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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刑罚(2)

刑罚的威慑功能在刑罚的三个阶段上都存在。首先是法定刑,立法上规定某种犯罪应处什么刑罚,这向全社会提供一个犯罪与刑罚的对价表,使欲犯罪者了解后,不愿为犯罪付出高昂的代价,会望而却步。其次是宣告刑,对实施犯罪的人,在查明其犯罪事实后,依法宣布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有违法犯罪意念者看到罪犯受到现实的刑罚惩罚,不愿重蹈覆辙,会从中汲取教训,打消犯罪意念。最后是执行刑,犯罪人身受执行刑罚之苦,多为社会上的人所知晓,有犯罪之念者闻知个中情况,也可能知所警戒,回心向善。

因此,我们对刑罚在各个阶段上的威慑功能都不应忽视。

2.教育功能。对一些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罚,可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自觉地遵纪守法,并积极参与同犯罪分子的斗争。

对犯罪人判处应得的刑罚和执行刑罚,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知法、懂法,认识犯罪之后刑罚的不可避免,会提高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同犯罪分子斗争的积极性。我国对重大案件常常举行公判大会,其意义既在于震慑潜在犯罪人,也在于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教育整个社会。这说明对应处刑罚的犯罪人判处刑罚,对广大人民群众都具有教育功能。

3.鼓励功能。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侵害公民利益,危害社会秩序,广大奉公守法的公民,对之无不心怀痛恨。在犯罪人受到刑罚的宣判和执行时,他们解除了心头之恨,由衷感到欢欣鼓舞,特别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更是如此。可以说,刑罚对罪犯的惩治,就是对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支持与鼓励。

(三)对被害人的功能

被害人包括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和直接受害者的家属。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对犯罪人不免存在复仇心理;但现代社会不允许私人复仇,这样当法院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并付诸实际执行时,被害人在心理上就会得到满足。刑罚的这种功能,有的学者称为安抚功能或报复感情平息机能。从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看,应当肯定刑罚对被害人具有安抚功能或报复感情平息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

所谓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效果。刑罚目的决定或制约着刑罚的其他全部问题,因而可以说刑罚目的论是刑罚论的核心和要害。

刑罚目的的重要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罚目的制约着刑罚的根据。近代以前的奴隶制、封建制国家主张威吓、报应主义,因而实行的是客观责任,即不管行为人有无罪过,只要造成了客观损害,就予以刑罚处罚。近代以来,各国普遍主张教育、预防主义,因而实行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不仅要造成了客观损害,而且要有主观罪过,才能予以刑罚处罚。第二,刑罚目的制约着刑罚的体系与种类。具体说,刑种的选定、排列以及各刑种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等,都是依据刑罚目的的要求来决定的。从刑法史上看,威吓、报应主义往往主张、采纳残酷、严厉的刑罚制度,而教育、预防主义则呼吁、赞成轻缓、人道的刑罚制度。第三,刑罚目的制约着刑罚的适用根据。基于威吓、报应主义的刑罚适用,通常重视犯罪时的主、客观方面,在罪刑关系上主张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基于教育、预防主义的刑罚适用,则不但依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方面,而且重视犯罪人的犯罪原因和犯罪人格,在罪刑关系上则主张刑罚个别化原则。第四,刑罚目的制约着刑罚的执行制度。例如,基于教育、预防主义的刑罚执行制度,极力主张缓刑、减刑和假释等制度,而基于威吓、报应主义的刑罚执行制度,则反对这些制度。

二、刑罚目的论的历史发展

今天的刑罚目的论是昨天的刑罚目的论的发展、演进。因而为了理解当今的刑罚目的论,有必要简要回顾刑罚目的论的历史发展。在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刑法理论中有关刑罚目的的观点,理论纷呈,从而形成了名目繁多的学说,但大致可概括为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和折中刑论三种。

刑法史上最先盛行的是报应刑论,即主张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在西方国家上,报应刑论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哲学家毕达哥拉斯,他认为刑罚除了对犯罪的单纯报应外,别无其他目的。近代西方报应刑论的代表人物是康德,黑格尔等人。例如,康德认为,犯罪是违反人类理性与道德的行为,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实施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这是违背道德的恶因,于是产生了道德责任的恶果。刑罚就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由国家对犯罪人施加的以道义责任为依据的理性报应。总之,报应刑论者坚信,刑罚之目的在于报应。在他们看来,犯罪是恶因,刑罚是恶果,刑罚就是对犯罪这种恶因的还报,即“恶有恶果”,这是人类不变的伦理法则。报应刑论主张,刑罚只能以已然的犯罪为根据对犯罪实施报应,除此不应追求其他目的,因而刑法理论界又称之为“绝对主义”。其实,把刑法目的仅仅锁定在报应上是以偏概全的,至少防卫社会也应该是刑罚的目的。报应刑论仅从已然之罪出发考察刑法目的,而没有从未然之罪探求刑罚目的,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继报应刑论而起的是目的刑论,即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不在于报应。目的刑论又称为预防刑论、功利刑论,其代表人物有贝卡利亚、龙勃罗梭、费尔巴哈、菲利等。例如,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可见,贝卡利亚在刑罚目的问题上反对报应刑论,主张目的刑论。预防刑论认为刑罚目的仅在于预防犯罪,这有其可取之处,但也有不足的地方。其实,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预防犯罪,而且还应有报应之考虑,否则不符合刑罚的本质特征。

