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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4200000035

第35章 骗取国家税款(2)

处理决定

福州市国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福胜公司追缴已取得的骗取出口退税款1305万元,并处以两倍罚款2610万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苏立胜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被告人苏立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议案说法

从表面上看,福胜公司的外国客户是真实的,货物的生产环节是真实的,货物出口也是真实的,而且福胜公司也并未直接从国家取得出口退税款。这一切似乎都是合法的,但是事实上退税款通过外贸企业付给生产企业,又从生产企业回流到其手中,或直接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取得骗税款分成这一链条,福胜公司在实际上扮演了骗取出口退税的直接操纵者和骗税款的最大得利者的角色。福胜公司的整个骗税过程始终披着“合法”的外衣,其中更是经过了外贸、海关、银行、外汇、税务等环节。这么一个注册仅仅2000港元的小公司居然在不到4年的时间里,竟然“成功”地高报出口金额5.28亿元,虚开增值税发票1.52亿元,骗取出口退税5469万元,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从本案我们可以明确的一点是,为了促进外贸的健康发展和维护国家的利益,外贸、海关、银行、外汇、税务等部门加强协作和信息交换已经是刻不容缓。此案件中,骗税分子之所以能够得逞一时,就是利用了我们在管理上相互脱节的漏洞。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2005-04-20

《经济日报》2005-04-20

案例5 代销代理,虚开骗税

案情重现

根据群众举报,1994年10月柳州市国税局对柳州劳联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柳州分公司进行了稽查。

经查,郑猛伟、周子羽、吴铁雄和周旭尧于1994年5月至11月期间,伙同上述三户企业以“代销代理”为幌子,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全案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价税合计3.6亿元,税款5320万元。其中,这3户企业非法抵扣税款1489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款1756万元(174万元因案发未予办理退税)。涉案的武汉市轻工业进出口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山西公司共从当地税务机关办得出口退税款392万元。国家税款总计被骗数额达2148万元。

违法事实

郑猛伟、周子羽、吴铁雄和周旭尧伙同上述3户企业以“代销代理”为幌子,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

处理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柳州市国税局于1998年7月对上述3户企业下达了《税务案件处理决定书》之后,3户企业要求复议。柳州市国税局根据复议结果又重新下达了《税务案件处理决定书》,涉案企业补税、罚款共计6500万元。

由于涉案企业拒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柳州市国税局依法对其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鉴于此案涉案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柳州市国税局已于1996年6月将此案移送柳州市检察院,市检察院于1998年1月将此案移送市公安局。在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郑猛伟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他涉案的6名罪犯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执法机关共追缴款物折合人民币1270多万元。

资料来源:国税总局网站

案例6 以身试法骗税,一审判处死刑

背景资料

潮汕地区的骗税活动严重时,在社会上形成了一些专业化的为骗税分子服务的这样一些所谓的“产业”。比如说社会上有一些人专门替这些骗税分子去报关,能够想办法,只要骗税分子拿出一部分钱来,他就能够帮助骗税分子从海关那儿套取一个报关单来,只要骗税分子能够拿出钱来,他就能够从境外帮骗税分子把外汇打到其指定的账号上,这样一来骗税就成了专业化、一条龙的作业过程。

案情重现

陈文城是潮阳市人,无固定职业。1998年2月至1999年9月期间,陈文城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虚假的场地使用证明、虚假的验资证明和伪造的身份证,分别在潮阳市灶浦镇和西胪镇注册成立了无厂房设备、无生产资金、无生产经营人员、无实际生产经营的潮阳市新大宇服装厂等10家虚假企业,并为上述单位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从税务部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之后,陈文城一方面勾结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利用社会上不法分子的分工协作来获得出口退税所需要的“两单两票”。至此,陈文城就可以大摇大摆地到税务机关申领出口退税款了。

陈文城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陈文城以潮阳市新大宇服装厂等7家工厂的名义,为珠海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6份,税款合计人民币2223万多元,至侦查终结前,受票单位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合计人民币1495万多元,抵除陈文城预缴的税款,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243万多元。

为申报抵扣税款,从1998年2月份开始,陈文城利用其操纵的3家虚假贸易公司为其本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7份,税款合计人民币2201万多元,税款已全部被抵扣,至侦查终结前全部未能追回。

违法事实

陈文城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虚假的场地使用证明、虚假的验资证明和伪造的身份证,先后设立10家虚假企业。从1998年2月开始,利用其操纵的10家虚假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3份,金额合计人民币2亿6千多万元,偷骗国家税款1490多万元。

处理决定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文城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处陈文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资料来源:《广州日报》2001-10-31

《中国税务报》2001-10-31

《特区晚报》2001-10-30

《新华网》2001-10-31

案例7 税务人员做公关,共同经营“出口退税”

案情重现

1995年8月,广西防城港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称防城港公司)总经理巫赞民(另案处理)到其在深圳市开的分公司指导业务,认识了深圳人刘周虎,并将其单位经营的深圳分公司给刘周虎承包经营,刘周虎从此有了自己的第一个“实体”。

