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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4200000031

第31章 偷税(13)

议案说法

本案中由于A公司在税收筹划时没有把握好税收政策,结果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不但自己受到处罚,而且还令自己的客户也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教训是惨重的。因此,企业领导应该尽量在产品质量上和生产成本上下功夫,如果要进行税收筹划,也切不可盲目从事,不能为了节约些许税收而违反税法规定,一定要把握好税收政策,吃透相关精神。

法条链接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1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案例50 银行少记收入、多列支出偷税

案情重现

中国农业银行某郊区支行(以下简称农郊行),为中央企业所得税监汇企业,申报1997年营业收入224222006.94元,利润总额9087424.76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项目合计1566598.51元,调减项目合计1100417.68元,实际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553605.59元,申报应纳所得税额3152689.84元。

根据工作安排,M区国税局稽查局于1998年3月对该农郊行1996年、1997年所得税及1997年营业税缴纳情况进行了重点稽查。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发现了以下几个情况:

1.该行信用卡部发行的“金穗卡”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两种,截止1997年12月底账面透支金额合计为8692061.78元,其中1996年以前(含1996年)透支金额6472090.12元,1997年透支金额为2219971.66元。该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对上述透支款项没有提取应收利息,只是在持卡人(户)与银行最终清算时,才将利息计入收入中。但根据现行金融会计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银行在持卡人透支的当日起即获得应收利息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应当记入当期的收入,因而农郊行少记了1996年以前(含1996年)和1997年的营业收入。中国农业银行曾在1997年底发文,对透支的分类处理进行了规定,把透支在限额内且时间在60日内的透支定性为正常透支,超出该标准的定性为超限额透支、逾期透支、恶意透支、透支呆滞或透支呆账等四种非正常类型,对非正常类型按照特殊办法处理。因此,根据农郊行实际情况和此文件的条件依据把60日作为一个界限,对1996年以前(含1996年)和1997年账面透支金额计提60日内的应收利息,记入当期营业收入。应提未提利息共260761.85元(8692061.78×5×60),除去营业税因素,1996年以前(含1996年)审增应纳税所得额184454.57元[6472090.12×5×60×(1-5%)],1997年审增应纳税所得额61271.22元[2219971.66×5×60×(1-8%)],且应补1997年营业税1997.97元(2219971.66×5×60×3%)。

2.在进户检查时,稽查人员注意到农郊行营业大厅内设置的大型电子显示屏,是由数百块小的电子显示模块组合而成的,这在稽查人员的头脑中产生了疑问:农郊行是把电子显示屏作为一个整体资产使用的,那么他们是如何对这些构成整体资产的显示模块进行账务处理的呢?通过检查明细账发现,农郊行在1997年12月10日至17日,分若干次在“低值易耗品”账户中记载了购入的这些小的电子显示模块,共计金额276800元,全部列入“代办费——低值易耗品”账户,年终时一次性全部列入了成本。

3.在对农郊行的应付工资及代办费项目支出进行审查时发现,该单位共有储蓄代办员71人,1997年储蓄代办手续费账户中共列支储蓄代办人员的工资948045.93元。经了解,这些储蓄代办员长期为农郊行工作,而且于1996年底经人事部门全部转为正式职工,已经纳入了该行正规的行政管理。因此,对于这部分代办费支出视同工资支出,在扣除计税工资部分后将余额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此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79445.93元(948045.93-71×550×12),应补所得税额158217.16元(即479445.93×33%)。

4.在农郊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科目中发现,农郊行1997年7月30日和8月20日,分两次向“某区某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付款18800元。经过对农郊行负责人询问得知,这是由于1997年在该区举办武术节,区委向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了捐赠摊派,农郊行把这两笔支出记入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并在税前进行了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业性质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农郊行的摊派支出不应记入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此,农郊行此项应补所得税6204元(即18800×33%)。

5.在检查企业“营业费用”账户中的差旅费项目时,发现从1997年6月12日分若干次支付“车补、外补”金额合计27345.50元,全部记入了营业费用。经询问调查得知,这些“车补、外补”是指发给工作人员的自行车补助费、外勤误餐费等,并非是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用,而且记账凭证后没有附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对于这些项目应通过“应付工资”核算,由于计税工资部分已经进行了扣除,因此应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造成了少缴所得税9024.02元(即27345.50×33%)。

违法事实

1.发生透支应提未提利息,少报营业收入。

2.利用偷换概念、化整为零的方法多列成本,造成当期少缴应纳所得税额91344元(即276800×33%)。另外,此项科目使用错误,即使列为低值易耗品能够成立,也不能全部挤入代办费列支。

3.多列业务代办费挤占成本。

4.非公益性捐赠列入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5.多列差旅费支出。

以上5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48117.2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45878.68元,营业税1997.97元。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和《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国税[1996]172号),农郊行实行的是所得税汇总集中缴纳的征收方式,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对其年终检查出的与申报不符、应计未计或少计收入的、不应税前扣除的费用而擅自扣除或超标准扣除的,均应作偷税处理,就地补缴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国税机关对该农郊行责令补缴所得税345878.68元、营业税1997.97元,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347876.65元。

