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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管理机构(1)

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但各地又非均可自给自足,而势需贩运。因此,经济上,盐业蕴藏着巨大的财富;政治上,盐业“若不置官领之,则豪势恣其占处,游惰借以藏身,其弊有不可言者”【1】,且掌握某地的食盐供给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其地人民。故古今中外,各政府莫不重视对盐业的管理。明末清初人张岱(字宗子,号陶菴,浙江山阴人)即称:“凡有血气者莫不食盐,亦犹人之精气血脉遍满周身,断无一毫壅滞,亦无一息停留,精血一日不运,即为废人,盐醝一日不运,即为废国,则圣帝明王可不留心醝政哉!”【2】

实现盐业管理的主要途径为设司置官及制定法律条规两种。其中,前者为主体,后者为依据,二者相辅相成,对盐业系统的运行关系至重。但由于法律条规多具备通用性,又渗透于盐业管理各环节中,故不再单独论述。而管理机构则各地有别,且对天津盐业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明清两代,天津盐业均属长芦盐区,其事务由盐区管理机构内相应部门及官员负责。自明万历间始,长芦盐务管理机构相继移驻天津,至清康熙时,天津最终成为长芦盐业的管理中心,对天津盐业以及天津经济的繁荣和城市的发展均产生一定影响。

<h2>第一节 明代管理机构

明初,以元朝旧制为蓝本,依据各盐产区的规模、生产能力、可征课赋等情况,分别设置都转运盐使司、盐课提举司等机构进行管理。明代设置都转运盐使司的盐区有六,长芦为其一【3】。

长芦都转运盐使司总理盐区事务,为盐区高层管理机构。为便于控御,其下设沧州、青州两分司,进行分区管理,为区域管理机构【4】。与分司相类,亦分区负责相关事务者还有长芦、小直沽两批验所。盐区基层管理机构为盐场盐课司,长芦初设二十四个,后随场制调整递减【5】。此外,长芦、两淮、两浙等盐区另有特派巡盐御史提督盐课、巡视私盐。以上为长芦盐业管理机构设置之大概。

天津设有六盐场(后减为五场),其分别为:三叉沽场(位于静海县葛沽附近,今天津市河北区)、厚财场(位于静海县高家庄附近,今天津市津南区)、兴国场(位于静海县咸水沽,今天津市津南区)、富国场(位于静海县咸水沽,今天津市津南区)、丰财场(位于静海县葛沽,今天津市津南区)、芦台场(位于宝坻县芦台,今天津市宁河县),各场置一盐课司,均隶属于青州分司,其相应盐引批验事宜归于小直沽批验所,由长芦都转运盐使司总理,受长芦巡盐御史提督、巡视。此为天津盐业所属情况。

一、长芦都转运盐使司

(一)机构设置及职掌

洪武二年(1369年)正月,置北平、河间都转运盐使司,后更名为“河间长芦都转运盐使司”。永乐间,省“河间”二字,简称“长芦都转运盐使司”【6】。史籍也多将之称为“长芦运司”。

长芦都转运盐使司由户部贵州司带管【7】,驻河间府沧州(今河北沧州)。其内部机构有经历司与广积库【8】,直属机构有沧州、青州二分司,长芦、小直沽二批验盐引所。其辖下二十四盐场盐课司由分司各领十二,其中,沧州分司领:海润场盐课司、阜民场盐课司、利国场盐课司、海丰场盐课司、利民场盐课司、益民场盐课司、海阜场盐课司、润国场盐课司、阜财场盐课司、富民场盐课司、深州海盈场盐课司、海盈场盐课司;青州分司领:越支场盐课司、严镇场盐课司、惠民场盐课司、兴国场盐课司、富国场盐课司、芦台场盐课司、丰财场盐课司、厚财场盐课司、三汊沽场盐课司、石碑场盐课司、归化场盐课司、济民场盐课司【9】。

长芦都转运盐使司设运使【10】一人,从三品【11】,总领盐区事务。其辖理范围包括芦盐所出之二十四盐场及所销之顺天、真定、保定、顺德、广平、大名、永平、河间、彰德、卫辉十府,隆庆、保安二州【12】。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长芦巡盐御史姚思仁(字善长,浙江秀水人,万历十一年进士)认识到:运使与行盐州、县不相统辖,难以约束,因而题请加长芦运使御史衔,使地方有司悉听节制。而朝廷认为“官在得人,不在加衔”【13】,未允其议。至崇祯七年(1634年),始令“运使照道臣体统行事”【14】。

