企业纳税会计》自学指导

    《企业纳税会计》自学指导

    会计专业(企业会计方向)(专科)作为福建省自学考试体制改革试点专业,自开考以来,获得了社会的充分肯定,报考人数逐年增加。为了更好地帮助考生复习应考,根据会计专业(企业会计方向)(专科)的开考计划和《企业纳税会计》的考试大纲及指定教材(《税务会计实务》,曾英姿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编写了自学指导书。
  • 思想政治理论核心冲刺精编500题

    思想政治理论核心冲刺精编500题

    考研思想政治复习,不做题、少做题都是万万不行的。如果平时眼高手低,考场上将后悔不迭。为此,我们推出考研思想政治训练完全解决方案丛书“习题训练三部曲”。《思想政治理论核心冲刺精编500题》作为三部曲之二,严格按照新大纲要求精准锁定核心考点,精编500道题目,根据考纲对考点的最高要求全面设置各类针对性题型,并对最常考的重要原理加强了分析题的练习。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历年真题及命题预测试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历年真题及命题预测试卷

    本套丛书包含《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三本教材以及《会计基础历年真题及命题预测试卷》《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历年真题及命题预测试卷》《初级会计电算化历年真题及命题预测试卷》三本试卷。为方便广大考生学习理解和掌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最新大纲的内容,本丛书编写组从“紧扣大纲变化,精准诠释本省考试风向”的历年出发,在深入研究考试大纲和历年真题的基础上,编写了本书,以供各有关部门和各地会计管理机构及广大考生参考使用。
  • 7S倍速考试法

    7S倍速考试法

    每天,你第一个走进教室,最后一个离开;每天,你充分利用一分一秒的时间去学习,从来不会像其他同学那样快乐地玩耍;每天,你无法顾及奔波的劳累,放下书包就又开始了学习……尽管你如些努力,然而,做梦都想考第一的你,结果却是一次又一次的失败,对比之下,那轻松学习的同学却出乎你的意料,取得了无比出色的成绩。此时,你不得不怀疑自己的能力。“难道我真的与第一无缘吗?”你不止一次地问自己。在今天和明天的学习中,考试的成败决不仅仅取决于勤奋、刻苦和耐力,也不单纯跟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正比,更主要的是要有学习的高效率。
  • 刑法

    刑法

    本书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必读的刑法科目的法律法规。编排上采取关键标注、考频提示、考点对照、关联索引、对比注释、真题演练、出题点自测的方式进行合理编排。同时,本书对司法考试中重要的涉及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及时做了更新。
热门推荐
  • 神界卧底

    神界卧底

    神界最强的五位神王之一的君阡陌,追杀逃离神界的月幻妖,意外来到了下级位面天劫星。duang的一声,意外失去实力的他,附身于一名世家公子唐枫身上,无法回归神界,就好像卧底一般的潜伏在天劫星。且看唐枫如何带你装逼带你飞,带你登上巅峰,君临天下,重临神界。天才?在我面前全是渣?天道?所谓的天,在我面前连屁都不敢放一个。
  • 御念人皇

    御念人皇

    这是一个念气繁盛的世界,没有魔法斗气,没有修真武学,只有绚丽多彩的念魂,威能烁烁的念诀。这是一个皇者的故事,这是一个念气的大陆纪元。杀一人是为罪,杀一万是为雄。古之皇者,冕而前旒。----珈兰帝国第七世陛下杨休-艾格斯留字。...................................................丹琪的第二本小说,人品有保证,绝对完本,请大家支持。
  • EXO之捉住未婚妻

    EXO之捉住未婚妻

    12家族EXO不小心被老爸悄悄订婚,然而女主安若曦发现了腹黑老爹给他也订了婚。。。在哥哥的帮助下悄悄离开了中国,去了韩国,当EXO知道订婚对象是安若曦时会是什么样的表情的呢?而女主的哥哥帮助女主逃婚究竟是因为什么呢?是爱情,还是亲情呢?
  • 列异传

    列异传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35岁前不要循规蹈矩

    35岁前不要循规蹈矩

    郭晓斐编著的《35岁前不要循规蹈矩——乔布斯给年轻人的62个人生忠告》通过对乔布斯的性格、商业意识、行动力的侧重着笔,告诉年轻人在积极奋进的人生路上,不要循规蹈矩,要有勇气将自己最独特的优点以某种产品为载体展示给世界。
  • 神噬天穹

    神噬天穹

    这是一个精彩绝伦的时代,这是一个众神云集的大陆,无数天才大神尽皆汇聚于此。神耀之地,盘亘着数股强势无比的古老实力,但此地确实拥有一个绝对的霸主。那便是横亘整片神耀之地的超级势力【唐门】,唐门弟子无数,其掌控者便是古今大神第一人,人称战神【唐家三少】大陆之北,【绝世天府】盘踞于此,其势力厚实至极,而其掌控者便是被世人古今传颂的绝世大神【天蚕土豆】而其的封号则是名震古今的【拖神】大陆之南。英才辈出,无数震世怪才尽皆蜂拥于此,而在这片土地上,也是横行着一位旷古大神,其麾下势力【遮天
  • 王妃的诱惑

    王妃的诱惑

    天魔门的女弟子沈梦姬的天劫无意中引来了在山间沉睡蛟龙渡劫期的天劫,被天劫劈中的她肉身被毁,所幸有神器保住元神,穿越重生到一个平凡世界的皇宫。钱元香本是大汉一统大陆的一枚至关重要的棋子,她由于意外而死,沈梦姬便成为上天为大汉补上的这枚棋子。
  • 医神废妃:绝世大小姐

    医神废妃:绝世大小姐

    前世,她是医神之女,冷峻傲然,为守护北宫家族医者的使命而死。穿越回古,重生为一个拥有离奇身世之谜的倾城女子——北宫素颜,天生潜藏某种异样灵力。异界之旅,玉箫离心曲萦绕着美丽的相遇,那个恍若上仙的他,一直守护在她身边,守护一生一世一双人的诺言。
  • 萌娘嫁到

    萌娘嫁到

    兰陵王带着后宫重生道2015,是校草,是明星,是万千少女春梦里的主角。
  • 天剑疑云

    天剑疑云

    人世间无数高手梦寐以求的神兵利器是什么?是干将莫邪?是七星龙渊?它们是魂与灵的主宰,它们的出世象征着天下的灾祸,世道的变劫,神剑现世,江湖腥风骤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