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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偷税(6)

违法事实

由于该公司没有分别核算校表收入和修理修配业务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该公司对修理修配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为修理修配所提供的材料收入,应全额向当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而该公司将校表收入和修理修配劳务收入同时申报缴纳营业税,企图通过采取改变税种属性降低税基的方法进行申报纳税,以达到偷税的目的,其性质是严重的。

处理决定

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追缴所偷增值税154485.25元[(567358+495864)/1.17×17%](占当期应纳税额612699.25的25.21%)。

2.按月加收2‰的滞纳金,2000年1月至2000年12月所偷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累计为22665.27元。

3.处以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308970.50元。

4.对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议案说法

现实中有部分企业,纳税意识淡薄,总认为税收负担太重,于是希望通过进行税收筹划来降低税收负担,却因为对税法了解不够,胡乱筹划,结果不仅给企业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主要责任人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在本案中,该企业只要将两种不同的收入分别核算,并在纳税申报表中清晰的体现出来,这些不必要的麻烦都是可以避免的。因此,企业不能盲目进行税收筹划,在进行筹划前,最好先咨询一下专业人士的建议。

法条链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案例21 挂失存折只为转移财产

基本情况

某服装专卖店,于2002年6月开业,由王某经营,为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某品牌服饰业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03年10月,淮北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服装专卖店进行纳税检查。检查人员来到专卖店,依法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当财务人员打开存放账本的抽屉时,检查人员发现了一张存折,经询问王某和专卖店的营业员后得知,该店每日的营业款均存入该存折。检查人员遂将该店涉税资料调回稽查局检查。当检查人员将该店2002年6月~2003年9月申报收入同存入存折的营业款核对后,发现该店自开业以来少申报收入20.08万元,少缴税款8000元。

当检查人员再次来到该专卖店时,发现该店已关闭了店门,王某也联系不上。经调查,王某是外地人,而且该专卖店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即将到期。检查人员察觉到王某有可能逃避税务机关的查处,于是急忙去银行查询王某是否已将存折上的2万元转移。到银行后得知王某因没有存折,无法取钱,但已将存折挂失,且挂失期限于次日就将到期。检查人员于是迅速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将存折上的涉税金额冻结,两天后,王某不得不主动联系检查人员,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

违法事实

该店自2002年6月开业以来,通过少申报收入的方式少申报收入20.08万元,少缴税款8000元。

处理结果

王某通过少申报收入的方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属于偷税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文件的规定,该专卖店少申报收入20.08万元,应追缴增值税8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对该专卖店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议案说法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时,应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以避免出现检查结束后人去财空、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的情况。

案例22 水货手机泛滥的背后——施争辉偷税案

背景资料

香港耀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案发前是内地最大的授权手机分销商,三星手机大中华区(包括台湾、香港和内地)的总代理,拥有三星SGH-600C等型号手机在两岸三地独家销售权。

施争辉(香港人),耀科国际的创办人,自公司1999年3月上市到2002年2月初为止,一直担任着董事会主席。

案情重现

1996年初,香港人施争辉出资成立广州市普耀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为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手提电话,施争辉多次指使会计江少丽将开票资料提供给不法分子,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998年,施争辉特别聘请江少丽、欧燕芬等人在广州某住宅小区租用一套住宅作为办公室,设立了一个无工商、税务登记的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遥控指挥国内各公司的财务决策、货物供应及资金划拨。

在1999年至2001年期间,施争辉通过收购、出资、合资等形式,掌控了广东佛山新领域和天赋两家公司,两家公司虽然注册名不同、法人不同,但却是“一套人马、两块招牌”,施争辉主要通过这两家公司来委托其他进出口公司进口手机。这两家公司在销售手机时向不需要发票的顾客开出印有“新领域”、“天赋”字样的非法收款凭证,取得的收入不做申报纳税,为核算公司的总体销售情况另外设立了一套账外账。

此外,为逃避检查,施争辉以私人名义开个人存款账户,将各地巨额手机款汇入这些账户。

根据检举线索,广东省国税稽查局和公安部门于2002年1月11日在广州、佛山等地采取联合行动,对与施争辉关系密切的普耀公司、新领域公司、天赋公司、星辉行、华耀公司等5家相关企业同时进行突击税务检查,调取了其账册,查获了其设在广州市锦城花园一住宅内的地下财务部,同时冻结银行存款700多万元,扣押财物一批,并先后抓获了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施争辉、宁德建、江少丽等9人。

经过账务检查,新领域公司和天赋公司的正账上并未体现有税务违法行为。之后,税务机关将突袭搜索的资料以及掌握的新领域公司和天赋公司报给总机构3个年度的销售情况,与这两个公司向市国税局申报的情况进行对比,结果显示其内部上报数和向国税局申报数之间存在差额达数亿元。税务部门立刻组织了几个检查小组,分别对两个公司账外户的开户行、收款收据、购进和销售发票进行调查,初步查清该公司瞒报销售收入约1.9亿元,偷逃增值税约2700万元。

