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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偷税(10)

处理决定

根据掌握的该公司的违法事实,襄樊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责令该公司补缴增值税10366.62元,加收滞纳金2870.83元,对其偷税行为处以10366.62元的罚款。对其多申报的亏损额,责令其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和财会制度进行调账;对其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案例38 错记科目原是为了逃税

案情重现

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甲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2年取得营业收入1000万元,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业务招待费5万元,账面利润60万元。2003年取得营业收入1200万元,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业务招待费2万元,账面利润70万元。该公司2002年、2003年企业所得税前均无调整项目。

按照税法规定,该公司2002年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5万元(1000万元×5‰),而该公司2002年列支的招待费5万元与该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5万元(1000万元×5‰)刚好相同,这一巧合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怀疑。税务人员经过仔细检查发现,2002年12月份的记账凭证上有一部分业务招待费3万元记入了“待摊费用”科目,而“待摊费用”明细账上并没有发生业务招待费的记录。

之后,税务人员着重查看了公司2003年的“待摊费用”明细账,经核对凭证,未见有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但是该公司在当年摊销财产保险费时,将上年发生的3万元业务招待费一并摊入“管理费用”科目。

据会计人员称,该公司2002年对会计人员进行了调整,新来的会计人员业务不熟练,误将业务招待费记入了“待摊费用”科目。2003年,公司发现后立即进行了调账处理,将其调入“管理费用”科目。但由于2002年记入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未超过扣除限额,2003年的业务招待费加上调账调入的业务招待费总共5万元,也未超过扣除限额,这样,两年均不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可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是错误的。按照税法规定,甲公司不得将2002年超支的业务招待费转移到2003年扣除。甲公司2002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8万元,应全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超支的3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9900元。2003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不必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经过税务人员的政策宣传,该公司当事人道出了实情:原来,该公司会计人员在估算2002年所得税时,发现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能超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公司经理便授意会计人员把超支的业务招待费记入了“待摊费用”科目,人为地调节了计税业务招待费和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将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在不超过扣除限额的2003年摊销,这样又能减少200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违法事实

该公司把2002年超支的业务招待费记入了“待摊费用”科目,人为地调节了计税业务招待费和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将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在不超过扣除限额的2003年摊销,这样又能减少200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偷税,税务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补缴企业所得税9900元(30000×33%),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议案说法

同样的业务,正确的会计处理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错误的会计处理却不作纳税调整,这当然不是由于会计人员一时的疏忽大意而记错科目,这是某些企业为了少缴税款而有意为之,属于税法规定的偷税的一种。类似的偷税手段还有,将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工资、业务宣传费等费用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然后通过提取折旧或摊销费用的方式转移到以后的若干年度扣除。这种偷税手段更为隐蔽,值得稽查人员注意。

法条链接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案例39 混淆征免界线,隐匿收入偷税

背景资料

济南八一印刷厂是市中局管辖的小规模企业纳税人,主管部门是济南军区直工处,对内称济南军区后勤印刷厂。该企业经营多年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并且有济南军区后勤部核发的“军队企业证”,主要从事印刷装订业务,共有职工56人,其中现役军人2人,其他人员为部队家属人员,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案情重现

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属于济南军区后勤部核发的军办集体企业,济南八一印刷厂账证健全,使用军队内部发票进行结算,每月按销售收入1%提取管理费,半年上缴一次。

该厂主要给济南军区内部各单位印制账证、凭证报表、装订宣传材料等。并有少量对外单位业务。该单位印刷“定货单”中对外共有18笔业务,合计销售额15379.62元,应缴增值税922.78元,在结算时均开具内部发票,在账中反映的是内部单位业务,即在其账中看不出有对外的业务。2001年1~10月份该单位共计实现销售收入1508052元,应交增值税90483.12元。但是该单位认为此项收入为军品应当免税,故未申报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财税字[1994]0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是部队使用的一般性账证、凭证、资料报表等,不属于军品中所列项目,而且也没有部队下达的军品物资调拨计划,使用的是一般物资“定货单”来做生产计划。按照财税字[1994]011号“通知”不属于免税军品。

因此,该厂将本厂印制的普通印刷产品当作军品销售,属于擅自减免应交增值税。该企业在财务处理上,从“定货单”和销售明细账的对比情况看,其对外的业务销售明细账上的结算单位均不一致,故意隐瞒对外经营业务,混淆征免界线,统一在内部单位核算,达到“对内产品免税”的目的。