不久,广西区国税局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称税务服务中心)暨翠湖服务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职工钟文豪也在深圳市与刘周虎相识,在刘周虎的“点拨”下,钟文豪便生出了与刘周虎合作共同经营“出口退税”的想法。1997年1月,刘周虎来到南宁市,在钟文豪的引荐下,认识了税务服务中心的经理黄开庆。很快,黄开庆、钟文豪、徐国庆与刘周虎达成了合作意向,经过一番谋划,4人决定由税务服务中心及翠湖公司负责提供资金并协调与税务局的关系,由巫赞民任职的防城港进出口贸易公司提供全套空白出口单证并办理退税,刘周虎的任务则是找其他人帮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扫清”骗取退税路上的“障碍”。

1997年4月,刘周虎以找人办理“代理出口业务”为由,找到玉林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的总经理梁金题、总经理助理王桂秋。看到有利可图,梁金题立即与刘周虎签下“代理出口”协议,由粮油公司代理刘周虎办理货物进出口退税业务。

1997年1月至1998年4月期间,刘周虎先后从服务公司及黄开庆、钟文豪等处集资1960万元,并把粮油公司和防城港进出口贸易公司(另案处理)提供的有关空白单证交给施能桥等三人(均在逃)操办报关手续。

刘周虎还根据报关单上填写的出口金额,交待刘湖、陈飞(均在逃)找到没有货物购销关系的开票企业,让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9份,价税合计4.69亿余元。

刘周虎还指使张湖南(在逃)等采用虚假手段,以玉林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和防城港进出口贸易公司名义申报退税,分别取得退税款2289万余元和1370万余元。服务公司、粮油公司及刘周虎等均分得赃款。

1997年9月,梁金题、欧阳秀芳(粮油公司干部)与张文凡(在逃)经协商后,决定由粮油公司代理张文凡办理货物出口退税业务。欧阳秀芳把全套空白出口单证交给张文凡后,由其办理手续,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3份,价税3.09亿余元,取得退税款2671万余元。粮油公司分得68.87万余元。

此案被称为“广西出口退税第一案”。

违法事实

为了骗取出口退税,刘周虎与黄开庆、钟文豪、徐国庆等人协商,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由税务服务中心及翠湖公司负责提供资金并协调与税务局的关系,由防城港公司负责提供空白单证,由刘周虎的深圳分公司负责“组织货源”、“联系客户”和报关,由巫赞民的公司负责申报退税,组成了一个骗税的链条,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处理决定

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宣判:玉林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被判处罚金40万元;广西翠湖服务公司被判处罚金30万元;梁金题、黄开庆等6名罪犯分别被判处6至12年有期徒刑;被告邱清华因替刘周虎骗税方便伪造8张身份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主犯刘周虎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多名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2003年7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审理此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刘周虎死刑;钟文豪、黄开庆、徐国庆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9年、5年;梁金题、王桂秋、欧阳秀芳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8年、8年;判处服务中心罚金25万元,判处翠湖公司罚金5万元,判处玉林公司罚金40万元。

资料来源:《新华网》2002-05-05

《工人日报》2003-11-01

案例8 “以多报少”进口,“以少报多”出口

案情重现

1997年初,广东省茂名市蓝迪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刘尚金、吴灵芝以及该公司副总经理张健伟开会研究决定,把其下属企业茂名市蓝迪服装有限公司对外承接的来料加工成的部分服装转作一般贸易出口,以此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从1997年5月开始,吴灵芝指使,并提供有关数据给报关员龚秀香,在茂名市蓝迪服装有限公司对外承接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过程中,对进口料件报关时采取“以多报少”进入,加工成服装后,采取“以少报多”出口的方式,将来料加工成的大部分服装转作一般贸易出口,骗取出口退税。为了更便于骗取出口退税,茂名市蓝迪企业集团公司为此于1997年8月成立了茂名市好来源企业有限公司,专门为茂名市蓝迪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般贸易出口的进项发票(而在此前蓝迪服装有限公司贸易出口的进项发票则由茂名市蓝迪企业集团公司直接虚开)。茂名市蓝迪企业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围绕一般贸易出口服装为茂名市蓝迪服装有限公司、茂名市好来源企业有限公司做账,并整理出口退税资料向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从1997年至1998年两年期间,茂名市蓝迪企业集团公司将由台湾北园制衣有限公司提供给茂名市蓝迪服装有限公司的来料加工布料40180打,按17000打报关进入,从而把其中的23180打的布料加工成的服装转作一般贸易出口,出口额为5750405美元,骗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4418280.26元。

茂名市蓝迪企业集团公司还实施了把茂名市蓝迪服装有限公司的空白单证交给深圳市某报关行,委托其代为把其他企业生产的服装作为本公司自产服装,作一般贸易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997年至1998年两年期间,被告单位茂名市蓝迪企业集团公司以此形式的服装出口额为6538023美元,出口退税额为人民币5421286.39元。

以上两项合计:茂名市蓝迪企业集团公司在1997年5月至1998年12月期间,以茂名市好来源企业有限公司名义为茂名市蓝迪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人民币110397142.35元;以茂名市蓝迪企业集团公司名义为茂名市蓝迪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人民币27349938元。从1997年5月至1998年12月期间,茂名市蓝迪集团公司以茂名市蓝迪服装有限公司名义,利用虚假的服装出口资料向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申报服装出口,金额为12288427美元,已办理出口退税人民币9839566.65元;所得退税款中,以货款及劳务费形式汇入外单位约5400000元,约2000000元用于纳税,购买设备约1000000元,直接提取现金约1200000元,60000元用于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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