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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合同法(2)

4.2.6 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由于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也不同。

2.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关系到案件的管辖,对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采取的方式不同,承诺生效的地点也就不同。

案例4-1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请分析: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丰华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

(4)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6)假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案例分析

(1)丰华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

(3)丰华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丰华水泥厂的损失。

(4)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是要约行为。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600元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

(6)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海天水泥厂收到第二次函件之时。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599元外,其余均依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份函件为准。

4.3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约束各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的生效问题,简单地说就是指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对当事人的约束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并不是相等的概念。合同成立不一定意味着必然有效。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宣告成立,但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则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这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根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同,可以将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变更)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四类。

4.3.1 有效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有效合同。一般来说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否则有可能不仅无效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具体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4.3.2 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有以下特征:

(1)违法性。

(2)不履行性。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2.无效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根据无效的范围和程序。无效合同又可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全部无效;部分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合同的部分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合同。

4.3.3 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由于法定原因,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效力的合同。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

2.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示公平而订立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及消灭

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和受害方行使请求权。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可以行使请求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和限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4.3.4 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2.效力待定的主要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订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案例4-2

2009年1月7日,原告李阿文让其子李小华去某市购买中草药“首乌”5千克。当日下午4时许,李小华到市医药公司城北门市部购买药材时,向售货员表示要购买中草药“首乌”,数量是5千克。由于李小华是雷州人,雷州话“首乌”与广州话的“草乌”声音十分相近,该门市部售货员误将5千克“草乌”卖给了李小华。李小华不识中草药,遂将“草乌”带回。数日后,其父李阿文发现药搞错了,马上找到门市部要求退换。该门市部以“中草药售出概不退换,何况又隔数日”为由拒绝退换。原告李阿文诉至该市某区人民法院。请分析:该买卖合同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为什么?

案例分析

该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1款“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的规定,该合同是因对合同标的的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而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4.4 合同的履行与担保

4.4.1 合同的履行的概念及原则

1.合同的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2.合同的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的原则。

(2)全面履行的原则。

(3)诚实信用的原则。

4.4.2 合同的履行的规则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应规定。

4.4.3 合同担保

1.合同担保的概念

合同担保是指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切实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采取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证措施。

2.合同担保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1)保证。

①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债务时,第三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属于人保,是以保证人本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提供担保。

②保证的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关系。其中债权人是指主合同的债权人,保证人是为被保证人(主合同的债务人)提供保证的人,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③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以下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第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④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采取哪一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⑤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的期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①抵押的概念。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②抵押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形式提供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抵押物虽然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但该特定物必须是能够转移的财产。

③抵押合同的形式和生效。抵押由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抵押人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对于某些特定财产的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船舶、车辆的抵押。以不需要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④抵押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额优先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前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质押。

①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②质押的形式。

质押的形式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③质押合同的形式和生效。质押应由质押人与债权人(质押权)人签订书面合同。自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时生效。以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④质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和权力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或权利的价额优先受偿。

(4)留置。

①留置的概念。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扣留并处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②留置的适用。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无须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债权人即可行使留置权。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担保只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

③留置的实现。留置后应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约,逾期仍不履约的,可以将留置物折价,也可拍卖、变卖留置物,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5)定金。

①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障合同的履行,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

②定金的形式和生效。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③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④定金的效力。定金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4-3

某乡镇企业为购买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分析: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按照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2)人民法院先对企业抵押的工具车拍卖或变卖,以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企业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

(3)保证人是B公司,B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5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4.5.1 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但尚未履行前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不变更而变动合同内容情况。例如标的物的增减,质量标准的调整、价款或酬金的变动,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的改变等。

2.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合同变更的条件:①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②合同内容发生变化;③须有当事人协议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④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合同变更的程序: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合意本身就是合同,因此,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希望变更合同内容的一方首先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该要约应包括希望对合同的哪些条款进行变更,如何变更,需要增加、补充哪些内容。对方收到后予以研究,如果同意,以明示的方式答复对方,即为承诺;如果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补充意见,这样双方经过反复协商直至达成一致。

4.5.2 合同的转让

1.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习惯上又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也就是在不变更内容的前提下,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权、债务同时转让三种。

