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后勤工作是军队后方筹划和运用人力、物力、财力,从经费物资、医疗救护、交通运输、基建营房等方面保障军队建设和作战需要的工作及其机构的统称,是军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职能是把国家提供的经济力转化为军队的战斗力。它随着军队和战争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武器装备的更新、作战样式的演进、军队编制的变革而逐步丰富和发展,受经济制度、社会政治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
古代军队的后勤,在冷兵器条件下作战主要是粮草。近代在火器成为军队的主要装备后,弹药、运输、卫生保障等渐趋重要。现代军队摩托化、机械化装备所需油料的补给量增加,各种技术兵器需要的弹药数量剧增,卫生保障要求更高,物资、技术、卫生、运输成为综合配套的四大主要保障。随着军事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军队现代化程度愈高,对后勤保障的依赖愈大,后勤的地位与作用亦愈加重要。
第一节清代及清以前军队后勤
一、秦汉时期军队装备与供应
周显王四十一年(前328),魏国献黄河以西15城予秦国,县境属秦国。秦国军队采用车兵与步兵合成编组,每“乘”由西周时期的30人增加到100人,其中后勤人员占总兵力的1/4。秦国实行税、赋分离制,行政费用的征收称“税”,军事费用的征收与兵役合起来叫“赋”。“甸”是征收军赋的基本单位,一甸576户,应出车1辆,甲士3人,徒兵72人,马4匹,牛12头,即一乘之人员与装备。军赋中规定的车马兵甲等军事装备,不是兵丁自带入伍,而是通过“赋”的形式,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作为国家制造、保管和维修装备的费用。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秦军编成与战国时期基本一致,陆军有步兵、车兵、骑兵三个兵种。秦军的武器装备全部由国家统一制造、统一供给,设有专门保管武器的仓库,并制定了有关武器保管方面的规定。
西汉时,因连年与长于骑射的匈奴作战,所以朝廷鼓励民间养马,用于组建和装备骑兵。汉文帝时,规定凡有出车骑马一匹者,可免三人服役。汉景帝时,朝廷开始大规模养马,并设立马政组织。京师长安设有六厩,每厩有马1万匹。到汉武帝时,“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所需粮草,除征收军赋外,还采取开辟官田、组织戍屯、亦兵亦农、兵农合一的办法来解决。东汉驻军的兵器及官兵的俸饷,均由朝廷配发供给。
二、南北朝与隋唐时期军队装备与供应
西魏、北周建都长安。这一时期,战乱频繁,纷争不止,军供繁重,采用掳掠和利用军队将领兼任地方行政官吏的便利条件,就地搜刮盘剥,就地取材养兵,靠民屯和军屯来解决军需。随着社会的安定,生产的发展,西魏、北周由军队自筹补给的同时,朝廷统筹解决一部分军需及兵器。
隋朝为解决兵源和粮草问题,实行了均田制与府兵制的军民合籍制度。隋开皇十年(590),隋文帝针对府兵家属随军调动,居住不定,生活困难,既难确保兵源,又难保障军队供给的问题,诏令将军户编入民户,改属州县管理,与民户一样由政府分给田地,从事生产。按兵役规定,民夫征入军府服役后,归属军府管理,这一改革变兵民分离为兵农合一;变军人世代服役为普遍征发,结果是既扩大了兵源范围,又使国家的收入和军队的供给有了保障。这种兵农合一制度的推行与均田租调制度的推行紧密相连,按均田租调的规定,一夫受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归受田者所有,80亩为露田,受田者死后要交还国家。妇女、奴婢受露田40亩。丁牛一头,受田60亩。一夫一妻为一床,年缴租粟3石,绸绢3丈。丁男每年服役一月,服役期间的供养由个人负担。
唐代在均田制基础上采用耕战兼顾的府兵制度。平时,府兵大部分从事农耕与训练,小部分轮番到京城宿卫或戍边;战时,朝廷任命将帅领兵出战,战事结束,兵还本府,继续生产与训练。这种制度使国家保持一定数量的武装力量,又可减少军费开支。天宝年以后,府兵制已名存实亡,遂改为募兵制。
