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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名辩学之说与逻辑学推理理论(2)

《吕氏春秋》对“说”(推论)的表述有继承,亦有发展。如“以近知远”、“以今知古”的说法与墨子、荀子的说法几乎词句相同。而“以所见知所不见”又是“以见知隐”的另一种说法。而墨子的“以见知隐”则是引用的“古语”。可见中国古代名辩学对“说”的表述尽管有许多不同的、甚至是形象的说法,但对其本质的认识却是一致的。《吕氏春秋·察今》对“说”,即推论是这样论述的:有道之士,贵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益所见知所不见。故审堂下之阴,而知日月之行、阴阳之变。见瓶水之冰.而知天下之寒、鱼鳖之藏也。尝一脔肉,而知一镬之味、一鼎之调。

了解客观法则、规律的人,都重视由眼前的情况推知异地的情况,由现在的事情推知过去的事情。从当前的情况推知“远”、“古”,这就是“以益所见知所不见”。例如,观察屋前阴影(的变化),就可以推知太阳、月亮的运行及昼夜、寒暑的变化。看到瓶子里的水结了冰,就可推知已经到了寒冷的季节,水中的鱼、鳖已进入潜藏的时候。

尝一块肉就可以推知整锅肉的味道。

《吕氏春秋》用“以益所见知所不见”这句话对“说”即推论作了简明的表述。“见”即现,“所见”即已经显现出来的情况,这是前提。“所不见”,即未显现出来的情况,通过推知而得到,这是结论。由前提到结论,这一过程当然是推理。而“以近知远”、“以今知古”都是“以益所见知所不见”的形象说法。也可以说,正是对“以近知远”、“以今知古”这些形象说法的再抽象,才得出“以益所见知所不见”这一结论。

关于“以益所见知所不见”中的“益”字,谭戒甫认为“益”字无义,疑为“盖”之误,本在“以”之上。毕沅说:“《意林》无益字。”王范之认为当有“益”字且不误,意为众多、丰富。所谓“多所见”即指上句的“知近”、“知今”,因为只有“近”、“今”所知的才最多、最丰富。以当前丰富的知识、众多的现实情况推知“远”、“古”,这就是“知所不见”。

先秦时期各家各派对名、辞、说辩等思维形式的探索给后世以深刻的影响。西汉时期继续着先秦百家争鸣的余波,对名、辞、说辩的研究又有了一些新进展。淮南王刘安召集众宾客共同编撰的《淮南子》就是其突出代表。

《淮南子》中的名辩思想是多方面的,但“说”即推理理论是最突出的。《淮南子》中把“说”即推理用“见者可以论未发”作概括。“见者可以论未发”几乎使我们立即想到对《墨辩》的“方不彰,说也”的诠解:把蕴涵在前提中的不显露的东西揭示、显现出来的过程即是说。通过对《淮南子》原文的分析,我们会更清楚地看到,“见者可以论未发”确实又是中国古代名辩学对“说”这一思维形式的明确无误的表述:

未尝灼而不敢握火者,见其有所烧也。未尝伤而不敢握刃者,见其有所害也。由此观之,见者可以论未发也。

火是否烧手,利刃是否可使皮破血流,一个未直接经验过的人,可以根据见其有所烧,见其有所害而推知火能烧人,刃能伤人的结论。故不能握火、触刃。根据已见到或曰已显现出来的事实推断尚未发生的情况,这当然是由已知进到未知。这个过程无疑是个推理的过程。

除“见者可以论未发”外,《淮南子》中也像先秦的墨子、荀子等一样用“以小明大”、“以近论远”来表述“说”。

尝一脔,知一镬之味。悬羽与炭,而知燥湿之气,以小明大。见一叶落,而知岁之将暮。睹瓶中之冰,而知天下之寒,以近论远。

这段话中用的“尝一脔”、“睹瓶中之冰”例子都与《吕氏春秋》一样,是先秦思想的直接继承。尝一块肉可推知一锅肉的味道。悬挂羽毛与木炭,由羽毛的干、湿及木炭的轻重(燥则轻、湿则重)就可推知空气是干燥还是湿润。这是由小的事物(状况)推知大的事物(状况)。此外,见一叶落就可推知快到年底,看到瓶中之水结冰,就可推知天气寒冷。小、大、近、远一定意义上是些形象的说法。“以小明犬”、“以近论远”,都是说由已知可以推知未知,通过推论使人获得新的知识。

