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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劳动争议仲裁(3)

七、庭审结束

庭审结束后,不能进行当庭裁决的,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宣布下次开庭时间。在下次开庭以前,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仲裁庭主持调解,仲裁庭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是否主持再次调解。书记员在庭审结束后应当将庭审笔录交给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审核后,交由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看阅庭审笔录并签字。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如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的,由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中记明情况并由仲裁庭组成人员签字。

【案例】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何处理?

黄旭与B公司发生劳动争议,黄旭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在申请后,B公司与黄旭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这种情况下黄旭怎么处理呢?

黄旭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撤回劳动仲裁申请。但是黄旭一定要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之前,并且是黄旭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撤诉才能成立,仲裁庭才会批准撤诉。

第六节裁决

一、裁决方式

在开庭完成后,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宣布休庭。

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即如果出现两名仲裁员意见一致情况,裁决书根据两名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另一名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但不写入裁决书,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在裁决书上签名。

如果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即三名仲裁员的意见均不一致时,裁决书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首席仲裁员代表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当庭直接进行裁决,并宣布仲裁裁决的结果。

二、裁决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五日,上述两个期限相加共计六十日,即申请人的申请在被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仲裁庭必须在受理之后的四十五日内,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内结案。如果仲裁委员会在上述最长期限内都不能作出裁决的,则当事人可以持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裁决书的送达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裁决书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填写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我国实行的是一裁终局。一裁终局,即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只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才可以到法院起诉。相对于以前的“一裁二审”,一裁终局将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裁终局的主要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诉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不能取得理想效果的情况下,往往在裁决书生效前起诉到法院,走法院的普通审理程序,而人民法院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多则一年,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程序“拖垮”劳动者,使劳动者权益不能实现。

(一)一裁终局的适用条件

1.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此类案件金额比较小,具有给付货币的性质。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费、加班费、公积金等。工伤医疗费包括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康复治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进行治疗,以及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而进行治疗,在医疗机构就医所花费的医药、手术以及其他治疗按规定可以报销的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包括竞业禁止补偿金(赔偿金)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赔偿金)。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

由于国家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规定得比较清楚,此类案件相对而言易于裁定。所以此类案件也纳入一裁终局的范围之类。

上述两类案件案情比较简单,标准比较明确,一般情况下,通过仲裁就可以化解双方矛盾,不必经过用时更多的诉讼程序。

通过仲裁环节把大量的“小型”案件化解,不仅可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而且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对社会和谐是有利的。

(二)一裁终局的救济

1.劳动者的救济措施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一裁终局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劳动者不满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劳动者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将一裁终局的否决权交给了劳动者来行使,而用人单位不服裁决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且,不管劳动者是否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都是从作出之日就发生法律效力的,就是说,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劳动者仍然可以提起诉讼。

【案例】劳动者不满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如何处理?

黄曼与D公司就劳动报酬发生纠纷,遂提起劳动仲裁,但是黄曼对仲裁裁决不服。这种情况下黄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来争取自己的权利。但是黄曼要注意的是必须从她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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