三、宋代军队装备与供应
宋代,宋与西夏战争频发。长期争战,后勤供应颇为艰难。由于火药的发明,火器开始运用于军事,主要有火箭、火炮、火枪、火药鞭箭、引火球、铁嘴火鹞、毒药烟球等10余种。宋军虽装备了一些火器,并在战争中起到一定作用,因火器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故作战时仍以冷兵器为主。
四、明清时期军队武器装备与供应
明代军队的武器装备发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特别是冷兵器与火器同时装备部队,有效地提高了部队的战斗力。步兵除装备有传统的冷兵器刀、枪、弓、弩及一些杂式长兵器,如镗钯(是一种多刃兵器,长7.6尺,重5斤,尖锐如枪,既可刺,又可弩架对方兵器,兼有矛、盾两者的功能)、狼筅(最初称“龙筅”,长1.5丈,与其他兵器配合使用效果尤为明显)等外,较为普遍地装备了火枪、火铳。如夹把铳,有2眼到10眼的多节铳和装备有格斗矛头的剑铳、铁棒雷飞与悬挂腰间、举手可放的千里铳等。由这些武器装备的步兵,不仅可以担负一般地形的攻防作战任务,还可在山地、森林、低谷等特殊地形上进行战斗。
清代的军队武器装备仍是冷兵器和火器并用。冷兵器的种类,有长、短兵器、抛射兵器和防护兵器。长兵器有长枪、火焰枪、钩枪、双钩镰枪、虎牙枪、钉枪、矛等。这些长枪是清军较为常用的兵器。短兵器,一是刀,如云梯刀、长刃大刀、双手带刀、顺刀等;二是锏、鞭、棒、斧等。抛射兵器,除弓箭外,还有标枪。标枪有手镖、梨头镖、铁头镖等。防护兵器,主要是盾牌和盔甲。盾牌有藤牌、虎头牌、圆木牌、盾等;盔甲与前代不同的是,全部用绸、布、棉花和铁叶、铜钉等合制而成,较为轻便,也适于战斗。这种防护兵器对火器起不到什么防护作用,但对冷兵器均有一定的防护效果。清军装备的火器,一是枪,其名目有鸟枪、抬炮、土枪、来复枪等。二是炮,主要配于防卫要地。
驻洛清军粮草供应,由就近仓储支用。咸丰年间(1851~1862)官兵薪俸标准是:驻防千总年俸银94.842两,其中养廉银75.192两,俸薪银19.65两;把总年俸银70.986两,其中养廉银56.47两,俸薪银14.516两;马兵(骑兵)年俸银12.94两;步兵年俸银9.84两。
第二节中华民国时期军队后勤
一、国民党军后勤
民国时期,军阀混战,洛川县因地近关中而驻军较多,又因军队派系不一而后勤供给和武器装备亦不相同。1931年后,部队后勤工作逐渐有了统一的标准规定。
(一)后勤机构
1935年秋,国民革命军第十七路军所属第124旅等部驻洛川。旅部编配有军械官、军需官、军医官。团部编配有军需官、军需、军需军士、军医官、军医、军医军士、兽医官、兽医、医兵、司药,共10人。营部编配有军需、军需军士、军医、兽医,共6人。另有1名上(中)尉管理兵器,不另设军械官。
(二)供给
1.粮食1930年以前,驻本境部队吃粮基本上采取划邑就食的办法。抗日战争爆发后,军队吃粮改由省购粮委员会按中央分配任务以官价在市场上采购供应。1940年初实行征收田赋之后,军粮改为随赋征购,配额由中央核定,所需价款以30%发给现金,70%搭发粮食库券。1943年,国民政府因财政困难,又将随赋征购改为随赋征一借一,停止搭发现金及粮食库券,征借的军粮5年后分5次逐年以赋粮抵还。
军队粮食定量及副食标准,据国民政府行政院1935年7月7日制定的给与规则规定:每人每天大米22两或面粉26两(旧市斤制,每斤16两)。1941年1月27日起执行的给与规则规定:官佐主食自备,士兵主食公给,其定量先是每人每日大米22两或面粉24两,后又改为每人每日大米24两或面粉26两。主食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一律交付部队、机关、学校经办。士兵副食费,每人每月4元,由各部队、机关、学校具领,自行经理。官佐的副食费一律自备。
2.被服按1941年1月规定,官佐、士兵的被服给与。
3.俸饷国民革命军陆军部队官佐、士兵俸饷标准,1932年7月以前较高,此后俸饷较低。到1942年6月,为改善官兵待遇,提高了俸饷标准。
(三)武器装备
西北军(十七路军)与东北军装备武器种类除美式、日式、德式、捷克式等外,还有国产和仿造的。1935~1936年,驻洛东北军直辖师,师直炮兵营,装备有山炮4门,八二迫击炮8门;团直搜索连装备有手枪16支,轻机枪6挺;步兵营每连装备有轻机枪9挺,六〇小炮2门,手枪16支,步枪80余支。