运司佐贰官有:同知一人,从四品,副使一人(景泰八年裁)【15】,从五品;判官一人,从六品,分掌分司盐务。首领官有: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知事一人,从八品(正统四年裁)【16】,典运司出纳、文移事务。此外,仍设有广积库大使、副使(后裁)【17】各一人;批验盐引所大使二人;盐场盐课司大使二十四人(后裁为二十人),副使无定员(视场而设,非各场均有),均不入流【18】。

(1)青州分司

明初,将长芦二十四盐场判为南、北,设分司辖理。分司官由都转运盐使司之同知、判官分任,初无固定辖所。景泰元年(1450年),为便于责成,令同知、判官各定分司,催督盐课,不得更易互管【19】。长芦据盐场产盐、供赋情况,置同知于沧州分司,驻海丰场杨二庄(今沧州黄骅羊儿庄);判官于青州分司,驻越支场宋家营(今唐山丰南宋家营)。分司以驻地所在方位被习称为南、北司,其所辖场分亦被称为南、北场。

明中期以后,经盐场调整,沧州分司所辖减为九场,青州分司尚辖十一;且青州分司盐产量较沧州分司丰厚,私贩等情况亦多;加之沧州分司距都转运盐使司较近,约六百余里,官员数量多、品级高,监管便利,而青州分司距都转运盐使司千里之遥,官员品级较低,难以控御,“必得阶秩稍崇,卓有风力于此驻扎,巡行专督”【20】方可。因此,原有分司官员的设置已不能适应盐业形势的变化。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八月,鉴于北场益重于南场之势,明政府采纳长芦巡盐御史姚思仁的建议,“以运同而辖北司,则官阶四品,法令易行,稍振刷之而不患盐利之不兴;以运判而辖南司,则事务原简,催办不难,一坐理之而不患商课之复逋”【21】,将沧州、青州两分司官所辖地方交相更调。

随后,北场优势继续凸显。万历三十六年后,“青州辖场十,与沧州分司等,而输赋三倍。青州延袤千里,产盐甚饶,而沧州甚诎也。青州海流与运道接,方舟而载,大者引百余计,小者亦数十计;沧州场一牛车牵挽,不盈十,为力劳而费倍也。青州一航无所不之,沧州场则经天津,寻至他郡邑者半也”【22】。盐商趋于厚利,即便盐引坐派沧州分司诸场,宁迁延岁余不支,而愿改北场。

在此背景下,天津凭借优越的地理条件,为盐商、私盐贩青睐,盐业地位亦渐突出。

因天津舟楫之便,商人乐于行盐,而“奸人亦聚以兴私鬻,侦捕吏卒非不甚设,往往甘其小饵,明与为市,白昼公行,重禁绳之不能止,即贾人中容有借引夹带、敢扞法网而弗暇自爱者,以故私贩多,盐日以壅”【23】。且天津迤西之“西淀,浩漫三百余里,夙称盗薮,为顺、河、正、保盐船必由之路”【24】。为疏通盐运,防范、巡缉私盐,确保国课收入,三十八年,朝臣议将青州、沧州二分司分别向天津地区靠拢、移驻,沧州分司由南向北,移驻唐官屯(今天津静海唐官屯),青州分司由北向南,移驻天津,并各添派兵丁协守。三十九年,沧州分司移驻沧州城内。同年,巡盐御史毕三才(字诚叔,江西贵溪人,万历十七年进士)发官银三百两,运同杨嘉猷(字符忠,安徽怀远人,万历四年举人)捐俸二百金,商人集体捐银,建造分司公署于天津城东门外,临盐关东向。随后,青州分司移驻天津,使其成为长芦盐区北场的管理中心。

分司官员负责督理盐课及所辖各场盐务,“凡查镬总之包揽、察钱粮之侵收、验盐包之轻重、发奸灶之私贩,与夫滩锅之公私、徒夫之贿放”【25】。分司移驻天津后,兼管掣运、放关事务。

