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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产品质量法

8.1 产品质量法概述

学习目标

(1)了解产品、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等,理解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2)理解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3)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掌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任务描述

学习产品质量法,明确产品质量责任,能运用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判定等知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导入案例

2008年9月,甘肃、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经查这些婴儿均处于哺乳期,均曾经服用过或仍在服用同一品牌奶粉。国家相关部门最终调查结果证明,该奶粉制品是婴儿泌尿系统结石致病原因。

案例思考

(1)请问,该奶粉制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生产厂家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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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知识链接

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确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8.1.1 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状态。包括产品的性能、适用性、安全性、耐用性、经济性、卫生性等多方面的内容。

8.1.2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以产品质量为对象,由不同立法机关制定并具有不同层次效力的法律。

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共有6章74条。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该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予以修正,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8.1.3 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1)治理综合化。我国产品质量法要求动员国家、社会、企业、个人等上下内外一切力量,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治理,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法律手段,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2)管理系统化。从产品生产起始,至产品运输、保管、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努力保证产品质量,减少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

(3)功能社会化。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既要明确产品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又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将对社会个体利益的保护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协调结合起来。

8.2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8.2.1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对产品质量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它通过一定的方法和程序,把企业的质量保证工作加以标准化和制度化,以达到保证产品质量的目标。具体说,它是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对自愿申请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检查、确认、颁发认证证书,以证明企业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 9000系列标准。它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具有世界公认的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性质。经认证,可以提高企业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是国务院技术监督部门或由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一般指行业认证委员会。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企业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也是由企业自愿申请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行业认证委员会,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企业产品进行认证,予以确认的活动。但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1)认证的客体不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整体的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则只是对企业某一产品的质量认证。

(2)二者采纳的标准不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其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可信度。而产品质量认证往往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国际市场上的可信度会降低。

(3)获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并不意味着就直接获得产品质量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3.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产品质量标准分四个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是国家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工业产品的主要性能和特性所做的统一规定,为从事产品设计、生产、检验、包装等提供依据。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它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标准化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我国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8.2.2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社会、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所做的检验、检查、评价、措施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因此,产品质量监督可分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

1.行政性监督检查

行政性监督检查包括国家监督检查和地方监督检查。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用户、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的方式是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直接组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抽查,按季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县级以上的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抽查。国家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取产品检验费,以保证抽查结果的公正性。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检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对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和服查。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2.舆论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运用新闻媒介,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社会监督。

3.用户和消费者的监督

这是对产品质量最直接的监督方式。由于此类监督主体地位相对较弱,因此需要法律作出切实有效的规定。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监督的权利,确保了这一监督渠道的畅通。

8.3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8.3.1 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1)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此款是要求生产者不得生产“缺陷”产品。缺陷产品是具有“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保障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此款是要求生产者应当尽合同义务、担保义务。保证产品使用性能,是最一般最基本义务的要求。

③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以上三项是法律对生产者产品质量的要求,属法定要求。三项义务必须同时做到,不可或缺。

(2)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④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此条是对所有产品的包装标识的要求,违者可能构成瑕疵产品,也可能是缺陷产品。但并非所有产品的包装均须同时符合以上五项要求。裸装食品和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不附加产品标识。

(3)特殊产品包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特殊产品指有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这些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①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有的是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如浪费资源、能源,污染环境的产品;有的是威胁或危及社会个体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如一些具有潜在危险的药品。

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④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上述第②③④项,均属经济欺诈行为。

8.3.2 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销售者要保证所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就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不让假冒产品、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流域。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当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通过销售者到达用户、消费者那里,中间常有一段“时间差”。在此期间内,可能因销售者未采取应有的保质措施而招致产品发生瑕疵或缺陷,所以产品质量法规定了销售者的此项义务。这一规定可以促使销售者增强对产品质量的责任感,防止产品质量在经销期间失效、变质。

3.执行产品质量标识制度

销售者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生产者产品或其包装上标识的要求。销售者应“严把产品标识关”,向生产者索要合法、齐全的标志和说明。销售者不可“另起炉灶”,搞假冒产品标识。销售者对用户、消费者还负有直接的告知产品警示标志和说明的义务。

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1)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8.4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8.4.1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产品质量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主要有两种,即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

1.产品瑕疵责任

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此条是专为销售者设置的直接责任。

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即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具体责任形式: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销售者先行履行“三包”及赔偿责任后,如责任在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有权向他们追偿。但他们之间如订有购销、加工承揽合同且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即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含义不同。产品瑕疵较产品缺陷的含义更广泛,包括产品的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等各种特征和特性方面的质量问题,而产品缺陷则主要是产品在安全性、可靠性等特性方面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是责任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是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三是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产品只要有瑕疵,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产品仅存在缺陷,尚未造成损失后果的,则不能构成产品缺陷损害责任。

产品缺陷的构成要件是:第一,产品存在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可见缺陷的实质是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这种危险可能出自产品的设计、产品的制造,也可能出自产品的表示不符合规定。第二,产品缺陷造成了损害。只有在产品缺陷造成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时,才构成产品缺陷损失责任。第三,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1)生产者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生产者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责: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2)销售者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第一,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3)产品责任处理。产品责任处理即对已发生的产品责任的追究程序和具体责任形式。

第一,产品责任追究程序。《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生产者、销售者履行赔偿责任后,其相互之间的责任追究问题,实行过错原则,非责任方可向过错方追偿。

第二,责任形式。一是人身伤害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二是财产损失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4)产品责任时效。

第一,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二,请求权时效。《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期限为10年。但是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案例8-1

2000年7月,郑州市京华幼儿园从金水小太阳玩具服务部购进滑梯一部。2003年2月17日下午,幼儿园小班学生小桐桐在玩滑梯时,他的衣领左边扣子被封闭式滑梯滑道与滑梯连接处的缝隙卡住,致其窒息死亡。经查,该滑梯的滑梯与滑道连接处有缝隙,滑道封闭过严,没有透视孔、透视窗。

请分析:

(1)小桐桐的家长若起诉小太阳玩具服务部应依据什么法律?

