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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论政府的解体(3)

"但是假若有人问:那么,是不是人民就应该常常忍受暴政的残虐呢? 是不是他们必须眼看着他们的城市受到洗劫,化为灰烬,他们的妻子儿女 被暴君蹂躏和强奸,他们自己及其家庭被他们的国王毁掉,受尽贫穷和压 制之苦,而只能坐以待毙呢?自然允许所有其他生物为了保护自己不受损害可以充分使用以暴制暴的共同权利,是不是只有人就不可以使用该权 利呢?我的答案是:自卫是自然法的内容之一,不能禁止社会实行自卫,甚 至也不能禁止社会对君王实行自卫。然而是决不允许人民对他施行报复 的,这是同自然法相冲突的。因而,假如国王非但怨恨某些个人,而且与他 担任其元首的整个国家作对抗,并用难以忍受的虐待残暴地压迫所有人 民或其大部分,在这种场合人民就有权进行抵抗并使自己不遭受损害。但 在实行自卫时一定要注意的是:他们只能保护自己,不能攻击君主。他们 可以纠正其所受的损害,然而不应由于义愤而越出了必要的尊重范围。他 们可以打退目前的进攻,然而不应该对过去的暴行实施报复。原因是,保 护我们的生命与身体,对我们是很自然的事,但是由下级来惩罚上级,则 是违反自然的。人民可以在对他们作出危害之前就加以预防,然而在已经 实施以后,就算国王是罪魁祸首,也不可以对他施加报复。因此,这就是人 民大众多于单个私人所享有的权利;连我们的论敌(只有布肯南例外)也 认为某些私人除了忍耐以外再无其他办法,而人民的集体则能够在表示 尊重的同时对无法忍受的暴政进行反抗;而当暴政还尚有节制时,他们就 应该对其忍受。"这便是君权的著名支持者所允许的反抗程度。 当然,他给反抗徒劳地强加上了两个限制的条件。 他说,第一,反抗时一定要有敬意。 第二,反抗时一定不可以施行报复或惩罚,理由是,一个下级不可以惩罚一个上级。 然而第一,假如做到反抗暴力而不还手,或如何尊敬地还手,这是需要一些技巧方能让人理解的。假如一个人在抗拒进攻时仅仅只是用盾牌 挡剑,或者用更尊敬的态度,即手中未握寸铁,就企图削弱攻击者的自信 和暴力,很快他就会无法抵抗,而且会发现这种防卫只会让自己受更严重 的伤害。这种抵抗方法就如同朱温拿尔所想象的作战方法一样可笑:"在 你动手打人时,我就任由你打。"而战斗的结局将必然地与他在那里所描 写的一样:

"这便是穷人的自由:

人们殴打他,他就恳求;而用拳头殴打他,他就哀求。 倘若人家叫他走开,还多少可以使几颗牙齿得以保留。" 这是一种不可以还击的虚假的抗拒,其结果总是如此。所以,谁有反抗的权利谁就必须被允许还手。让我们的作者或别的任何人,将迎头一棍 或劈面一刀与他所认为的适合的尽可能多的尊重联系在一起看看吧。谁 能协调挨打与尊敬,或许谁就有资格以被别人斯文而又尊重地揍一棍作 为其辛劳的报酬,倘若他能遇到此类机会的话。

第二,对于他的第二点,也就是下级不可以惩罚上级,通常地说,只要 A 是 B 的上级,这是不错的。然而,既然以暴抗暴是使双方变成平等的战 争状态,也就取消了原来的崇敬、尊重以及与上级的关系,因而所余下的 区别是,抗拒非法侵略者的人享有这种比侵略者更为优越的地位,也就是 在他取胜之时,他具有惩罚罪犯的权利,非但惩罚他的破坏和平,而且惩 罚他由于破坏和平而造成的所有损失。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巴尔克莱在别 的地方就特别坚持自己的看法,否认不管在怎样的情况下反抗国王都是 合法的。然而,他在那里提到有两种情况,一个国王会让自己失去国王的 宝座。他的原话是这样说的:

"那么,是不是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也就是人民能够有权和依据自 己的权威自己武装起来,攻击暴虐地对他们的国王进行压迫呢?当国王还 是国王时,决不允许有这样的事。"尊敬国王"以及"谁反抗权力就是反抗 上帝的指令",无疑是永远不允许人民如此做的神的谕示。所以,人民决不 可以有惩罚国王的权力,除非国王干了一些教他不再成为国王的勾当,因 为那时他将自己的王冠和崇高的地位弃之不顾,回到普通人的状态,人民 于是成为自由的和优越的,而他们在推选他为国王以前的王位空缺时间 所有的权力,再次回到他们手中。然而仅仅只有极少数的失政行为才会把 事情搞到这种地步。我从各个方面进行研究之后,仅仅发现两种情况。我 认为,只有这两种情况才让一个国王实际上已不成其为国王,丧失控制其 人民的王权和其他所有权力,这种情形是温遮鲁斯注意到的。

"第一种情况是,假如他图谋颠覆政府--也就是倘若他企图并故意 让国家或王国覆灭,如同历史上记载的尼禄王一样,他意欲消灭罗马的人民和元老院,用剑与火使全城化为灰烬,而后向别处迁居。又如历史上记 载的加利古拉,他公开地宣称自己不再是元老院或人民的首长,想要排除 这两个队伍中的最优秀分子,然后退居亚历山大城;他只希望全体人民仅 仅只有一个脖子,以便让他一刀就全部把他们除掉。倘若任何国王心里存 在这种打算并企图认真地实现它,他马上就放弃了他对国家的所有操劳 和照顾,因而就丧失其统治臣民的权力,一如一个奴隶主假如抛弃他的奴 隶,就丧失了对他们的统治权一样。

"第二种情况是,当一个国王使自己置身于另一个国王之下,使他的 祖先所传下来的、也是人民慷慨地交给他的王国接受其余国家的统辖权 的支配。原因在于,尽管他并没有故意想要加害人民,却失去了其王位的 主要部分,也就是在王国内的仅次于上帝的无比崇高的地位,且背叛了人 民或迫使他们接受其余国家的统辖权以及权力的支配,而人民的自由正 是他所应当细心加以维护的。因为他等于是凭借这种办法割让了他的王 国,他自己就丧失了曾经享有的王国的权力,而没有将丝毫权利转让给他 所要让予的人,因而他的这一行动重新让人民获得了自由,可以任其自作 安排。从苏格兰的历史中可以找到这样一个例子。"在前面那些情况中,绝对君主制的著名支持者巴尔克莱必须承认,人 民有权反抗君主,君主可以不再是君主。我们不必多加征引了。总而言之, 假如国王在随便什么地方失去权威,他就不成其为国王,就允许被反抗; 因为不再有权威存在的地方,也就不再有国王,国王就因此变得如同没有 权威的所有其他人一样。巴尔克莱所提到的两种情况与前面所提到的破 坏政府的情形,没有什么太大差异,其不同之处不过在于,他忘了指出他 的学说所依据的原则。这个原则是,国王有负于人民的委托,并不保护大 家所赞同的政府形式,不想方设法实现政府自身保护财产和为公众谋福 利的目的。假如某个国王使自己不再成为国王,而处于与人民相对的战争 状态,人民犹如对待与他们处于战争状态中的任何其他人一样,控告他这 个业已丧失其国王地位的人,这样的事情能有什么方法阻止其发生呢?巴 尔克莱,以及那些与他看法一样的人们,最好能替我们解释一下。我还要 指出,请注意巴尔克莱所说的那些话里的另外一层意思,他说,允许人民在对他们的危害尚且没有实施前就进行预防。按照他的这一说法,暴政还 在计划中的时候就已经允许施加反抗。他认为,这些企图,假如国王已胸 有成竹并想要认真地实施,那么,他就放弃了他对于国家的操劳和所有照 顾。依据他的观点,忽视公共福利就应当被看成这种企图的证明,至少应 该被视为反抗的充分理由。