议案说法

银行企业目前执行的是一套适应自身业务特点的会计核算办法,而且大多数企业主观地认为只要按照银行内部的办法行事就不会有差错;但税务机关执行的是具有普遍适用特征的税收法律法规。因此,要求银行企业在申报时必须加以调整,以使其核算结果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正是税务机关要进行纠正的地方。

案例51 拆东墙,补西墙,大玩“空手道”

背景资料

宁波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系中国华能集团宁波保税区华能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全资企业,1993年5月注册成立于宁波保税区,注册资金2000万元,主要经营项目为房地产开发。

案情重现

2000年2月,通过稽查其他企业得到的线索,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对宁波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发现宁波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着严重的偷逃税行为。

1996年10月,华能公司将彩虹一百第一、二、三层楼销售给第一百货商店,总金额7043万元。截至1999年6月,第一百货商店共向华能公司支付3460万元。之后,第一百货商店提出无力支付购房款,与华能公司达成协议:华能公司归还第一百货商店2000万元,收取所谓违约金1210万元,剩余的250万元作为第一百货商店使用彩虹一百的租金,使用期限2.5年。这样就以“违约金”的名义掩盖“租金”的实质,达到了偷逃营业税的目的。

1998年9月,为应付税务机关检查,华能公司将高塘公寓项目销售中代扣的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拼凑出285万元,用以抵缴和义路房产销售应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构成严重偷税。

1999年8月,通过相互压低价格的方式,华能公司将高塘公寓面积约3473平方米的房产以每平方米1799元的明显较低价格销售给华都大酒店,实现共同偷税。

违法事实

宁波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在1996年~1999年期间,先后通过以“违约金”的名义掩盖“租金”的实质,拆东墙、补西墙,玩弄“空手道”,不合理的转让定价等方式偷逃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

处理决定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掌握的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追缴偷逃的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并处以罚款,税、费、罚款共计540余万元。

资料来源:国税总局网站

案例52 内外两套账,酒店偷税案

背景资料

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中心区深圳市廷苑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廷苑酒店)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集餐饮、旅游、娱乐、桑拿于一体的,国家旅游局核准的四星级涉外酒店。董事长为张远帆,该酒店实际投资人、经营者、总经理为张远雄。

案情重现

2004年7月,深圳市地税局获得廷苑酒店有限公司偷逃税款的举报线索,在上级部门的指示下,税务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稽查。因涉案金额及比例已达到《刑法》中偷税罪标准,税务机关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在公安部门拘留了酒店总经理及3名财务人员后,该酒店法人代表投案自首,远在广西的涉案前财务人员也在税警联合行动中被抓捕归案。经审查得知,该酒店从2001年起就使用电脑软件做账,2003年进行了软件更新。稽查人员通过对2003年前的旧版软件解密,获取了该酒店2001年、2002年的电脑财务资料。至此,该酒店设置“内外两套账”的违法犯罪伎俩彻底暴露出来。

原来,从2001年1月至2004年6月期间,廷苑酒店负责人张远帆和张远雄授意其公司历任的5位财务人员,通过采取设置“内外两套账”的方式,即在总账之外再伪造假账的手段,先由会计人员按照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归集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制作报表,形成一套反映酒店真实经营情况的“内账”;然后从“内账”里抽取其中一部分原始凭证,再制作一套“外账”,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05年年初,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廷苑酒店偷税案盐田区检察院管辖办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盐田区检察院突出人性化,对酒店负责人进行说理教育,在确保其不会毁供、串供、毁灭证据、转移资产或脱逃的情况下,依法允许其取保候审,使其能够回公司处理资产、清还税款和所积欠债务,并在短短的5个月间就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相关附加费、滞纳金及罚款等合计人民币52967216.69元,从而减少了国家损失,同时也避免了酒店近千名员工因酒店陷入倒闭而面临失业的局面,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违法事实

总账之外再做假账,实行内外两套账,真的一套留作己用,而那套少列收入的假账则在纳税时用。通过这种方式,廷苑酒店有限公司在2001到2004年6月期间,偷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总计3411万余元。

处理决定

深圳市地税局依法做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该酒店各项税费3411万元,对所偷税款处以罚款1705万元,加收滞纳金935万元并限期入库。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合计6494.8万元。因涉案金额及比例已达到《刑法》中偷税罪标准,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廷苑酒店及7名相关人员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深圳市盐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廷苑酒店犯偷税罪,处罚金1705万元。该酒店的7名相关责任人犯偷税罪,鉴于7名被告人有自首、积极筹措资金弥补国家损失等情节,决定对7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其中张远帆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张远雄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411万余元;该公司历任的5名财务人员分别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5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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