2.合同转让的条件

合同合法有效是合同转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另外,法律还对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权、债务同时转让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4.5.3 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提前终止合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2.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发生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发生了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方当事人行使的协议解除权;二是出现了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法律事实,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是单方解除权,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3.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程序,依双方是协议解除还是单方解除而有所不同。

双方协议解除合同适用的是合同订立的程序。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在解除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适用的是通知送达程序。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意思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自解除合同意思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发生解除效力。

4.5.4 合同的终止

1.合同的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2.合同的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案例4-4

2008年1月,我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一份产地交货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吨,价值15万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同年5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提货期已到,A公司虽多次去电、去函催促对方派车接货,但直至6月7日仍未见对方派车接货,于是A公司在6月8日向买方宣告解除合同,并将这批新鲜荔枝卖给另一买主,得款只有10万美元。同时我国A公司向B公司提出索赔。B公司答复:A公司已宣告解除合同,无权再根据该合同要求索赔。

请分析:

(1)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向B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是否有权提出索赔?为什么?

案例分析

(1)根据我国合同法,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规定,A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A公司解除合同后,有权提出索赔。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A公司有权提出索赔。

4.6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4.6.1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的概念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称违约责任。

规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借助国家强制力保障合同的效力,督促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4.6.2 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和条件

1.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在出现违反事实的情况下,违约人仅在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违约责任。以违约方的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根据。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①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②无过错的违约行为,不负违约责任。

(2)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是指违约方支付的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为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财产实际的减少、灭失、毁损或支出的增加,如运输中的货物毁损,运输费、保管费增加等。间接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得到的预期利益。如,乙方未及时供应原料而造成甲方暂时停产而引起的利润损失。

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约事实。

违约事实就是指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①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合同义务到了履行期但当事人根本不履行义务,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或价款;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当事人虽然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但是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延迟履行,或虽如期履行但是数量不足、规格不符、履行地点有错误等。

(2)当事人主观有过错。

过错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心理状态,分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合同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后果,而有意追求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供电方有意借故断电致使用电方难以生产,卖方明知产品不合格仍向买方供货。

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合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后果,而由于疏忽未能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自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这种结果的发生。如货物运输部门对车辆不及时维修,导致车祸,使货物灭失等。

4.6.3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有关规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或者采取的其他补救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

(2)损害赔偿。

(3)继续履行。

(4)定金责任。

(5)价格处罚。

(6)解除合同。

(7)其他责任或者补救措施。

4.6.4 违约免责

1.违约免责的概念

违约免责是指违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况出现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免责的条件

(1)发生了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知识链接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小贴士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1)应当把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2)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还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2)其他的免责事由。

除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外,在合同分则中个别条款也规定了个别免责条款。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而造成货物损失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在仓储合同中,因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仓储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仓储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4-5

某市副食品批发公司(被告)欲购买该市某区海产品批发公司(原告)的海产品,2005年5月20日被告经理胡某打电话给原告负责人周某,请周某寄来一份价目表。同年5月28日,胡某收到一份价目表,其中载明带鱼单价每千克18元,黄鱼单价每千克23元。胡某遂于当日与周某电话联系,称愿购买带鱼和黄鱼各2万千克,但带鱼价应降至每千克15元,黄鱼价应降至每千克20元,周某称:“价目表规定的价格一律不能变,但由于贵公司要的量大,可以考虑降价,但需要研究后答复”。次日胡某给周某正式发去函电,称“带鱼每千克15元,黄鱼每千克20元,各要2万千克,可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签订合同。6月份分批交货”。3天后,有另一家渔业公司向被告推销海产品,胡某认为带鱼、黄鱼等价格合理,遂决定向该公司购买,双方订立了正式合同。同年6月4日,周某给胡某打来电话,称同意按胡某提出的价格出售,并已备齐带鱼、黄鱼各1万千克,准备交货。胡某回复已与他处订立合同,故不必发货。双方发生争议,周某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实际履行并赔偿损失。

请分析:

(1)原告应被告的要求给被告寄送价目表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被告提出“可在一周内答复”,是不是对承诺期限所作的规定?