他是如此概括所有理由的:由于国王强迫人民或背叛了他们,而人民 的自由却正是他应该精心维护的。至于他补充的"受一个外国的权力和统 治权的支配"一语,则意义不大。原因是,对于人民来说,丧失权力和过错, 是丧失了他应该予以保护的自由,而并非他们受其统辖的人有怎样的不 同。人民成为奴隶,不管是任何外国的还是本国的奴隶,既然他们的权利 受到同样的侵犯,那么他们的自由也就遭到同样的剥夺;他们遭受的损害 就是这些,他们也因此有反抗此类损害的自卫之权。在任何国家中,都可 以找到事例证明,施行欺凌的并非执政人员民族的变化,乃是政府的改 变。假如我并未弄错的话,我们教会的一个主教以及君主权力和特权的顽 强拥护者比尔逊,在他的《基督教徒的服从》这篇专文中,承认君主们可以 丧失其权力及使臣民对他们服从的地位。假如在道理极其明白的问题上 尚且需要权威,那可以介绍阅读伯拉克敦、福特斯库、《镜子》的作者以及 其他人的作品,无疑这些作家都了解我们的政府并且不会与政府为敌。然 而,我认为,只要参考一下胡克尔的理论,就足够使那些把胡克尔作为根 据而鼓吹教会政体的人感到心满意足,因为他们在一种怪异命运的作用 下,反对胡克尔建立他的论点的那些原则。他们应该仔细思考一下,是不 是他们在此变成较为狡猾的工人的工具,将自己的建筑物拆毁。这一点, 我能够肯定,他们的社会政策是如此地标新立异、如此地危险并且如此地 危害君民双方,以致在以前决不允许被提倡,同样,预测未来的时代在脱 离了埃及的奴隶监工的遗命以后,将用轻蔑的态度来回忆这种奴相十足 的谄媚者,虽然这些人好像是有点用的,但事实上,他们却将所有政体都 变成了绝对暴政,并想让一切人都生而处于同他们自己的卑贱灵魂相应 的奴役状态。

可能这里又要提出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君主或立法机关的行为是否辜负其所受的委托,应该由谁来进行判断呢?或许,当君主仅仅只是行 使其应有的特权时,心怀叵测之徒会在人民中间散布谣言。对此,我要答 复的是:裁判者应该是人民。原因在于受托人或代表的行为是不是正确, 是不是合乎其所受的委托,除了委托人之外,还有谁能是裁判者呢?假如 受托人辜负了委托,那么,既然委托人曾经给予他们委托,那他就具有将 其收回的权利。倘若在私人的特殊情况下这被看做是合理的话,那么,在 关系到成千上万人福利的事关重大的场合下,以及假如在对这种情况不 加防止,也就是祸害会更大而救济也就会极其困难、费力和危险的情况 下,为什么反而不是这样呢?

另外,还有一点,对于裁判者应该是谁这个问题,不应包含着绝对没 有任何裁判者的含义,原因是,假如人间不存在司法机关人们彼此之间的 纠纷加以解决,那么,上帝就成为了裁判者。诚然,唯独只有上帝才是正义 的裁判者。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同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一样,另一个人有 没有曾经使他与自己置身于战争状态,以及他应不应该像耶弗他那样诉 诸最高的裁判者,这个问题应当由个人自己进行判断。

假使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有疑义而又事关重大的事情上,一部分人民与君主之间出现了争执,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全体才是最适 合的仲裁者。因为,在君主受人民的委托而又不受普通法律限制的情况 下,假如有人认为自己受到损害,并认为君主的行为超出了委托的范围或 辜负了委托,除了人民全体--最初委托他的人们---谁能最准确地判 断最初的委托范围呢?但是,假使任何执政者或君主这种解决争议的办法 加以拒绝,那就只有向上天诉请。使用强力的双方倘若在人间缺少公认的 尊长或不允许将事情诉诸于人世间的裁判者,那么这就是一种战争状态 强力,在此情况下,那仅仅只能诉诸上天。在此情况下,受害的一方必须自 己判断何时适合使用这样的申诉并呼请于上天。

我的结论如下所述:只要社会不断存在,任何人在加入社会时所交付 社会的权力,就无法重新回到个人手中,而应一直留在社会中。因为若非 如此,则不可能存在社会,也不可能存在国家,而这是同原来的协议相反 的。同样的道理,假如立法权被社会交给由若干人组成的议会,不断由他 们及其后继者继续行使,并为议会规定产生后继者的职权与范围,那么, 只要政府继续存在,立法权就无法再次回到人民那里。因为,既然人民已 经赋予立法机关长期存在的权力,那他们就要放弃自己的政治权力,而把 它交给立法机关,并且不可再予收回。不过,倘若他们曾规定立法机关的 期限,让这种最高权力仅仅只是暂时掌握在议会或任何个人手中,或者, 假如掌权者因为滥用职权而丧失权力,那么,在丧失权力或规定的期限已 满时,该权力就再次归属于社会,人民也就有权行使最高权力,并继续由 自己行使立法权,或者创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把立法权在旧的政府形 式之下交付给自己认为合适的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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