(2)小直沽批验盐引所

永乐十八年(1420年),设长芦都转运盐使司北京武清小直沽与沧州长芦批验盐引所,并各置大使一员【26】。

批验盐引所,顾名思义,即按批文规定,检查盐、引是否相符。如正统十二年(1447年)十一月,令批验所等处务要拘验盐批及盐引数目,严加盘诘、秤掣,若有批文违限、夹带私盐者,依律入官,官吏人等亦如例送问【27】。

小直沽盐引批验所负责北场盐引批验事宜。大使的具体工作主要有:检查商人入、出场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核实盐引真伪;称量盐包轻重,如发现羡余,割没入官等【28】。

明初,批验盐引所大使无俸给。弘治十年(1497年)三月,经户部奏请,令月支米一石,并照例折色给发【29】。

(3)盐课司

盐课司为明代盐业管理的基层单位,多随场设立。洪武二年(1369年)十二月,置长芦都转运盐使司所属二十四盐场【30】,各场均设一盐课司。天津时有盐课司六所:兴国场盐课司、富国场盐课司、芦台场盐课司、丰财场盐课司、厚财场盐课司、三叉沽场盐课司。

明中期,由于个别盐场或由生产、或由销售造成课赋征收困难,所以政府对其进行了裁革调整。然而裁革仅限于原有名号取消,机构裁撤,官吏裁革,盐场所属灶丁、灶地等归并至其他场分,原有课赋亦于所归场分照常征收,裁场不裁课。长芦裁四场,其中包括天津三叉沽盐场。

关于三叉沽场盐课司的裁革时间,也即四场的裁革时间,历史记载出现较大差异。如《明世宗实录》与《明穆宗实录》对此均有记载,时间却相隔三十余年之多。《明世宗实录》卷一百四十八嘉靖十二年(1533年)三月甲寅条记载为:“革长芦所属益民、三叉沽、闰(润)国、海阜四盐场。”《明穆宗实录》卷三十五隆庆三年(1569年)七月丙戌条亦有相关记载:“直隶巡按御史傅孟春条上盐法七事……一,长芦所属益民、海阜、闰(润)国、三叉沽四场课少丁贫,宜将官吏裁革,改并阜财、海闰、富民、海丰四场以省供费”。查阅有关史料记载,两种说法均有支撑。赞附“嘉靖说”者,如:万历二十一年,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姚思仁上《循职掌酌时宜敷陈盐政利毙以禆国计疏》,疏文中称:“嘉靖间奏准归并场分,南场止有其九,北场尚存十一”【31】;沿用“隆庆说”者,如《万历会计录》卷三十九:“隆庆三年,御史傅孟春题长芦运司益民、海阜、润国、三叉等肆场户口逃亡,额课数少,要将四场官吏裁革,就近归并阜财、海润、富民、丰财四场管理,代办盐课,尚书刘体乾覆准。”

翻检成书于嘉靖十九年的《河间府志》,在其卷八《财赋志·盐政》部分相关内容中,长芦盐场数目尚记为二十四,且未见裁革记录。而万历《大明会典》卷三十二,户部十九,《盐法一·长芦》中的一条史料似乎更为明确地指出了四场裁革的时间范围,其记为:“隆庆元年,议准长芦运司并二十四场官吏本色俸给共银六百余两,于各场缴纳滩价并盐商脚价银内支用,河间府免行编派。”可见,至少在隆庆元年,长芦尚存二十四场,四场并未裁革。由此可知,四场裁革当在隆庆三年。后代史志亦多引用“隆庆说”,如(雍正)《畿辅通志》、(光绪)《重修天津府志》等,可谓上述推论的旁证。

盐课司大使、副使俗称“场官”,负责一场之盐务,包括:“催督盐课,巡视锅团,督修场舍以豫凌阴,押浚卤地以备煎旺。凡包纳、折镪、和土、卖筹者闻于分司禁治之。【32】”

先是,长芦、山东都转运盐使司所属盐课司大使、副使俱无月俸。成化六年(1470年)三月,长芦巡盐御史林诚奏为:“设官所以为民,给俸所以养廉,官既无俸可仰,势必至于取民”【33】,请求照两淮、两浙场官事例,给发长芦、山东场官俸禄。遂令二盐区盐场官员于各场附近州县带支月粮【34】。隆庆元年(1567年),令长芦都转运盐使司大小官员之俸银均由各场应纳滩价及盐商脚价银内支给【35】。

