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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逃避追缴欠税(2)

在执行过程中,该企业采取在厂外租赁生产车间的手段,转移了大部分应税产品和资产,以逃避强制措施的执行。征收分局将剩余应税产品——18台矿建桶体予以查封,并依法拍卖,将拍卖所得9.2万元抵缴了税款。

违法事实

本案中,该企业为了逃避强制措施的执行,采取了转移财产的手段,造成了妨碍追缴税款的后果,属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处理决定

虽然该企业欠缴税款数额达到10万元,并且采取了转移财产的手段来逃避追缴,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将欠税全部追缴入库,但税务机关依然追缴入库了9.2万元的税款。也就是说,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数额为8000元,没有达到1万元以上的标准。

因此,该企业这种行为属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征收分局在追缴欠税、滞纳金的同时,只需对该企业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不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税收征管法》第6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案例7 借口破产拒绝缴税,异地销售被判有罪

案情重现

周某,广州市人,硕士研究生。1998年9月在花都区成立了万里汽车摩托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万里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自1999年10月至2000年8月期间,万里公司经营销售摩托车欠缴增值税款合计18万余元。从2001年3月开始,花都区国家税务局多次向万里公司催缴税款,均被周某以公司经营不善、公司破产为借口拒绝。

周某还于2001年9月指使他人将原存放在万里公司的摩托车全部转移到他处继续销售,采取隐匿资产的方式逃税。

此外,该公司因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于2002年10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事实

面对税务机关的催款要求,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为逃避纳税义务,采取将公司的摩托车转移到他处销售的方式,积极参与实施单位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其行为已构成了逃避追缴欠税罪。

处理决定

广州市花都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以下判决: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欠缴应纳的税款18万余元,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

案例8 常驻机构不缴税,欠税老外难成行

背景资料

1998年7月中旬,开封市地税局涉外分局获悉,河南省开封市人造板集团公司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从德国进口机器设备,此项目贷款由世界银行依据工程进度分期付给境外公司。开封市人造板集团公司从德国引进中密板生产线的商务合同中规定:外国企业除向中方企业销售机器设备外,还提供售后服务和包括安装、调试、培训等方面的劳务。时间自1996年10月到1998年10月止。

案情重现

根据《中德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确认德国公司在华提供安装、调试、培训等劳务已构成常驻机构,公司和雇员应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因项目情况特殊,省局涉外处副处长王苏惠与开封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的工作人员于8月5日又专程到国家税务总局汇报情况,请示有关法规、政策问题,得到了明确答复:世界银行贷款本身不含税,但世界银行贷款涉及的贸易活动应依法征税。

因世界银行不向境内企业支付贷款资金而直接支付给境外企业,让开封市人造板集团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没有法律依据,税务人员必须与外籍人员面对面交涉纳税事宜。开封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的工作人员再次到开封市人造板集团公司面见总经理何守义,何守义以怕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引起中外争端为由,不允许税务人员进入企业和外方人员见面,并拒绝税务人员让其通知外籍人员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要求。他声称:没有市长、县长批准,税务机关不能进入企业与外方人员谈税收问题。征税受阻。税务部门向开封市常务副市长梁铁虎作了汇报,8月11日梁铁虎指示秘书长致函开封县县长马林清,要求“做好厂方工作,严格按税法办事。”当天下午,县长马林清带领税务干部10余人赶到企业,与中方企业代表何守义和德国企业代表、高级工程师克劳斯·豪夫曼坐到了谈判桌前。税务人员向豪夫曼阐明:德方在开封销售设备并提供劳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其企业和雇员应向中方缴税,责成豪夫曼提供所有在华德方雇员的护照、身份证件、派遣证明、工资证明及有关公证机关的有效证明。并按工作规程向外方企业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于8月13日前向开封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然而,豪夫曼却声称其在德国已经完税,拒绝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上签字。但按征管程序规定,送达者两人以上签字,视同文书送达。因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8月11日生效。

8月14日,开封市地税涉外分局没有得到德国公司和雇员的任何音讯。8月15日,开封市地税局涉外分局获悉,豪夫曼要通过北京出境回德国。他们立即到该企业核实情况,得到豪夫曼留下的一句话:有事可与德国克瓦纳公司驻京代表处马杭清女士联系。外方人员拒不申报,中方企业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征税必将困难重重,很可能一分钱的税也征不到,税务人员决定向上级请示,申请对豪夫曼实行边防控制。

8月15日,河南省地税局涉外税处变成了县、市、省局的联合办公室。大家分工协作,从下午3点忙到夜里11点半,把布控申请起草完毕,并于当夜携带有关材料奔赴省公安厅,值班的副厅长江峰对此事非常重视,当即召集出入境管理处两位处长办理有关手续。传真件分别发到了北京、上海、广州三个边防口岸,对豪夫曼实行布控的一切程序顺利完成了。

鉴于豪夫曼从北京出境的可能性比较大,18日早7点,省地税局涉外处王苏惠副处长、开封市涉外分局白敏副局长和开封县地税局两位工作人员赶赴首都机场。他们一下飞机立即与北京边防总值班室、录入队取得联系,了解到豪夫曼还未出境。他们抓紧时机,赶到国家税务总局,将布控情况向国际税务司做了汇报,与总局的同志一起研究有效的布控措施。然后,他们正式通知德国公司驻北京代表处:中国边防已对豪夫曼实行控制,阻止其出境。而德国企业代表处则声称:“豪夫曼已回德国,你们跟他本人联系。”并提供了豪夫曼的北京手机号。

