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击支队成立后,先后在上操打掉了国民党保安大队队长屈敏学,缴获了全部武器弹药;在茹神洞击毙、俘虏国民党保安大队长李明秋、屈鹏飞率领的保安大队40多人;在鄜城桥伏击国民党南线联防司令率领的30余众,缴获了全部物资、弹药、机密文件和密电码;化装潜入白城桥,趁国民党军一班长娶亲之机,全歼一个班,缴获了全部物资和骡马。同时,游击支队昼伏夜出,割电线,扔炸弹,破坏交通联络,处决叛徒,营救在押的地下党员,并组织发动群众进行了抗粮、抗捐、抗丁、抗差斗争。1948年5月,洛川游击支队被编入西北野战军第22团后,参加了解放大西北战争。
(五)洛川县自卫军大队
1948年洛川解放后,6月,洛川县自卫军大队(简称县大队)成立,隶属中共洛川县委、县政府领导,大队长郭景龙(兼),政治委员张俊贤,副大队长李义斌,副政治委员张洪一(后为陈平)。县大队下辖各区自卫军营,各营配备正副营长各一人。1949年9月裁撤。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民众武装
一、民兵领导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洛川县的民众武装为民兵。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军事系统与地方党委的双重领导制度。
(一)军事系统领导
民兵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对民兵实行军事系统领导,有利于保持国家武装力量的高度统一,有利于平时按照国防建设的需要安排民兵建设,有利于战时按照总的战略意图和作战需要对民兵实施组织指挥。洛川县人民武装部及上级军事单位负责对洛川县民兵的军事系统领导。1951年3月,洛川县人民武装部正式成立,遂成为具体实施民兵和兵役工作的组织机构。既要负责民兵的全面建设,指挥、带领民兵参战、支前和执行各种急难险重任务,又要负责兵役工作、兵员动员、预备役和学生军训,以及群众的国防教育等工作。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人武部对民兵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1986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县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但其工作性质、任务和双重领导体制不变。1996年4月1日,根据中央军委决定,洛川县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仍然属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接受省军区、军分区和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在对民兵实施军事系统领导的过程中,县人武部不仅全面接受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而且自觉地接受地方同级党委的领导。主动地给地方党委当“参谋”,及时向地方党委请示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围绕经济建设,围绕地方中心工作,围绕生产开展民兵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好基层民兵工作;发挥民兵组织优势,主动承担和圆满完成各种急难险重任务。
(二)地方党委领导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民兵工作是群众性的军事工作。根据民兵工作的特点,民兵在接受军事系统领导的同时,还必须接受各级地方党委的领导。
地方党委对民兵工作的领导,是通过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民武装部第一政治委员(党委第一书记)的制度,建立“议军”等制度和发挥县人民武装部的职能作用来实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就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各级党委对民兵工作的政治领导,县委书记兼县人民武装部政治委员、乡镇党委书记兼乡镇人武部政治指导员。1958年,中共中央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由地方党委书记兼同级军事机构(县人民武装部)的第一政治委员。“文化大革命”中,地方党委被冲击,兼任第一政治委员制度曾一度中断,1978年又重新恢复,1986年,又把兼第一政治委员的规定,改为兼任同级军事机构的党委第一书记。
兼任洛川县人民武装部第一政治委员(党委第一书记)的历届县委书记,对武装工作极为关心,每年县委书记都要带着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到县人武部听取民兵工作汇报,学习民兵业务,进行军事训练。在县委带动下,各部门都制订了做好民兵工作的计划,把武装工作当做本部门“分内事”,主动帮助县人武部解决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全县民兵工作的开展。
洛川县各级地方党委都把军事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形成“议军”制度,通常县委每年召开5~6次“议军”会议,各乡镇党委召开3~4次或更多。通过“议军”会议,一是及时学习民兵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指示,统一党委“一班人”的思想认识,以便齐心协力同抓共管,做好民兵工作;二是听取人武部门有关民兵工作的汇报,讨论审议工作安排;三是研究解决民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是组织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保证民兵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洛川县各级党委在“议军”方面坚持做到“三及时”,即:民兵工作需要地方党委讨论的就及时安排讨论,需要地方党委转发的文件就及时批转,需要地方党委研究解决的就及时研究解决。
洛川县各级地方党委为了充分发挥军事机关职能作用,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根据中共中央有关规定,吸收同级军事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参加地方党委、出席本地区的重要会议,使军事部门了解地方党委的工作部署和全局情况,自觉地围绕地方中心工作开展民兵工作;二是关心军事机关建设,从地方财政拨款,改善人武部门的办公、居住和生活条件;三是充分发挥军事机关的参谋作用,鼓励其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军事部门提出的问题、建议和意见,都能及时研究和答复;对民兵预备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尽可能帮助解决,从而使军事部门敢于大胆放手工作;四是把急难险重和突击性任务,交给军事部门组织带领民兵去完成。
(三)中共洛川县人民武装委员会