(3)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1)原告应被告的要求给被告寄送价目表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2)被告提出“可在一周内答复”,是对承诺期限所作的规定。

(3)被告应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了要约,并要求原告在一周内答复,原告则在一周内答复同意被告的要约,但由于被告发出的要约中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可推定双方是以合同书形式来订立合同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虽然承诺已送达被告,但合同未成立生效,不过原告如果因为订立本合同而遭受到损失的,原告可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章实训

一、实训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合同法相关知识,培养学生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案例,以及具有依法起草和签订各类商事合同,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的能力。

二、实训步骤

(1)针对基础理论学习内容,由教师提出问题:

①合同的主要条款;②合同订立的方式;③合同生效的时间和生效地点;④合同的担保方式;⑤合同违约责任方式。

(2)根据市场实际收集案例、实例。

(3)学生分组对收集的案例、实例进行分析讨论。

(4)模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三、实训注意事项

(1)教师要引导学生积极进行案例和实例的收集和讨论。

(2)引用典型案例,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实际应用能力。

(3)模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时,学生分为买方和卖方两组,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答。协商一致后进行买卖合同的起草和签订。

思考与练习

一、填空题

1.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分为_______合同和_______合同。

2.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_______、_______和其他形式。

3.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_______能力和_______能力。

4.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_______和_______两个阶段。

5.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_______的方式作出。

6.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五种方式。

7.根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同,可以将合同的效力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四类。

8.定金的数额一般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婚姻关系

B.收养关系

C.监护关系

D.财产关系

2.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关系的协议。

A.行政权力义务

B.经济权利义务

C.刑事权利义务

D.民事权利义务

4.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5.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两个法定阶段。

A.起草和抄写

B.意思和表示

C.要约和承诺

D.协商和谈判

6.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

A.合同当事人完全相同的缔约目的

B.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C.虽未合意但已有协议

D.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非必要条款业已达成协议

7.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个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12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任何责任。综上所述,下列提法正确的是()。

A.根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此合同没有成立

B.乙公司的要求改包装的电报只能是反要约

C.只有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D.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8.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A.合同签订地

B.合同承诺生效地

C.当事人户籍所在地

D.当事人主营业地

9.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10.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11.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非故意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

A.归人民法院所有

B.归非故意一方所有

C.收归国库所有

D.返还对方

12.《担保法》规定了合同担保的五种方式,其中一种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该种担保方式是()。

A.抵押

B.质押

C.留置

D.保证

13.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主体的变更

B.客体的变更

C.内容的变更

D.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

14.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解除合同()。

A.法定代表人变更

B.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D.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或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终止

15.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

A.合同的变更

B.合同的消灭

C.合同效力的中止

D.合同的解释

三、判断题

1.按照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2.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等属于单务合同。()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不必经债权人同意。()

5.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四、名词解释

1.合同

2.要约

3.合同担保

4.抵押

5.质押

6.留置

7.不可抗力

8.合同解除

五、简答题

1.合同法确立了哪些基本原则?

2.合同应当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3.合同的效力分哪几种?

4.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对于无效合同应如何处理?

5.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6.什么是合同担保?合同有哪几种担保方式?

7.什么是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8.我国合同法具体包括哪些有名合同?

六、案例分析题

1.市甲公司从报纸上看到乙公司登载的一则广告,介绍本公司生产的新型电热炉具,价格为每台250元,多购可以优惠。正好本市市场上这种新型炉具紧俏,当即发电报给乙公司,电文为:“欲购买你公司电热炉具1000台,如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0台,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乙公司收到电报后,回电称:“同意降价10%,但现在本公司存货只有1000台,可以立即发运;另1000台1个月后发运。”甲公司收到电报后未作答复,乙公司即派销售员李某将1000台电热炉具运往A市。李某将货物送到甲公司,甲公司验收合格后以每台225元的价格支付了货款。李某告知甲公司由于本公司加紧生产,另外1000台电热炉具可以在10日内运到,请甲公司做好接货准备。甲公司当即回答本公司已经从其他渠道购入了1000台同类电热炉具,不再需要另外1000台电热炉具。李某立即回公司报告此情况,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不能擅自违约,决定按时发运第二批1000台电热炉具,仍由李某押运。第二批电热炉具运到甲公司,甲公司拒绝接收。李某无奈,将该批炉具存入A市某仓储公司仓库后,立即赶回公司请示处理办法。当夜天降百年罕遇的大雨,仓储公司仓库的屋顶被雨浸泡漏水,电热炉具打火系统受潮,不能使用。

请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两公司之间的电热炉具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交运的第二批炉具不能使用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为什么?

2.200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司机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人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请分析: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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