税务人员通过技巧性地与豪夫曼通电话,证实了他并没有回国,于是税务人员用英文拟好了对豪夫曼本人的布控通知和相关的税法政策宣传内容。第二天早8点,王苏惠正式拨通了豪夫曼的电话。电话里豪夫曼百般狡辩,坚持称已在德国纳税。王苏惠对他宣传了政策,要求他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供德国的完税证原件等有关文书,又通知他,我方的政策依据及有关征税事宜随后以传真形式送达他们代表处,请他立即按传真内容回开封纳税,否则,税务机关无法撤控,他本人就暂时无法出境。豪夫曼一时语塞。而后德国公司代表处告诉税务人员,豪夫曼在德国没缴税,他现在在哈尔滨,他本人同意回京申报纳税,并希望税务机关原谅。初战告捷,8月21日税务人员返回河南。

8月24日,北京代表处突然通知河南税务机关,他们要照会大使馆,声称他们已咨询了德国律师,豪夫曼及雇员在中国的劳务不用向中国政府缴税。税务人员义正词严地告诉代理处:《中德税收协定》所有条款对中国和德国法人及自然人是对等的。中国的税法更不容任何人加以歪曲。如果对中方税务机关执行政策有疑义,可以咨询德国国家税务机构,更可以咨询中国的国家税务总局。

豪夫曼确实聘请了德国某律师事务所驻京办理税务的律师,于是,我方税务人员和豪夫曼的律师便开始了唇枪舌剑的交涉、辩论。最终我方税务机关强硬地指出:律师的推理全部正确,但是没缴税大前提是错的,如果按照法定程序打起国际官司,中方税务机关将奉陪到底。

在税法的严肃性与一致性面前,对方终于放弃了打官司的念头。9月6日,德国企业驻京代表处将豪夫曼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3.1万元汇到开封入库。税务机关及时办理了撤控手续。

违法事实

德方在开封销售设备并提供劳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其企业和雇员应向中方缴税,但是豪夫曼及其所在德国公司拒绝在华申报营业税和所得税。

处理决定

公安税务联合对豪夫曼实行边防控制,阻止欠税人出境。结果德国企业驻京代表处将豪夫曼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3.1万元汇到开封入库。

德方企业及雇员又向开封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11.28万元、外国企业所得税12万元、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5万元。包括豪夫曼已缴纳的13.1万元,我方税务机关共向该德国企业及雇员征收税款及滞纳金41.38万元。

议案说法

本案中对德国纳税人征税的关键在于对其“已构成常驻机构”的判定。开封市人造板集团公司签订了从德国引进中密板生产线的商务合同,该合同显示:外国企业除向中方企业销售机器设备外,还提供售后服务和包括安装、调试、培训等方面的劳务,时间自1996年10月到1998年10月止。根据《中德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确认德国公司在华提供安装、调试、培训等劳务已构成常驻机构,公司和雇员应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但目前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征管现状来看,税务登记是依工商登记而行的,因此对常驻代表机构的征收管理还仅限于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和部分外国建筑承包商。而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5条第2款、第3款及第5款的规定,“常设机构”还包括管理场所、工厂、作业场所及第5款所述的除独立代理人之外的个人代表。现在这部分还属于“常设机构”税收征管的“盲区”,如何将它们也纳入现有征管范围,还需和外经贸委、工商管理部门通力协作,并通过国际互联网等网络资源及时掌握其资讯动态(例如外交部网站上就载有所有外国新闻机构驻京机构的地址、电话和联系方式),切实做好“常设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2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没有法人为其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关于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规定:阻止欠税人出境必须由申请阻控的税务机关派员到现场。

案例9 转包企业逃税,建陶老板被捕

案情重现

四川夹江大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由于纳税意识淡薄,2001年1月至2002年9月累计欠缴增值税48.4万元,至2003年4月10日累计欠缴滞纳金14.87万元,合计欠缴税款63.27万元。县局管理分局和稽查局曾9次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但收效甚微。

夹江县国税局于2002年3月28日对该厂实行查封瓷砖的强制执行措施,以抵国家税款。不料该厂负责人吴昌龙竟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撕毁封条,转移被查封的瓷砖,又将大成公司承包给他人,收取20万元承包费后逃匿,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该公司的巨额欠税款。

2003年4月21日,县国税稽查局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密切配合,依法对该厂及其负责人吴昌龙做出处理:由稽查局依法查封了该厂价值5万元的库存瓷砖,该县公安局以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对该厂负责人吴昌龙实施了刑事拘留。

违法事实

吴昌龙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多种手段将公司财产隐匿转移,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该公司的巨额欠税款。

处理决定

稽查局依法查封了该厂价值5万元的库存瓷砖,该县公安局以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对该厂负责人吴昌龙实施了刑事拘留。

资料来源:《陶城报》2003-07-22

案例10 用好稽查欠税的好武器

案情重现

2000年3月,罗向阳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成立特得科贸公司并任经理。2002年5月,石景山区国税局在稽查工作中发现北京特得科贸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致使国家损失税款1.5万余元。因特得科贸公司位于海淀区,石景山区国税局遂向海淀区国税局发出了协查通报。接报后,海淀区国税局稽查处立即组织力量对特得科贸公司展开深入调查。

稽查人员通过调查取证,证实北京特得科贸公司在2000年期间,开给“北京市芒特技术公司”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开给“北京友深科贸有限公司”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大头小尾开票,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共计少缴增值税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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