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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上古史(5)

阴阳家者流,似乎脱不了迷信的色彩。然而此派是出于古代司天之官的。所以《汉志》说“敬授民时”是其所长。古代《明堂月令》之书,规定一年行政的顺序和禁忌,和国计民生很有关系,不能因其理论牵涉迷信,就一笔抹杀的。诸子中的阴阳家和数术略诸家关系极密。数术略诸家,似亦不离迷信。然《汉志》说形法家的内容,是“形人及六畜骨法之度数,器物之形容,以求其声气贵贱吉凶。犹律有长短,而各征于声,非有鬼神,数自然也”。其思想,可谓近乎唯物论。设使此派而兴盛,中国的物质之学,必且渐次昌明。惜乎其应声很少,这一派思想就渐渐的销沉了。

古代的学问,都是所谓专门之学。凡专门之学,对于某一方面必然研究得很深。对于别一方面,即不免有轻视或忽略之弊。此由当时各种学问初兴,传播未广之故。只有杂家,《汉志》称其“兼名、法,合儒、墨”,却颇近于后世的通学。

诸家的学问,都出于官守。只有小说家,《汉志》称为“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所造”,似乎是民间流传之说。今其书已尽亡。惟据《太平御览》引《风俗通》,则“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之说,实出于小说家中的《百家》。则其性质,亦可想见了。

春秋战国的政制改革

春秋战国时代,政治制度亦有很大的变迁。古代说天子是感天而生的,迷信的色彩很重。到春秋战国时,儒家就有立君所以为民、民贵君轻诸说。怕旧说的势力一时不能打倒,则又创“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等说,以与之调和。实在替平民革命大张其目。使汉以后起平民而为天子的,得一个理论上的根据。而亦替现代的共和政体,种了一种远因。

因世运的渐趋统一,而郡县的制度,渐次萌芽。古代的郡县,是不相统属的。大约在腹里繁华之地的,则称为县;在边远之地的,则称为郡。所以郡,大概是辖境广,而且有兵备的。后来因图控制的方便,就以郡统县了。从春秋以来,小国被灭的,大都成为大国的一县。乡大夫采地发达的,亦成为县。古代官制,内诸侯与外诸侯,在爵禄两点,全然相同;所异的,只是一世袭,一不世袭。改封建为郡县,其初不过是将外诸侯改为内诸侯而已。所以能将外诸侯改为内诸侯,则因交通便利;各地方的风气,渐次相同;一个中央政府,可以指挥统率之故。所以封建郡县的递嬗,纯是世运的变迁,并非可以强为的。

内官则今文家说: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三公之职,为司马、司徒、司空。九卿以下都无说。古文家则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孤,皆坐而论道,无职事。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为六卿,分管全国的政事。其地方区画,则《周礼》以五家为比,比有长。五比为闾,闾有胥。四闾为族,族有师。五族为党,党有正。五党为州,州有长。五州为乡,乡有大夫。其编制以五起数,和军制相应。《尚书大传》说:“古八家而为邻,三邻而为朋,三朋而为里,五里而为邑,十邑而为都,十都而为师,州十有二师。”其编制以八起数,和井田之制相合。大约前者是行于乡,而后者是行于野的。参看兵制自明。

古代的兵制:今古文说都以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惟今文说以师为一军,天子六师,方伯二师,诸侯一师。古文家则以五师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其出赋:则今文家谓十井出兵车一乘。公侯封方百里,凡千乘。伯四百九十乘。子男二百五十乘。古文家据《司马法》,而《司马法》又有两说:一说以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递加十倍。又一说,以四井为邑,四邑为邱,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邱为甸,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郭、邑居、园囿、术路,定出赋的六千四百井,有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这是乡大夫采地大的。诸侯大的一封,三百六十里;天子畿方千里,亦递加十倍。古文之说,兵数远较今文之说为多,大约其出较晚。然六军之数,还不过七万五千人。到战国时,则坑降、斩级,动至数万,甚且至数十万,固然也有虚数,然战争规模之大,远过春秋以前,则必是事实,不能否认的。这骤增的兵数,果何自而来?原来古代的人民,并不是通国皆兵的。所以齐有士乡和工商之乡;而楚国的兵制,也说“荆尸而举,商农工贾,不败其业”。正式的军队,只是国都附近的人。其余的人,虽非不能当兵,不过保卫本地方,如后世的乡兵而止。战国时代,大约此等人都加入正式军队之中,所以其数骤增了。战争固然残酷,然而这却是我国真正实行举国皆兵的时代。

古代阶级森严,大夫以上,都是世官。《王制》说:命乡论秀士,升诸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诸学,曰俊士。既升于学,则称造士。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别其才能之所长,以告于王而授之官。周官则六乡六遂之官,都有教民以德行道艺之责。三年大比则兴其贤者,能者于王。此即所谓“乡举里选”。乡人的进用,大概不是没有的事;然其用之,不过至士而止。立贤无方之事,实际是很少的。到战国时代,贵族阶级,日益腐败。竞争剧烈,需才孔亟。而其时学术发达,民间有才能的人亦日多。封建制度既破,士之无以为生,从事于游谈的亦日众。于是名公卿争以养士为务,而士亦多有于立谈之间取卿相的,遂开汉初布衣将相之局。

我国的有成文法,亦由来颇早。其见于古书的,如夏之《禹刑》,商之《汤刑》,周之《九刑》都是。西周以前,刑法率取秘密主义。至春秋时,则郑铸《刑书》,晋作《刑鼎》,渐开公布刑法之端了。战国时,李悝为魏文侯相,撰次诸国法,为《法经》六篇。商君取之以相秦。汉朝亦沿用它。从此以后,我国的法律,就连绵不断了。