(2)幼儿园在向小桐桐家长支付了15万元赔偿金后,现以玩具“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为由起诉小太阳玩具服务部,幼儿园会胜诉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

(1)小桐桐的家长若起诉小太阳玩具服务部应依据《产品质量法》。

(2)不会。因为玩具不是存在严重质量瑕疵,而是存在质量缺陷。

案例8-2

吴某于1999年9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使用初期,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出现异常。2000年10月7日,当吴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放在橱柜上的微波炉也因此损坏。事故发生后,吴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要求赔偿,该厂提出,吴某购买的高压锅已经使用一年多了,早已过了保修期,因此厂家不负任何责任。吴某与该厂交涉多次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厂赔偿损失计5000元。

请分析:

(1)厂家以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2)吴某应在什么期限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吴某的诉讼?

案例分析

(1)厂家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保修期的约定只是说明厂家提供给消费者免费修理其产品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有效的。

(2)《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本案中,吴某使用高压锅仅一年多,并且在发生事故后马上与厂家联系,后交涉无果,才诉诸法院,其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由厂家赔偿其全部损失。

8.4.2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的“客体”包括瑕疵产品、缺陷产品以及违反产品质量标准和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究和制裁。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的种类及罚则包括:

1.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上述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所得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4.销售变质、失效的产品

销售变质、失效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所得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5.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6.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

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

7.伪造检验数据或结论

伪造检验数据或结论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执行行政处罚的机关应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技术监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另规定行使处罚权的除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8.4.3 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条款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销售变质、失效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采购以上三种产品及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条款

《产品质量法》规定,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包庇追究产品质量刑事责任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使之不受追诉,根据不同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上述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本章实训

学习《产品质量法》,明确产品质量责任,能运用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判定等知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一、实训目标

为培养学法、懂法、用法,提高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学生学习产品质量法,理解、掌握产品质量法的内容,教师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收集资料和课堂讨论,进行实训。

二、实训步骤

(1)针对基础理论学习内容,由教师提出问题:违反产品质量法有哪些法律责任?

(2)根据市场实际收集案例、实例。

(3)学生分组对收集的案例、实例进行分析讨论。

(4)案例分析题。

以下案例中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何种责任:

①啤酒瓶爆炸致人身体受伤。

②印制假冒名牌灭蚊药片的包装盒。

③某食品厂大量使用霉变及退回馅料生产月饼。

(5)教师进行课堂总结。

二、实训注意事项

(1)教师要引导学生积极进行案例和实例的收集和讨论。

(2)引用典型案例,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实际应用能力。

(3)学生组长要切实负责,使讨论形成气氛,取得效果。

思考与练习

一、填空题

1.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2.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标明________日期和________或者________日期。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________标志、________标志等质量标志。

4.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________和其他标识。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________年。

6.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________而应承担的________。

7.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主要包括________和产品________、存在缺陷三个方面。

8.________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是()。

A.药品质量

B.建筑工程质量

C.食品卫生质量

D.建筑材料质量

2.《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计算。

A.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

B.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实际售价

C.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当事人自述的价格

D.物价部门的评估价格

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A.7

B.10

C.15

D.30

4.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龙丰牌方便面”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未细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

A.装卸工承担

B.装卸工的雇主承担

C.运输部门承担

D.某厂承担

5.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来样品有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6.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哪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产品存在的缺陷

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7.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安全使用期的,处货值金额()的罚款。

A.10%以下

B.20%以下

C.30%以下

D.40%以下

8.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的罚款。

A.1倍以上5倍以下

B.50%以上3倍以下

C.等值以上3倍以下

D.3倍以下

9.()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A.瓶装白酒

B.罐装饮料

C.散装月饼

D.皮鞋

10.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台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水而触电受伤,为此王某支付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王某欲起诉获得法院支持应根据下列何法()。

A.《民法通则》

B.《产品质量法》

C.《合同法》

D.《民法通则》或《产品质量法》

11.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A.芝麻油

B.大坝

C.冰毒

D.电力

12.《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责任包括()。

A.企业赔偿责任,商家赔偿责任

B.产品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C.一切责任

D.法律责任

三、判断题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裸装的食品的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是所有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4.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不受时间的限制。()

5.国家按照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产品质量论证制度。()

6.根据规定,建筑水泥是建设工程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水泥质量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四、名词解释

1.产品质量

2.产品质量法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五、简答题

1.销售者有哪些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2.简述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3.简述违法产品质量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

六、案例分析题

1.宋某在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宋某使用两个多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后来音像全无。宋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请分析: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2.刘某与某机械厂的王某是好朋友,一日李某到机械厂办事,顺便找王某聊天。刘某走时发现自行车没气了,就问王某有无气筒,王某顺手拿起一个气筒递给刘某说:“这是我们厂新出的一批气筒的样品,你用吧。”当刘某拿起气筒打气时,气筒栓塞脱落,栓塞飞到刘某脸上造成伤害,刘某花去医疗费1600元,要求机械厂予以赔偿。请分析:机械厂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的损害赔偿责任?刘某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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