中共洛川县人民武装委员会是在延安军分区党委和中共洛川县委领导下设立的领导全县人民群众的武装组织,为本地区武装工作的领导机构,也是代表县委、县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领导决策的特殊机构,是党管武装的具体组织形式。其任务是: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民兵、预备役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指示;结合本地情况,研究解决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贯彻有关兵员动员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协调各方力量,完成本地区各项武装工作任务。
1953年5月5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为了加强党对地方武装的领导,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中共洛川县人民武装委员会成立,主任由县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和县人武部部长兼任,委员由县委组织部部长、县委宣传部部长、县政府民政科科长(民政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组成。历任主任有:王安民、李银祥、黄凯,副主任有:李银祥、孔祥海、曹怀银。
1960年1月,根据上级指示,中共洛川县人民武装委员会改为中共洛川县民兵工作组,组长由县委书记兼任,副组长由县长、县人武部部长、政治委员担任。成员有县人武部、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粮食局、工交局、文教卫生局等部门领导。历任组长有:黄凯、王安民、刘新怀,副组长有:刘志敏、曹怀银、刘明智、刘树林。
1967年2月至1969年9月,在上海“一月风暴”影响下,洛川县党政机关被“造反派”夺权,各机关、各部门工作陷于瘫痪,县人民武装委员会工作被迫停止。
1979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恢复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的指示精神,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中共洛川县人民武装委员会重新建立。主任由县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主要领导兼任,委员由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县委办、政府办、公安局、人事局、团县委、县妇联、民政局、财政局、商业局、粮食局、计委、交通局、卫生局、教育局和县人武部等单位领导担任。同时恢复县委书记兼任县人武部第一政治委员、县人武部的主要领导参加同级地方党委的制度。随着县委、县政府和县人武部的换届和班子调整,人民武装委员会的领导也几经更迭,历任主任郭济、遆靠山、孙志明、张智林,副主任张居仁、程寅生、王耀山、田树铎、樊喜印、李立斌、范毓华、王天恩、赵郭海、梁和平、刘春海、马福雄、郝福财。
中共洛川县人民武装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县人武部军事科,办公室主任由军事科科长兼任,政工科科长、后勤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
1998年1月,鉴于武委会成员变动较大,为了切实加强党对武装工作的领导,对组成人员作了调整:第一主任李文浩(县委书记),主任马乐斌(县长),副主任同培刚(县委副书记)、李忠俊(副县长)、白怀军(县人武部部长)、来成丰(县人武部政治委员)。
二、民兵组织
(一)民兵条件
1.年龄条件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规定,民兵年龄为18~40岁。基干民兵年龄为18~25岁。
1958年,民兵年龄定为16~50岁,基干民兵为16~30岁。
1961年,《民兵工作条例》规定,男民兵年龄为16~45岁,女民兵为16~35岁;基干民兵男性为16~30岁,女性为16~25岁。复员、退伍军人可延长到40岁。
1981年,将男民兵年龄由16~45岁改为18~35岁,基干民兵改为18~28岁,女民兵参照基干民兵年龄根据需要进行选编。
2.身体条件1981年以前,要求每个民兵身体健康,没有残疾和明显慢性病。1981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1981]11号文件精神,要求基干民兵的身体条件应按照《应征青年体格评选条件》执行,普通民兵必须健康无疾病。
3.政治条件20世纪50年代初期,要求在发展民兵时吸收在打土豪、分土地、防奸镇反、保卫边区、抗美援朝等运动中表现积极和政治觉悟高的青壮年加入民兵组织。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期间,对民兵的政治条件要求,主要是贯彻重视出身成分、又不唯成分论、重在表现的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普遍对出身成分考虑过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民兵政治条件上纠正了成分论的思想。1981年,中发[1981]11号文件规定,参加民兵组织人员,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劳动的适龄公民。具体标准,按照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执行。
(二)民兵编组
1.编组原则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进行编组,几十年来无大的变化。
2.编组方法1949年10月,洛川县设民兵大队,区编营,乡编连,大村编排,自然村编班。
1953年,洛川县编基干团,区编营,县、区人民武装部即团、营部。乡、村根据基干民兵人数多少,编为班、排、连。基干民兵15人左右编班,40~50人编排,50人以上编连。
1958年底,鄜县与洛川合县,鄜县民兵和黄龙界头庙、山岔公社民兵归属洛川县。
1961年,洛川、鄜县分县,鄜县民兵和黄龙界头庙、山岔公社民兵分出。洛川县各公社建营,生产大队建连,生产队为排(班),并在县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民兵连。
1969年,洛川县进行民兵整组,县编民兵师,公社编团,生产大队编营(连),生产队编连(排),下编排、班。厂矿、企业、机关、学校根据人数多少建立团、营、连组织。
1984年以后,随着人民公社改为乡(镇),大队改为行政村,生产队改为村民小组的变化,洛川县取消了县、乡民兵师、团的建制。以乡(镇)建立基干民兵连,村建立基干民兵排和普通民兵与基干民兵合编的连(营),村民小组建立排(班)。
1998年以后,洛川县基干民兵任务逐步调整压缩,其编组以乡(镇)政府所在地为中心,相对集中编连(排),更加便于领导,便于集结,便于活动。
(三)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
1.基干民兵基干民兵是民兵组织中的骨干力量。1951年,洛川县开始在民兵中组建基干队。1952年,组建了民兵基干团。1962年,洛川县在基干民兵中组建了持枪的武装基干民兵。1971年10月,洛川县再次组建了基干民兵团。1981年民兵组织全面整顿时,取消了武装基干民兵。198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的精神,洛川县对全县基干民兵不断进行调整。截至2005年,全县基干民兵编制、人数和1984年相比,编制进一步缩小,人员进一步减少,基干民兵建设质量得到很大的提高。
2.普通民兵凡符合民兵条件,未编入基干民兵的人员,均编为普通民兵。普通民兵平时一般不担负执行各种应急任务,不参加军事训练。每年选择适当时机,由乡(镇)人民武装部结合群众性活动,召开会议,进行学习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