刑罚目的折中论是随着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论争与融合而形成的。

该说认为,刑罚既有其报应刑目的,又有其预防刑目的,针对已然之罪,刑罚是报应之刑;针对未然之罪,刑罚是预防之刑。折中论认为刑罚既有其报应刑目的,又有其预防刑目的,其试图克服报应刑论与预防刑论的弊端与不足,追求报应刑与预防刑的完美结合点,重构刑罚目的,应当说是可取的。

但是该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报应刑与预防刑之间的矛盾,并没有把刑罚的报应刑目的与预防刑目的完美的结合起来。

对于刑罚的目的,还可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予以展望。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日益趋向轻缓、人道。原来的以肉刑、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就足以说明这一趋势。基于这一趋势所彰显的人类理性,报应刑的观念会越来越淡化,而目的刑论将日益展现其合理性和发展空间。当然,只要犯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继续存在,只要现今的人类伦理没有根本改变,报应刑的观念就难以彻底消失。

三、刑罚目的论的内涵

在我国,刑法学者对于刑罚目的的内涵的认识,观点不同,表述各异,但多数学者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具体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一)特殊预防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执行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

可见,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也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防止已经犯罪的人重新犯罪,可以采取多种方式。

而刑罚则是最重要的一种预防手段。刑罚在特殊预防中的具体作用方式表现为:(1)通过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和执行死刑,永远剥夺其再犯罪之能力。这是一种最简单、最有效的特殊预防,但在现代社会它不应成为实现特殊预防的主要途径。(2)通过对绝大多数犯罪人适用和执行自由刑,一方面使其与社会隔离,另一方面也可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使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此处,消极的隔离排害作用与积极的教育改造作用,便是自由刑得以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的两个方面。(3)通过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贪图利性犯罪的犯罪人适用和执行财产罪,剥夺其主张犯罪的物质条件。(4)通过对某些犯罪人适用和执行资格刑,剥夺其某种权利或资格,防止他们利用这些权利或资格进行新的犯罪活动。要明确的一点是,并非对犯罪人判处和执行刑罚就能自然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对犯罪人的改造,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协调配合。就行刑过程而言,需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劳动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以实现特殊预防。

(二)一般预防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故而,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人,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包括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刑事被害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由于预防对象的不同,决定了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方式的差异。刑罚是直接施加于犯罪人的,因此,特殊预防的方式侧重于刑罚的物理性强制和由此而产生的精神威慑。而一般预防的对象并不是犯罪人,所以一般预防的方式只能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这一客观事实,以期对其他社会成员造成一定的心理影响。具体来说,一般预防的方式主要包括:(1)威慑、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2)教育和鼓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地同犯罪作斗争。(3)抚慰被害人,防止报复性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两个预防的关系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因此,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既要考虑特殊预防,也要考虑一般预防,二者不可偏废。如果舍弃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使刑罚的目的难以实现。当然,在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三个不同的环节,对于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对其中一个方面予以侧重的。例如,在刑事立法上要侧重一般预防,而在量刑与刑罚执行上要侧重特殊预防。

又如,对于累犯、惯犯等再犯可能性较大的犯罪人,应侧重于特殊预防;对于初犯、偶犯等再犯可能性小的犯罪人,应侧重于一般预防。

【本章小结】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刑罚与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权之间相互关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要注意正确把握。刑罚的功能,指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包括对犯罪人的功能、对社会的功能和对被害人的功能三个方面。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效果。刑罚目的论是刑罚论的核心和要害。在西方国家,刑罚目的论主要有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和折中刑论三种。

在我国,通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具体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

思考与训练

一、单选题

1.我国刑罚的目的是()。

A.改造罪犯B.惩罚罪犯

C.教育罪犯D.预防犯罪

2.特殊预防是指()。

A.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

B.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过去所犯的那种罪

C.特殊形式的一般预防

D.预防犯罪分子向其他人传授犯罪方法

二、多选题

1.刑罚的功能包括()。

A.对犯罪人的功能B.对社会的功能

C.对被害人的功能D.对危险分子的功能

三、名词解释

1.刑罚权

2.刑罚功能

3.刑罚目的

4.一般预防

5.特别预防

四、简答题

1.如何理解刑罚的概念与特征?

2.我国刑罚功能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3.如何理解刑罚的目的?

推荐读物

1.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谢望原著.《刑法价值论》.中国检查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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