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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3)

(二)间谍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区分本罪与非罪界限时,关键是看行为人有否犯罪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是间谍组织而认为是一般组织从而予以加入,事后发现是间谍组织又主动退出的;或者不知是外国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当发现自己所接受的是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所派遣的任务时拒绝执行的,那就不能构成本罪。

2.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参与间谍组织后是否实施了进一步的间谍活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是否完成了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是否导致目标被炸毁,都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参加间谍组织后又实施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或者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进一步实施完成任务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已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都只能按一罪处理,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前两种情形,应按牵连犯处理,因为参加间谍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参加间谍组织的行为与接受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必然要实施完成任务的行为,两者之间也有一种牵连关系。对于上述两种情形的牵连犯,我们认为无论目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都可以按间谍罪一罪从重处罚。因为间谍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按此罪从重处罚既符合犯罪行为的整体情况,也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上述第三种情形本身就是一个行为,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结果,因此,只能按间谍罪定罪,将严重的危害结果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三)间谍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0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首先,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性质没有限定,即境外机构、组织与个人是否与我国为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不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不成立本罪。但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后,非法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仍然成立本罪。

其次,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窃取,是指通过盗取文件或者使用计算机、电磁波、照相机等方式秘密取得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刺探,是指使用探听或者一定的侦察技术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收买,是指利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提供,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情报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最后,行为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其具体内容是:(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秘密与机密三个密级,任何密级的国家秘密都可能成为本罪对象。这里的情报,是指国家秘密以外的一切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技等可供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利用以致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应当保守的资料、情况和消息。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故意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

根据《刑法》第111条、第113条和第56条规定,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资敌罪

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资助行为发生在战时,非战时的资敌行为不能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时,以战时论。(2)资助的对象为敌人。所谓敌人,不是指个别的敌对分子,而是指敌对营垒或敌对的武装力量。(3)资助的方式仅限于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武器装备,是指枪支、弹药、坦克、大炮等武器以及运兵装甲车、指挥通讯设备等直接为战斗服务的设备。供给其他物资、情报,以其他方法资助敌人,或者在平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不成立本罪,视性质与情节成立间谍罪或其他犯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处于战时和明知对方是敌人而故意供给对方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予以资助。

根据《刑法》第112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章小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其构成要件行为的特点为:1.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即将一般意义上的预备行为提升为构成要件行为,体现了对国家安全利益的严格保护。2.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本章很多犯罪行为从其性质上来说,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混为一体。如分裂国家罪,即包括预备性质之组织、策划以及策动、胁迫等行为,也包括实行性质之具体实施行为。3.构成要件行为的错综性。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的实行行为有可能出现错综之情形,这是由于刑法为严格对国家利益的保护而从不同角度加以规定的结果,虽然给司法认定带来了一些困难,但有利于对国家安全利益的保护。重点罪名: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思考与训练

一、单选题

1.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叛逃罪论处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处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2.叛逃罪的犯罪主体为()。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一般主体

C.外国公民D.中国公民

二、多选题

1.间谍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A.参加间谍组织B.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

C.接受代理人的任务D.刺探国家秘密、情报

E.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三、案例分析题

1.刘某某1998年初购买一部电脑,于1999年在某县电信局注册登记上网。自1999年6月至2000年8月间,刘某某署名“Lgwf”,通过电子信箱“emlwoto@tonghua.corn.cn”,在江苏省南京市民富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网站、贵州省铜仁信息港“梵净茶庄BBS”、宁夏公众网BBS、江西“九江信息港BBS”、厦门“商务中国”网站、深圳市“深圳之窗”网站、新疆“塔城信息港BBS”上,发表文章11篇,内容均为推翻国家政权、诋毁社会主义制度。

问:刘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2.茸立纠集反动活佛尼某和牙某等数十人,在西藏成立叛匪总部,由茸立任总司令。他们散发反动传单,伪造中央文件,恶毒攻击我国国家制度,胁迫群众参加叛乱。他们分发各种枪支、刀棍等凶器,委任大小头目,掀起叛乱。他们攻打区、乡政府,杀伤我军民共计60多人,抢劫物资约合30多万元,烧毁房屋和营房400多间,破坏公路150多千米。

问:茸立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推荐读物

1.于志刚著.《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高铭暄著.《刑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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