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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共同犯罪(1)

【本章要点】共同犯罪是有别于单独犯罪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在理论上严格界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区别对待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本章重点掌握:

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2.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典分则条文中的犯罪绝大多数是按照一人犯一罪的状态规定的。实际上犯罪既存在两人以上的犯罪,也存在一人或数人犯数罪的情况。

本章主要分析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问题,从其概念、成立条件、分类形式以及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展开。

我国《刑法典》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一概念高度概括了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只有共同故意犯罪才构成共同犯罪,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一)主体条件——二人以上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所谓共同犯罪主体是指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组合。共同犯罪的主体情况大致可以有三种组合形式,一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二是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三是一个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一个单位所构成的构成犯罪。

无论是上述那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主体资格上都必须具备以下几点:

首先,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单独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是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因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就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则存在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如前所述,自然人只有在16周岁后没有精神障碍时才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其中在14~16周岁期间,只对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自然人的不同年龄阶段会影响共同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例如:贩毒分子陈某以答应给12岁王某一套游戏软件为诱饵诱骗少年王某携带毒品,王某携带毒品在火车站被当场抓获。在本案中陈某与王某之间就不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王某只有12岁,不满14周岁,不符合共同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本案由陈某单独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称的间接实行犯(又称间接正犯)。其一,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不满14周的未成年人实施任何犯罪都不构成共同犯罪,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其二,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那八种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由二人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其三,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八种犯罪之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其四,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与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任何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由二人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也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在实践中,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都是很常见的两个以上单位的共同犯罪。同时,在共同犯罪中,也可能出现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能力的自然人与一个单位的共同犯罪情况。例如,一个高校的科研处长伙同外贸公司,为使外贸公司的设备进口能够逃税,利用手中职权出具虚假材料证明该设备是用于高校科研活动,从而逃避关税和增值税,偷逃税额达到法定数额,该高校科研处长与外贸公司就共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客观条件——共同的犯罪行为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为追究同一的犯罪目的,完成同一的犯罪,相互联系、彼此配合实施犯罪行为。

首先,各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的犯罪行为。如果在犯罪过程中,虽然存在有两个以上的人同时实施犯罪,但是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仍然不构成共同犯罪,他们构成同时犯,例如,某甲在某晚对一超市实施盗窃行为,在现场发现另有人也正在对该超市实施盗窃犯罪,双方互不干涉,各自完成了犯罪,离开超市,在本案中,某甲与他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

其次,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是各行为人共同实施完全相同的犯罪行为,共同进退的共同犯罪形式;二是各行为人之间产生了协作配合,有人策划,有人具体实施,有人望风帮助,还有人善后,形成彼此分工的共同犯罪形式。前一种是共同犯罪的初级阶段形式,后一种则是共同犯罪发展后的高级阶段形式,共同犯罪的最高级形式就是黑社会组织。

再次,按照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的不同,共同犯罪还可以分为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和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例如,张男、李女系夫妻,二人共谋拐卖人口进行营利。先由李女以结婚为名,将女青年刘某骗到外地,中途转交给张某,由张某将刘某带到一山区卖掉。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都是共同作为;再如,国有企业的保管员李某,与社会混混王某、邓某勾结,里应外合对该企业的仓库实施了盗窃,当时,李某假装酒醉,任由王某、邓某盗走仓库中的财物。本案中,李某与王某、邓某之间就形成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三)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在主观认识上具有相同的认识并且彼此意思联络,在意志因素上具有相同的心理态度,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首先,共同犯罪在主观心理上表现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其次,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具体案例的认定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关键就在于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故意。如果两个以上的主体在主观缺乏联系,没有形成共同故意,即使二人都实施了故意犯罪,但不构成共同犯罪。有时,共同犯罪人在第一阶段彼此之间存在共同故意,但在下一阶段不存在共同故意,就必须区别对待,只有二者之间存在共同故意的阶段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例如,某甲因为嫉妒意图致某乙于死地,在某晚先假意拜访朋友进入某乙房间,诱骗某乙喝下了有毒的酒水,结果当时某丙因为贪财也闯进某乙的房间,意图图财害命,某甲与某丙素不相识,大家都愣住了,某丙不管三七二十一,冲上前对某乙痛下杀手,某乙当场毙命,某甲见状后,慌忙逃走,某丙见财物已到手,也就没有追赶某甲。尸检后发现某乙不仅身体遭受外力的严重损害,而且体内还有毒药,某乙在双重侵害的作用下死亡。在本案中,某甲和某丙都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但是由于二人在主观上缺乏联系,没有构成的犯罪故意,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

