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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试看“天价”竞比高——消费者权益与消费价格的对冲

【案情概述】

3月29日,两名女大学生来到郑州市二七路“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本打算每人花38元剪个头,没想到结账时高达1.2万元!无奈之下,两学生向同学借来9800元现金,方才脱身。

2008年6日,保罗国际方面首次公开向郑州市民及公众道歉,在该店玻璃上贴出了致歉信。同时,保罗国际总经理、店长带两名店员向两个理发学生的父亲鞠躬道歉,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退卡、误工费及精神补偿共3万元整。

消费纠纷就此终结,不过工商、税务、物价职能部门对保罗国际的调查处理仍在进行中。

【司法判决拟要】

4月5日,郑州市二七区物价局对“保罗国际”店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开出了一张50万元的罚款单。据介绍,这是对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最高数额罚款,目前,在全国还是首例。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服务和商品一样,都需要符合标准和约定。在本案中,消费者受到侵害的是知情权。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提供服务者不但要使服务符合约定,而且还应当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事先告知消费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及价格。如果违反,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总结陈词: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个词,那就是“天价”。有什么天价月饼,天价香烟。现在又出了这么一个天价“头”,实在是滑稽得很。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天价,除了经营者经营诚信失衡之外,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消费者的奇怪消费心理。不是经营者要天价出售,而是因为有消费者畸形的天价消费需求,于是在中国就有了过度包装以哄抬价格的怪现象。所以消除天价这种炫耀性消费现象,除了要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之外,最重要的是要消费者有一个正常的消费态度。不要再相信所谓的天价迷信了。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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