上古的社会

从上古以至春秋战国,社会组织的变迁尤其巨大。孔子所说的大同时代,大约是极其平等、毫无阶级的。至各部落相遇,而有战争,于是生出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阶级。其最显著的,就是国人和野人的区别。古代有许多权利,如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等,都是国人享的。而厉王监谤,道路以目,出来反抗的,也是国人。至于野人,则“逝将去汝,适彼乐土”,不过有仁政则歌功颂德,遇虐政则散之四方而已。观此,便知其一为征服之族,一为被征服之族。古代的田制,是国以内行畦田之制,国以外行井田之制的。可见国在山险之地。而兵亦都在国都附近。此可想见隆古之时,国人征服野人,就山险之处择要屯驻,而使被征服之族居于四面平夷之地,从事耕农。这是最早发生的一个阶级。

岁月渐深,武力把持的局面渐成过去,政治的势力渐渐抬头,而阶级的关系一变。原来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虽有阶级,而同一征服者之中,亦仍有阶级。这是接近政权与否的关系。古代国人和野人的区别,大约如契丹时代的部族和汉人。同一征服者之中,执掌政权和不执掌政权者的关系,则如部族之民之于耶律、萧氏等。岁月渐深,政治上的贵族平民,区别日渐显著,从前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畛域,转觉渐次化除。这一因政权的扩大,而执掌政权的人,威力亦渐次增加。一则年深月久,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仇恨,日渐淡忘,而经济上平和的联系,日益密接。又人口增殖,国人必有移居于野的,而畛域渐化,野人亦必有移居于国的,居处既相接近,婚姻可以互通,久而久之,两者的区别就驯致不能认识了。这是阶级制度的一个转变。然而其关系,总还不及经济上的关系、力量来得更大。

古代各各独立的小社会,其经济都是自给自足的。此时的生产,都是为着消费而生产,不是为着交易而生产。此等社会,其事务的分配,必有极严密的组织。然而历时既久,交通日便,商业日兴,则社会的组织,亦就因之而改变。因为人总是想得利的,总是想以最小的劳费获得最大的报酬的。各个小社会,各各独立生产以供给自己的消费,这在获利的分量上言,原是不经济的事。所以从交易渐兴,人就自然觉得:有许多向来自造的东西,可以不造而求之于外;造得很少的东西,可以多造而用作交易的手段。至此,则此等小社会从前事务的分配,不复合理。若要坚持他,便足为这时代得到更大的利益的障碍。人总是想得利的,总是想以最少的劳费,得到最大的报酬的。于是旧时的组织,遂逐渐破坏于无形之中。于是人的劳动,非复为社会而劳动;其生活,亦不受社会的保障。而人是不能各各独立而生活的,“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离居不相待则穷。于是以交易为合作,而商业遂日益兴盛。然此等合作,系在各个人自谋私利之下,以利己之条件行之的。实际虽兼利他人,目的是只为自己。有可损人以自利之处,当然非所顾虑。而在此等不自觉的条件之下合作,人人所得的利益,当然不会一致的。而人是没有资本,不会劳动的,在分配的过程中,有资本的人,自然获得较有利的条件。于是商业资本日渐抬头。人既不能回到武力劫夺的世界,而总要维持一种和平的关系,则在此关系之下,能占有多量财富的,在社会上自然占有较大的势力。于是贵贱阶级之外,又生出一种贫富的阶级。而其实际的势力,且凌驾乎贵贱阶级之上。这是阶级制度的又一转变。

我们试看:古代的工业,都是国家设立专官,择人民所不能自造的器具,造之以供民用。商业则大者皆行于国外。其在国内,则不过“求垄断而登之”的贱丈夫,并不能谋大利。而到晚周时代,则有“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之谚。前此“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可见其对于商人,尽力招徕。至此,则必“凶荒札丧,市乃无征而作布”。便可见此时的工商事业,和前此大不相同了。

同时因在上者的日益淫侈,剥削人民益甚,于是有孟子所说“慢其经界”的“暴君污吏”。亦因人口增殖,耕地渐感不足,不得不将田间的水道陆道,填没开垦,这就是所谓开阡陌。于是井田制度破坏,而分地不均。古代作为公有的山泽,至此亦被私人所占。经营种树、畜牧、开矿、煮盐等业,而地权之不平均更甚。

地权不平均了,资本跋扈了。一方面,有旧贵族的暴虐;一方面,有新兴富者阶级的豪奢。贫民则“常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遂成为一悬而不决的社会问题。货币的发达,是大有助于商业资本,而亦是大有影响于社会经济的。于此亦得说其大略。我国最早用作交易中之物,大约是贝,次之则是皮。这是渔猎和畜牧时代所用。至农耕时代,则最贵重的是金属的耕具或刀,而布帛米谷等亦用为交易之具。后来用社会上所最贵的铜,依贝的形式铸造起来,而以一种农器之名名之,则为钱。至于珠、玉、金、银等,则因其为上流社会的人所贵重,间亦用以交易。大概是行于远处,用以与豪富的人交换的。《史记·平准书》说:“大公为周立圜法。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轻重以铢。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可见黄金、铜钱、布帛三者是社会上最通行的货币。然而别种东西,亦未尝不用。秦并天下,黄金的重量,改以镒计。铜钱的形式,仍同周朝,而改其重为半两。珠、玉、龟、贝、银、锡等,国家都不认为货币,然亦“随时而轻重无常”。三代以前,货币制度的转变,大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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