处理决定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和第17条规定,该企业2001年应补交税款90483.12元,并追缴以前年度应纳税额。

案例40 虚列职工人数,偷逃个人所得税

案情重现

某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1999年11月,从2000年3月开始正式营业,主要从事酒类销售和餐饮服务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 2002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地税机关对该企业涉及地方税收的餐饮经营业务实施了税务稽查。

在检查中,稽查人员在查阅该企业职工工资档案资料和发放名册时发现可疑情况,其主管劳动人事部门所提供的该企业职工人员总数与企业自己提供的人员工资发放名册中的职工人数有较大出入。

于是稽查人员便紧紧抓住这个突破口,与其主管劳动人事部门取得联系,多方调查取证、认真分析排查案情,顺藤摸瓜、一查到底,终于查实该企业从2000年3月至2002年4月期间,采取分别制作、报送内、外两套工资清册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即向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和地税机关报送虚增了职工人数的假会计资料作为工资报表,分解和降低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数,从而达到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前后共计偷逃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73952.36元;而在另一份对公司管理层内部报送的工资报表中才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职工取得的实际收入。

面对稽查人员出示的大量充分、确凿的证据,该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承认了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事实。

违法事实

该企业采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编制两套工资清册,在对外报送的清册中人为分解和降低职工个人实际收入金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期达到偷逃个人所得税款的目的,前后共计偷逃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73952.36元。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第40条(修订前);第32条、第64条第1款、第69条(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2条、第6条、第8条、第9条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编造虚假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地税机关依法作出了追缴个人所得税73952.36元,加收滞纳金12935.68元的处理决定,并对其偷税行为依法处以145791.45元的罚款。

议案说法

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该企业认为税务机关人少事多、执法力量不足,难以顾及税源零星、分散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加之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源监控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因此便抱着侥幸心理采取隐匿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这就要求地税机关加大执法检查工作的力度,将征管工作和税源监控程度进一步加强。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将企业的整个经营情况和内设机构用勾稽关系扣起来,环环相连、丝丝相扣,找到检查的切入点、突破口,就能够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扣缴义务人违规操作的机会,就能及时掌握经营户偷逃税款的情况和证据,从而确保税收法制建设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案例41 虚列成本,偷漏企业所得税

案情重现

某旅行社成立于1995年,主要从事旅游服务业,注册资本15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于2003年4月结合2002年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对其进行了检查。

在检查中,税务机关发现以下情况:

1.该旅行社2002年度账务反映出实现营业收入4272519元,通过“递延收入”科目以及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发生营业成本为38089590元,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545305元。

稽查人员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分析,顺藤摸瓜,实际查实该旅行社应提缴营业税及附加为250322元,多提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94983元,当年偷漏企业所得税97344元。

2.该旅行社全年实际发放工资为1247069元,通过“应付工资”及各项费用科目进行了账务处理。

根据这一资料,稽查人员通过查找该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当地劳动及旅游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测算:该公司正式职工及发生雇佣关系导游人员共为84人,应按人均计税工资960元/月(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计算可计实列支967680元;实际发放临时导游工资104337元,多列工资175102元,同时多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教育费附加30642元;另外,超标准列支工会经费、职教费18927元。以上合计多列224672元,偷漏企业所得税为74142元。

3.在“管理费用”科目内核算全年保险费用支出88613元。

税务人员通过核对保险合同,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其中有按规定可列支的医疗保险、车辆保险、财产保险支出78642元,多列成本费用10151元,偷漏企业所得税3349元。

4.在“管理费用”科目内核算多提旅游宣传促销费27313元,偷漏企业所得税为9013元。

5.该旅行社2002年度末“预提费用”余额81870元,根据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规定,逐一核对原始凭证,发现该旅行社向总公司借款利息提取列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超出了银行同期利率81870元,偷漏企业所得税27017元。

6.该旅行社固定资产原值为1612187元,当年折旧额为138416元,其折旧率为9%。

根据这一资料及税收相关政策,税务人员查找了固定资产明细卡片,存在部分固定资产按个别折旧计提,部分固定资产按综合折旧率计提,出现多提折旧25563元,偷漏企业所得税8436元。

该旅行社2002年度累计偷漏企业所得税219301元。面对税务稽查人员出示的大量充分的确凿证据,该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确认了偷漏企业所得税的事实。

违法事实

该旅行社通过多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多列工资,超标准列支工会经费、职教费,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以达到虚列成本,偷漏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该旅行社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行为,除令其补缴企业所得税219301元外,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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