三、“说”的基础——类

类在传统逻辑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不论是在概念理论、判断理论还是推理理论中始终离不开类概念。从根本上说,逻辑学的基础就是事物类及其相互关系,离开了事物类及其相互关系,就无法研究、了解逻辑理论,就更谈不上运用了。

中国古代名辩学对于“类”给予了充分的重视,这可以从墨子、荀子、后期墨家、韩非、《吕氏春秋》乃至《淮南子》的论述中看到。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物质的世界,千差万别的事物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现象。尽管纷繁复杂却是有规律可循的。

由于客观对象的性质与关系的相同或相异,事物区分为不同的类。所以,透过客观世界万物纷繁复杂的现象,人们发现,客观世界是一个依类属关系而形成的有秩序的整体。

这一点,在先秦,古人就已认识到。《左传·桓公六年》上有“以类命为象”。言类名是由与某物相像而得。《易·乾文言》则讲万物“各从其类”。《易·系辞上》有“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以上这些材料都是一般地谈到事物是区分为类的,还不能说是一个名辩学意义上的范畴。明确地认识到类的本质,将类作为推理、论证的根据,即将类与故联系起来,从而使类概念具有鲜明的名辩学意义的是墨子及其后学。墨子明确地提出了“知类”这一重要概念,而“明故”是知类的基础。

“知类”一词至少在《礼记·学记》就已出现。

九年知类通达。

郑玄注:

知类,知事义之比也。

意为知类就是懂得事物间相似或相同的关系,依此类推。类似的零散材料还不足以说明类的名辩学意义。如前所述,真正能给予类概念以明确的名辩学意义的是墨子。

其标志是将“类”与“故”联系在一起,“知类”是为了“明故”,“明故”才可以“知类”,知类与明故相辅相成、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我们举几例看墨子在思维实践中对于类、故等是如何纯熟地加以自觉运用。

今逮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子墨子日:“子以攻伐之为不义,非利物与?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子墨子日:“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彼非所谓攻,所谓诛也。”

用军事手段、武力对付无罪之人、之国为“攻”。相反,以同样手段对付有罪之人、之国则为“诛”。这就是攻与诛有不同之“故”。不明故,把两类不同事物混为一谈,则为不知类。由反对攻,即主张“非攻”,而推出也应反对诛,即主张“非诛”,则是错误的。虽然攻与诛有相同的一面:军事手段,更存在着不同的一面:正义与非正义。故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墨子·非攻上》载:

杀一人,谓之不义,必有一死罪矣。……今至大为不义攻国,则弗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

这是不知义之类。所以,墨子劝楚勿攻宋,面斥公输般说:

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

无故杀人为不义。杀一人则为不义,杀众则更为不义。

无故杀一人与杀众属同类。认为杀少为不义,杀多却谓之义,当然是不知类。也就是不明义与不义之故。此种例子,《墨子》一书中多有,兹不重复。

后期墨家继承并发展了墨子关于类、知类、明故的光辉思想。类概念在《墨辩》中得到了较之前辈更全面、系统、更为科学的论述。

首先,揭示了类的本质。许多事物合为一类,称这些事物同属一类。同类的事物,必有相同的属性。即“有以同,类同也”。例如《墨子·大取》中说:

杨木之木与桃木之木也同;小圆之圆与大圆之圆同。‘杨木、桃木均为木,故同类;小圆、大圆均为圆,故同类。同类之故,即同类的理由是“有以同”。《墨子·经说下》这条经文更全面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

尽类犹方也,物俱然。

天下之方俱为一类:方类。方类的任一对象都具有共同的标准(法):角均为90。。却又有不同,方类对象有的是木质,有的为石质,但这不妨害方形之物角相合,因为角均为90世上的事物彼此只要属于同类,就必定都是如此,就像方类对象一样。

《墨辩》如此精细、全面地研究类名,当然是为了“说”(推论)。因为说的基础是类。正是因为类的同异,才建立起同类相推,而异类不比,即异类不可相推的“说”的理论。

需要指出,《墨辩》中曾经把类同特别突出出来,以与“重同”、“体同”、“合同”之同相区分。只有类同才是依据事物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有以同”得到的。正因为“有以同”,同类事物才能据以为推。相反,事物全异,不同类,异类,必定是没有任何相同的属性可以使之归为一类。正如《墨子·经上》所说:

不有同,不类也。

如此,异类事物则不能据以为推。

《墨辩》中依据类同、类异原则作为说的基础,提出了辩说立辞必须具备的三范畴“故、理、类”,提出“以类取、以类予”、“异类不比”、“类以行之”等推类原则,对于运用“说”(推论)的人,给出忠告:

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荀子对类的认识是深刻而正确的。首先荀子对名、辞、辩说给出了《墨辩》以来可说是最科学的定义:

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辩说也者,不异实名以喻动静之道也。

“名”的定义“期累实”指的是对同类的许多实加以抽象形成关于这一类事物的名。“辞”是将不同实的名联结在一起,其前提、根据必是对不同实的名所表示的事物类之间的关系清楚、明确。这里涉及的事物类不是一个而是两个,并且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给出正确的“辞”。

“辩说”之产生,在于针对同一对象的名有不同的认识。你说那个动物是牛,我说那个动物不是牛。这当然要加以辩说,以解决牛与那个动物之间是同类,还是异类,以决定谁辩胜。整个名辩学以类为基础,我们从荀子关于名、辞、辩说这些思维形式的定义中也可得到证明。

不仅如此,荀子还说事物“各从其类”,以类相从。故认识了同类事物之理,即知类就可以类推。《荀子·劝学》篇指出:

物类之起,必有所始;荣辱之来,必象其德。肉腐生虫,鱼枯生蠹。怠慢忘身,祸灾乃作。强自取柱,柔自取束。邪秽在身,怨之所构。施薪若一,火就燥也;平地若一,水就湿也。草木畴生,禽兽群焉,物各从其类也。

物类的形成,一定有其开端。.个人的荣辱必与自身的德行好坏相适应。肉腐则生蛆虫,鱼枯朽必生蠹虫。懈怠傲慢,忘乎所以,灾祸会随之发生。坚强的东西自然被用作支柱,柔软的东西自然被用来捆扎东西。遭人诟骂,必是积怨太深所致。放上好像同样的木柴,总是干柴易先燃烧。平地好像一样,总是潮的地方先湿。草木同类丛生,禽兽成群隐藏。世上万物区分为不同的类别。

既然万事万物区分为不同的类,人的认识也必须遵从即“凡同类同情者”归为一类,用同样的名加以指称、反映。人们必须做到“其言有类”,“听断以类”。辩、说过程中,注意对事物类的区分,事物类界限分明,不产生悖乱,这就可以达到如荀子所说“类不悖,虽久同理”。虽然时间过去很久了,但属同类,必然具有同一的道理,事物同类必有相同的性质与规律。这正是说即推论的基础。

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对类概念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他主张“知类”、“察类”。韩非的论述多采取从反面论述,不是从正面叙述察类、知类的重要性,而是举出任人处事如果不如何就为“不知类”、“不察其事类”。如《韩非子·难势》中说:

夫欲追速致远,不知任王良;欲进利除害,不知任贤能,此则不知类之患也。

王良属速度快、跑得远之类,贤能之人属可兴利除害之类,要想“追速致远”不去任命王良去完成则为不知类,要想“进利除害”却不去任命贤能之人去担当此任也为不知类。韩非在《人主》篇指出,虎豹之强以其爪牙,失其爪牙,必为人所制服。宋君、简公之“势重”即是人主之“爪牙”,君主驾驭群臣而失其“爪牙”,就会身死国亡,因为虎豹失其爪牙与人君之失其“爪牙”属同类之失。而“今无术之主,皆明知宋、简之过也,而不悟其失,不察其事类者也。”无术之主虽知宋君、简公有过错,却不知错在哪里。这就是不懂得宋、简之过的“事类”。韩非的知类、察类思想当然也为了推类,即以类相推。不过这方面偏重于具体事例,而没有理论上的明确叙述。

《吕氏春秋》作为战国晚期的著作,又是集体创作,对于墨家的知类、明故等的继承是顺理成章的。《吕氏春秋·听言》载:

今人日:“某氏多贷,其室培湿,守狗死,其势可穴《韩非子·人主》。

也。”则必非之矣。日:“某国饥,其城郭庳,其守具寡,可袭而篡之。”则不非之。乃不知类矣。

有人说:“某家债台高筑,住房低矮潮湿,看家护院的狗也死了,正好将其室凿个洞毁掉。”这一定遭到谴责。又有人说:“某国正闹饥荒,城墙低矮,守兵武器都少,正可以袭击而夺取之。”这却不受到谴责,这就是不知类。《吕氏春秋》的议论不由使我们想起墨子的主张“非攻”。论述的方法都类似:

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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