胡宗南集团装备1945~1948年,驻洛国民党军胡宗南集团装备的武器品种主要有步骑枪、冲锋枪、卡宾枪、轻重机枪、八二迫击炮、六〇炮、化学炮、山炮、战防炮等。
二、西北野战军及黄龙军分区后勤
(一)组织机构
1948年2月黄龙军分区成立时,就设有供给部,保障部队供应。
1948年3月,西北野战军所属第3、第6纵队先后驻洛川,纵队、旅至团各级均编设供给、卫生、财经等后勤组织机构。
(二)经费给养来源
解放战争时期,驻防和战斗在洛川的西北野战军及地方部队的经费与给养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边区政府集中财力、物力保证边区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以“一切为了战争胜利”为前提,坚持“部队优于地方政府机关,前方优于后方,野战军优于地方军,地方军优于后方机关”的供给原则,在全区财政经费开支上,明确规定“部队应占85%,地方党政民只能占15%”。边区政府的全力支援,为大兵团的外线作战适时提供了所需。
2.解放区人民无私支援解放战争时期,特别是解放军内线反击作战时期,新老解放区人民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积极响应中央西北局和边区政府“一切为了战争,一切为了战争胜利”的号召,不惜一切,踊跃支援解放军。1948年6~8月的三个月间,仅土基区就自发地动员大车100辆,经县政府批准的仅37辆;动员担架681副,办手续的只有119副;动员牲口1489头,有手续的只有389头,有力地支援了西北的解放。
3.作战缴获,征发征借,就地取给解放战争时期,驻洛西北野战军和地方部队充分利用缴获国民党军的粮秣、物资来补充自己。1948年4月,驻守在洛川的国民党军出逃,西北野战军第3纵队及地方部队出击,在洛白公路追击战中大量缴获国民党军给养、辎重。
4.厉行节约,弥补不足为了支持长期战争,减轻人民负担,西北野战军在一个战役结束之后的休整期间,一切供应标准都能自觉从严从紧从低要求。连队领到麦子自己动手磨面,不用民畜,既少劳民,又节约了麦子和马料。每次开饭时总是先吃剩下的,后吃新做的,做到不倒剩饭;吃小米饭时,将锅巴集中起来,晒干磨碎,掺面做饼、炸丸子;用下过面条的面汤发面蒸馍,每斤可节省面粉近1两。1948年夏季休整期间,第3纵队节约粮食444.45石,第6纵队节约粮食177.11石。
(三)粮食供应办法及供应标准
1948年,战局由自卫战转入战略反攻阶段。为了适应野战军向新解放区大量推进的新形势,陕甘宁边区政府粮食部发行了陕甘宁边区军用粮票、料票、草票三种票证,部队凭票证可以到粮站领粮、料、草,也可以凭票证在百姓家吃饭。群众收到的粮、料、草票,可以抵顶公粮、公草交纳数量。
1948年部队供给标准:
粮食野战军每人每天小米1斤半(地方部队每人每天1.4斤)。野战军进入产麦地区,每人每天麦子2.4斤;干粮每人每月不超过小米3斤,休整期间不发。夜餐,夜12时以后继续工作的夜班参谋、电台、机要员、守夜护士、电话员,每人每夜报小米半斤。前方医院工作人员粮食标准与野战军同;后方医院工作人员与后方机关工作人员同。
副食大灶:野战军每人每月肉1斤,油1.2斤,盐1斤,炭40斤,菜22斤半;地方兵团每人每月肉10两(旧秤16两为1斤),油半斤,菜15斤,盐、炭同上。
小灶:团以上干部有小灶,每人每月计肉3斤(包括调料品在内),油1斤半,盐1斤,炭50斤,菜30斤;地方兵团小灶,每人每月肉2斤半(调料品在内),油1斤,盐、炭、菜同上。
伤病员灶(在医院的):每人每月肉5斤(吃流食的重伤员,每人每天增加肉3两),油1斤,盐1斤,菜30斤,炭60斤。营长以上负伤干部加肉3斤,轻伤员未进医院,继续在连队工作,每负伤一次补助肉2斤。
休养连灶:每人每月肉3斤,油1斤,盐1斤,炭45斤,菜24斤。
野战军家属无家可归者,伙食标准与后方机关家属同。
客饭伙食费:野战军不得超过总人数的5%;地方部队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0%。
草料炮骡每匹每天料7.5斤,草10斤;驮骡、车骡每匹每天料6斤,草10斤;乘马每匹每天料4.5斤,草10斤;毛驴每头每天料3斤,草6斤;骆驼每头每天料9斤,草12斤(麦草2斤折干草1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