(二)官员的考核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规定,长芦都转运盐使司之首领官、属官听从运使考核;其五品以上正、佐官,即运使、同知,从都察院考核,吏部覆考。永乐八年(1410年),判官亦改由都察院考核,吏部覆考【36】。

盐课完缴情况是政府衡量、考核盐官的重要标尺。如景泰二年(1451年),令各盐场盐课司官员务必依时督催灶户煎办额定盐课,按季开报,如有拖欠,该九年考满后住俸,催完方准给由。成化十六年(1480年),令各处盐课次年正月不完者,场官住俸、杖追,分司及运司官以十分为率,三分不完者一体住俸,其三年、六年考满者,经巡盐御史查勘,任内盐课完足方许起送,若为九年考满者,所属盐课过违限期不完者,查送吏部,降二级叙用。弘治二年(1489年),令巡盐御史查考各处该年盐课,其有延至次年六月仍不完者,于本衙门递降一级,运使六年不完者一体施行。八年,令任内拖欠盐课之运司及分司官,不许赴部考满及别升官职。十二年,令运司官考满务必开写任内各年份已办过正课若干、补课若干,如正课已清,补课未足者亦不许申送给由【37】。

二、长芦巡盐御史的设立

(一)概况

长芦巡盐御史的始派时间较早。永乐十三年(1415年),因“渤海之间素号盗薮,私贩蜂起而挠法”【38】,私盐问题严重,遂遣御史巡盐,以“弹压之”【39】。但此非专设,仅为临时性派遣,巡毕即回。至宣德间,或数岁一遣,并曾以巡河御史兼理【40】。正统元年(1436年)九月,命行在刑部右侍郎何文渊、行在户部左侍郎王佐、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朱与言提督两淮、长芦、两浙盐课,并派遣中官、御史随往【41】。次月,因长芦运司地方有兴贩私盐并影射夹带者,敕侍郎王佐带监察御史萧启往长芦、直沽等处巡督禁治,从宜措理【42】。三年,以各地盐法已清,召回上述巡盐内、外官员【43】,并规定嗣后御史巡盐“依巡按例,岁更代以为常”【44】,成为定制。十一年,因巡抚山东大理寺右寺丞张骥上疏建议:“山东所属永利诸盐场以无御史抚视,盗贩者多,非批验所所能制。其地密迩长芦诸盐场,宜即以兼命巡盐长芦者”,遂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理山东盐法【45】。

长芦巡盐御史常驻北京,每年出巡直隶、河南、山东盐务一次。其衙署位于京师宣武门外,天津、沧州、山东皆设有行馆【46】。

(二)职掌及其演变

长芦巡盐御史之职掌可分为盐业与非盐业两类。

首先,盐业职掌方面。长芦巡盐御史设立之初在于盐务监管,其职掌主要为整肃盐法,厘剔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明中后期,其逐渐演变为都转运盐使司的上层管理机构,开始参与盐业具体事务的管理。

正统元年,朝廷颁给巡盐何文渊、王佐、朱与言等官员的敕文略曰:“近闻两淮、长芦、两浙盐运使司及各场盐课司官吏不遵成宪,肆志贪黩,纵容灶户私煎私货,及客商支给,掯勒百端。中间有名为巡捕而自兴贩者,有假托权贵而自烧煎者,有诈冒客引而沿途鬻卖者,甚至聚徒集船,排列兵器,恣行凶恶者,究其情罪,悉不可容。今特命尔等与内臣前去各处,往来提督。”【47】可见,其时巡盐御史的主要职责为整饬盐法:一方面监督、约束相关官员,另一方面巡视、缉捕私盐。

四年,因长芦都转运盐使司运使邓仑(字惟玉,湖南常德人,永乐二十二年进士)上言指出:巡盐“御史不宜侵越”,遂命其“专巡私贩,并纠察奸弊,毋得催课”【48】。由此证实了巡盐御史的职掌起初仅在于监督盐业官员、巡察私盐,并不涉及具体的盐务管理,但同时也反映了巡盐御史与都转运盐使司运使之间的权力冲突,预示了巡盐御史职能转化的趋势。