再次,关于片面共犯问题。

所谓片面共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助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不知有其他一方协助行为存在的情况。共同故意的认定应以行为人之间是否形成相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为标准,如果只是在行为人一方单独形成与其他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的确难以认定。但是正如在本案中,如果不认定某甲与某丙之间存在共同故意,那么某丙的行为失去依托,无法追究其行为责任;但是如果不追究某丙的法律责任,就等于放纵了某丙的行为。因此,有的学者提出对于片面共犯,作为帮助性的从犯,单独追究其责任。而对不知情的实行犯,则按单独犯处理。这似乎兼顾了两方面的问题。不过在学理上还不能自圆其说。

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通过对共同犯罪构成条件的分析,总结归纳出下面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

1.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所实施的共同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犯罪,其利用者构成间接正犯。

2.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不是共同犯罪。即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4.缺乏共同故意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实行犯过限,即共同犯罪中某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又单独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对其他犯罪只能由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人承担,其余的共同犯罪人不承担该犯罪行为。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刑法典》第310条第2款就窝藏罪、包庇罪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因此,事前没有通谋行为,事后实施窝藏、包庇的不与原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及其划分的意义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各种各样的,不同的共同犯罪形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研究共同犯罪的形式,价值在于:一是区别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分析各种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性质、种类及其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对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打击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共同犯罪形式;二是分清共同犯罪人在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共同犯罪人体现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精神,以便对共同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严厉惩治首要分子,从宽处理从犯和胁从犯,有效地遏制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刑法所规定的大多数犯罪既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例如盗窃罪、绑架罪、抗税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但是还有一些罪名只能由二人以上才能实施,如聚众哄抢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聚众类型犯罪,所谓聚众犯罪,一般是指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一人单独不能构成聚众犯罪。因此,我们将前面一种情况称为任意共同犯罪,将后面一种聚众类型的情况称为必要共同犯罪。

在国外刑法理论中必要共同犯罪包括对合犯合多众犯。

对合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相互以存在对方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如重婚罪、贿赂罪。多众犯即是我国刑法中的聚众犯。但是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对合犯不一定形成必要共同犯罪,例如贿赂犯罪,受贿犯罪只要求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成立受贿罪,但是行贿犯罪却要求行贿人只有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才认定为犯罪,由此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行贿人不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贿人不认定为犯罪,但是受贿人由于收受财物并为行贿人谋取了正当利益依然构成贿赂犯罪,二者之间不能形成必要共同犯罪。相同的,重婚罪中的相婚者只有在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如果相婚者并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自己也出于被欺骗的情况,实际上就只有重婚者才构成重婚罪。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对合犯只是有条件的必要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通谋主要是指相互串通勾结之意。所谓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又称事前有预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犯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就通过意思联络,达成共识,而后按照共识共同实施犯罪的形态。由于共犯之间事先已经有共识,在共同实施犯罪中相应配合协助,就更有可能顺利完成犯罪,反映出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所谓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又称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犯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并无预谋计划,而是突然起意共同实施犯罪。由于共犯之间事先并没有形成共识,彼此之间往往缺乏配合,共同完成犯罪的可能性降低,所反映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低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不过,事前有无通谋不仅会影响到共同犯罪的量刑,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事前有无通谋可能会影响到共同犯罪的认定,例如,窝藏、包庇罪如果事前有通谋,就按照被包庇人的罪行定罪,只有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况下,才构成窝藏、包庇罪。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简单与复杂是相对而言的,这里主要集中在于是否有分工。所谓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彼此没有分工,共同进退的行为。这是共同的初级阶段,每个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之间缺少分工配合,一般只能实施和完成小规模简单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所谓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彼此之间分工配合,有人组织,有人实行,还有人帮助,有人善后。这种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高级阶段,共犯中既有教唆犯,组织犯,还有实行犯,帮助犯。由于分工协助,他们往往实施和完成大规模复杂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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