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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8)

(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接受枪支质押进而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枪支的,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枪支、弹药的来源没有限制,如他人赠与的、自己拾得的均可。但非法制造后又持有、私藏的,属于吸收犯,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非法持有、私藏以故意为前提,即行为人认识到持有、私藏的是枪支、弹药,过失不能成立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了所列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并以明知为条件,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而予以非法持有或私藏。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认定

区分本罪的罪与非罪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以上的;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以上的;5.达到成立本罪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一)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在一段时间内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如果是永久性地有偿转让给他人,则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出借枪支,一般是指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在-段时间内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但根据立法精神,非法将公务用枪赠与给他人的,可以认为是永久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的,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另一种类型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租、出借配置枪支,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根据客观要件的两种类型,本罪的犯罪主体亦有两种,即前一种类型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后一种类型的主体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不能出租、出借而予以出租、出借。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租借枪支是为了进行犯罪活动,则应按有关犯罪的共犯进行处理。

(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有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128条第2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

(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处罚。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理解本罪的客观要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丢失枪支,即遗失枪支,包括枪支被盗、被抢等情况。(2)不及时报告,根据《枪支管理办法》,行为人丢失枪支后有立即报告的义务,但行为人没有履行这种义务。不及时报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丢失枪支后根本不报告;二是丢失枪支后拖延一段时间才报告。(3)造成严重结果。这里的严重后果,应当包括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但一般表现为枪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后,不法分子利用行为人丢失的枪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本身不是本罪所说的“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只能由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才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主观上的过失只能是相对于丢失枪支的后果而言的,对于不及时报告,行为人是故意的,但这不是本罪的罪过要求。

(三)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理解时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第二,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第三,危及公共安全。第四,属于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2)携带爆炸装置的;(3)携带炸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20米以上的;(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第(3)项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本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节责任事故型犯罪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飞行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违反航空规章制度的行为,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具体内容如下:(1)实施了违反航空规章制度的行为,即是指违反《航空法》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行为。(2)行为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与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与航空电台通信员,航空人员以外的人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三)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1条的规定,犯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实施了违反铁路规章制度的行为。(2)致使发生铁路运输、营业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铁路职工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如果行为主观上是故意,则不能按本罪处理,而应当分别按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理。

(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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