明代中期以后,巡盐御史的职能逐渐发生转变,开始介入盐务管理。盐区事务虽仍由都转运盐使司运使总领,但“谨受巡盐御史之政令而申励焉”【49】。其转变原因当主要源于政府政策的变化。自隆庆初,运使一职“始罢大臣不遣,归重巡盐御史及盐法道,于是运使之权日轻,体日削”【50】;加之当时很多官员对运使一职存在偏见,“有明一代,恒以是为秽淖地”【51】,因此“贤者不乐就,就者率卑,取充额而已”【52】,任是官者多“胄子、乙科(即监生、举人——笔者注)”【53】。于是运使势渐衰微,巡盐御史开始承载其部分职能。

其次,巡盐御史的非盐业职掌主要为兼理河道。如正统三年,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理济宁迤北抵张家湾一带河渠【54】;天顺二年(1458年),令其兼管北直隶河道【55】;成化八年(1472年),复令带管通州直抵济宁州一带河道,并提督所属军卫有司,时加疏浚修筑,禁治豪强,革除奸弊,及督收钱钞、点视驿站、缉捕盗贼、盘检马船等项【56】。

长芦巡盐御史兼管河道事务的原因盖有三点:第一,朝廷为节省开支,令相关官员一官兼两务,如据《典故纪闻》记载:“旧制:岁遣御史二员于长芦、两淮巡盐,又遣御史分巡南北河道,有司供费不给。给事中李瓒以为言,都察院遂请罢巡河御史二员,令巡盐御史兼之”【57】10;第二,由于“水利兴而后盐利可通,水利淤塞而盐利无从出之地”【58】,故令巡盐御史兼管河务,以疏通河道,确保盐船顺利通行,保障盐业转运;第三,巡盐御史兼理河道,便于巡查水上来往船只与人员,从而防范、截获私盐。

(三)巡盐部院的派出

巡盐御史外,明政府又曾多次于盐法极为败坏时派出部、院大臣,清理和整顿盐法。如正统十四年(1449年),令耿九畴(字禹范,河南卢氏县人,永乐二十二年进士)以右副都御史整理两淮、长芦盐法;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鄢懋卿(字景修,江西丰城县人,嘉靖二十年进士)以副都御使总理两淮、两浙、长芦、山东四运司【59】。据史志资料统计,正统三年后,巡盐部院先后共派出九次。

由于巡盐部院与巡盐御史均为“巡盐”,故而一些历史记载将二者混同,如(雍正)《畿辅通志》。其实,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异。如:第一,巡盐御史多为专区专派,而巡盐部院多为一人巡数区;第二,巡盐部院所派官员级别较高,职权较大。关于其职权,以正德二年(1507年)朝廷所颁敕文为例。其敕文略曰:“公同巡盐御史,督同都、布、按三司,并运司、府州卫官员,查照旧制及近年节次奏行事例,将彼处盐法逐一整理。询访民瘼,禁革奸弊,抚恤小灶,锄治豪强,缉捕私贩,严谨称掣,查盘递年盐课,追究侵欺亏折,势要占中奏讨者照旧裁革,商人见在守支者依期拨给,其一应公差人员假托名目,夹带私贩者依法盘诘参究,私盐入官”,并且“各该司、府、州、卫官员勤能干济,事有成效者,具奏旌擢;怠惰旷职,推奸避事者,指实参”。此外仍开注:如有敕文内并未涉及,但“利所当兴,弊所当革”者,悉听其“便宜从事”,如实属“事体重大者”,方“具奏定夺”【60】;第三,巡盐御史为常设定制,而巡盐部院为临时派遣。

时,部分官员对巡盐部院的派出心存异议,奏请不宜同时差遣两巡盐,但均未被政府采纳。如正德元年,监察御史秦昂疏言:“既差巡盐部院,请暂停差派巡盐御史,已差者召还,庶事无掣肘”【61】。而户部则认为:“大臣清理乃一时权宜,而禁奸革弊则御史专职也。况近者织造中官奏带长芦引盐,越境货卖,夹带私贩,其弊实多,非御史严加防范人益无惧。巡盐之差宜如旧,但行令同心协力,以清宿弊。”【62】又嘉靖二十年(1541年)十一月,户科都给事中郭鋆等疏奏:“遣清理盐法大臣无益,宜令各巡盐御史、抚按会议盐法兴革事宜。”【63】然而,嘉靖三十九年仍派出部院巡盐。直至隆庆二年(1568年),副都御使庞尚鹏总理两淮、长芦、山东三运司后,再无“特遣大臣之事”【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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