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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导论

1、什么是违法行为?

要远离违法行为,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构成违法行为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

(1)首先,违法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不能构成违法。

(2)其次,违法必须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3)最后,违法必须是行为者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是由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所导致的。那么该人就不用为此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例如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因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相应处罚。

那么何种情况为意外事件呢?

以以下事件为例:王某某,男,21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杨某某,男,23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某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

此时由于王某某在杨某某和他开玩笑时,已预见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会伤及他人,便多次警告杨某某不要如此开玩笑,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将人刺伤。但是由于杨某某的推动,王某某因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时将身后的赵某某刺伤,对王某某来讲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而此案中的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会伤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然搂住王某某向后推,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后果。

(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

违法按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不同的违法程度,其承担责任的法定年龄也有所差异。

通常而言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6周岁。也就是说16周岁以上的人只要触犯了刑法规定就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而14周岁至16周岁为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只有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强奸,防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贩卖毒品罪这八种罪的,才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触犯其他罪则只能以行政违法或民事违法进行惩处。14岁以下儿童则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后果。

完全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8岁。10至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心智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有一个特殊的年龄点,为16岁,如果年满16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违法责任的性质和特点,将未成年人不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年龄规定在14周岁。只有符合以上年龄规定的个人才能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后果。

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因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违法行为的分类: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违宪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违反宪法应该是严重的行为.但我国宪法上却对违宪行为的处罚没有具体规定,而对于其中一部分在民法、刑法等予以规定.如宪法上有一规定”公民的人身和尊严不可侵犯”,如果实施非法拘留或辱骂他人,一般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犯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如果情节恶劣,构成非法拘禁罪或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在现实生活的法律运用中,违宪行为极为罕见,本书对此部分不进行详细的说明。

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它是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它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一种。

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规(包括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如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民事义务或违反民事义务造成对方的某种损失等。

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行政制裁的行为。具体说,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违反纪律的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在现实中表现多样,是极为常见的违法行为类型。也是我们公民个人极易触犯的违法行为种类。在本文的主体部分将以案例说明的形式,为读者厘清违法与守法之间的界限,为创造和维护我们的幸福生活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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