根据这些情况,佛山市国税局稽查局按照有关程序,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冻结银行存款1.4亿元,查扣手机9000多部。有关涉案人员交出了公司账外账和记账凭证。

违法事实

以收购、出资、合资等形式,在国内操纵广东佛山新领域、天赋等公司,采用内外两套账、销售收入不开发票、销售资金通过私人账户走账等手法,偷逃大量国家税款。其中在1999年1月至2001年12月期间,这两家公司账外账中不含税销售总额12.56亿元,减除已申报销售总额9.52亿元,瞒报销售收入总额3.04亿元,偷逃增值税5171.89万元,偷逃所得税、营业税等5300万元,总计1.04亿。

处理决定

广东省国税部门经过审查后,作出以下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缴所偷增值税5171.89万元,加收滞纳金356.86万元,并处以罚款2585.95元,补税、滞纳金、罚款合计8114.70万元。广东省地税部门追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5300万元,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合计3800万元,补税、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共计9100万元。

2003年11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施争辉无期徒刑、江少丽有期徒刑13年、廖兴华有期徒刑3年。被告单位新领域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4亿多元。

议案说法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各种利益主体的分配矛盾将会长期、更集中地反映到税收上,因此,骗税与反骗税、偷税与反偷税、虚开与反虚开的斗争将长期存在。为了改善整个税收环境、增加财政收入,税务部门要对“新领域、天赋”这一类利用做假账、隐瞒销售收入等手段进行偷税的税务违法案件,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资料来源:《南方都市报》2003-01-22

《新华网》2003-01-22

《21世纪经济》2002-09-29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23 应收未收房款,怎能充抵应付未付费用

背景资料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年10月,曾以每平方米960元的价格,将一套152平方米的商品房出售给一家报社作为其在当地设立的记者站的办公场所,而当时的市场价格在每平方米1350元左右。

案例重现

2004年2月,当地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将商品房出售给报社时的价格大大低于本地一般商品房售价。

而且当稽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同批开发的楼宇,在出售给其他客户时,定价基本在1300元~1400元之间。针对出售给报社的房价明显偏低的原因,稽查人员询问了公司有关职员,得到的回答是,这是双方自愿的购销价格,并没有其他意图。当稽查人员将案情通报讨论时,稽查人员中有人提出一条线索,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一段时间在这家报社做了整个版面的广告。稽查人员循着这一条线索,对公司的广告费用进行核查,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没有广告费支出。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以商品房交换广告服务的行为,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

违法事实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以商品房部分价款(应收未收)交换广告服务(应付未付)的方式,进行收支冲抵,并不据实列入收入(支出)项目进行核算、计算申报相关税费的行为,导致少缴税款的结果,属于偷逃国家税款行为。

处理决定

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参照同批开发的楼宇的出售价,调整其每平方米的价格为1320元,并追缴营业税等税费,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依法计算追缴税费的滞纳金,同时,认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案例24 虚假申报,偷税8万被起诉

背景资料

厦门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刘德伟购买假发票偷逃国家税款。海沧国税局根据市地税稽查局提供的线索,对鑫德利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检查。

案情重现

2003年11月至2004年7月期间,厦门鑫德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先后4次向福建省四建公司等单位出售砂石等货物,共取得销售收入200万余元(含税),向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收取场地租金、场地平整项目工程款共计18万余元。

可是税务人员在2004年7月进行稽查过程中却发现,鑫德利土石方工程公司2003年以来的纳税申报为零,于是税务人员认为其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刘德伟有偷税嫌疑。经盘问教育,刘德伟说出了其中的秘密。原来从2004年3月份开始,经别人介绍,他多次到湖里后埔向一名胡姓女子购买假普通发票,前后购买了25张假普通发票,案值达到200多万元,然后在上面加盖自己公司的图章,开具给与自己有业务来往的客户。通过这种手段,鑫德利公司共偷逃税款84759.86元。案发后,刘德伟如实交代了偷税事实,之后鑫德利公司共补缴税款117153元及滞纳金9343元,相应的行政罚款95529.92元也已上缴国库。刘德伟还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出售假发票的胡姓女子。

违法事实

刘德伟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和经营负责人,故意隐瞒销售、租金等收入,采取虚假申报的手段,利用到社会上去购买假的普通发票然后再以公司(土石方公司)的名义销售沙石给施工企业,达到偷税的目的,共偷逃税款84000多元,占同期应纳税额的83%。

处理决定

刘德伟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以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其如实交代了偷税事实,而且迅速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相应的行政罚款,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出售假发票的胡姓女子,具有自首情节,所以从轻处罚。为此,海沧区法院判处厦门鑫德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罚金84759.86元,处以刘德伟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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