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1150000000094

第94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

第六节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主歧视罪是指使用各种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主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民族之间的平等关系与平和关系。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使用各种方式,主要包括使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主歧视。根据2000年12月28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2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按照本罪论处。所谓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主要是指利用历史、文化、风俗、习惯以及现实中一些问题,鼓动、煽惑大众,从而挑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制造各民族之间的紧张气氛,甚至引发民族纠纷。

情节严重,可以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方式、场合、人数、后果、程度、次数等方面综合考虑。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4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指少数民族的尊严和各民族平等相处的关系。本罪的客观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情节恶劣,是指使用的方式恶劣,动机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在社会公众中造成极大影响,引发民族纠纷等严重后果。根据1998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7条规定,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50条的规定,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指撰写作品的作者、出版社的责任编辑和其他对刊载内容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4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是指公民可以选择决定是否信奉某种宗教的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剥夺是指违法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夺取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其中强制手段可以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式。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剥夺手段非常强硬、恶劣或者造成被害人严重身心疾病等严重后果。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5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是指以各种手段、方式破坏少数民族保持其风俗习惯的行为。情节严重从侵犯的手段、场合、次数以及后果等多方面考虑。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5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侵犯通信自由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隐匿是指将他人信件藏匿,使得收件人无法获取信件;毁弃是指将信件销毁,是收信人无法得到信件;非法开拆是指未经收信人允许私自开拆收信人的信件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信件已经成为人们交流中重要的通信方式,因此2000年12月28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于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依照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25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和邮电部门的管理制度。其中的对象包括邮件和电报。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电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邮电工作人员在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过程中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本罪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区别:①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②二者侵犯的对象不完全相同;③二者的犯罪主体不同。

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窃取财物的,依照《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从重处罚。

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增设的新罪名,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八、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指公民的控告、申诉、批评、举报等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对象包括: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控告、申诉、批评和举报行为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如果公民违反法律滥用民主权利,他们将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等罪名,但是如果他们的正当行使民主权利则应受到法律保护。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罪是典型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结合,滥用职权或假公济私既是行为人实现其报复陷害的目的行为的手段行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也是报复陷害者为掩盖和逃避法律制裁所使用的手段行为,因此报复陷害与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行为必然联系。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超越法律规定使用权限、过度使用权限甚至没有法律依据行使职权,报复陷害被害人;假公济私是指假借国家机关的名义或权限,实现个人报复陷害被害人的目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主观目的。

根据《刑法》第25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的民主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打击报复的方式各种各样,例如,提前解除聘用、调离工作岗位等方式,情节恶劣通过打击报复的方式、程度、后果、人数等方面进行考虑。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5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破坏选举罪

(一)破坏选举罪的概念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破坏选举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指公民的选举权和国家的选举制度。破坏选举的范围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活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破坏选举罪的手段行为多种多样,既包括使用暴力、威胁这样的强制手段,也包括使用欺骗、贿赂、伪造这样的作假手段;其次,具体的破坏方式,包括在选举文件上做手脚,在选举票数上进行虚报等各种具体方式破坏选举的公平和公正性,直接妨碍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多数选民无法正常行使选举权利或者严重影响选举的结果,造成重大社会事件等行为。

3.本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中虚报选举票数的人员为选举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破坏选举,妨碍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目的。

(三)破坏选举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罪在方法行为上使用了暴力、胁迫、欺骗、贿赂、伪造手段破坏选举,但是与妨害公务罪、贿赂犯罪、诈骗罪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本罪与后罪之间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目都存在区别。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以伪造选举文件等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其手段行为又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四)破坏选举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节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人身权利。所谓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婚姻问题,不受任何外力地强迫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典明确的基本原则之一。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所谓使用暴力方法是指使用殴打、拘禁、捆绑等各种强制性手段,所谓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违背他人的意愿禁止他人结婚或离婚,或者违背他人意愿强制他人结婚或离婚。实践中父母、家人或者亲属出于各种理由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屡屡发生,例如包办、买卖婚姻,但是只要没有使用暴力方法,就不构成本罪。在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过程中,故意伤害、杀害他人的,应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他人的父母或者亲属。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5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除“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外,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其中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造成被害人自杀或者在暴力干涉过程中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律师告诉你

    律师告诉你

    本书由两篇组成,法律咨询篇包括:婚姻家庭、合同、物权、继承、民事侵权等有关方面的问题;案例篇包括民事、刑事方面的有关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部法律的出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走上依法保护的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在文化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 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

    本书论述了学生伤害事故概述、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处理的基本原则、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关系、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确定等八方面的问题。
  • 诉讼法的理念与运作

    诉讼法的理念与运作

    法学是追求正义的学科,而程序是保障公正的前提。本书从法讼理念的角度,以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紧密结合我国诉讼法实践,对诉讼法的理念与运作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反映了诉讼法学术界讨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反映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最新动态和成果。兼具理论性和操作性,是一部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学术专著。
热门推荐
  • 什么样的人企业永不放弃

    什么样的人企业永不放弃

    年轻的职业人不但需要一颗智慧的头脑,而且需要拥有历练自我的心态。历练之路并非简单的向前走,它需经过详细的规划。成功不是被机遇砸到,而是一条计划与执行出来的路,只要你能够清晰地看到眼下与未来,明了执着的方向,那么,你的过程注定精彩,你的果实也注定丰厚!只有明亮的眼睛,才能看到明亮的前途,做一个有修为的职业人,你将从日复一日的工作中得到更多的快乐,从办公室里收获更多的喜悦!愿此书能够为你开拓新的思路,成为你在职场一路晋升的指引者和提醒者,并助你弥补不足,走出混沌,找到一把职场生存的金钥匙!
  • 仙欲执心

    仙欲执心

    这世间有一类人,终生孜孜不倦,心无旁骛,以图参透天地造化,挣脱束缚,修成仙神,成为比肩天地般的存在,自称为修仙之士。在普通人眼中,这些人终其一生,寡情绝欲,只为求证天道,却不知晓,这些修士,参悟天地法则,知晓越多,心中便越发绝望,回过头来,对心中那一缕仅余的亲情亦或人欲,也越发执着。
  • 圣灵大劫

    圣灵大劫

    圣灵隐去百万年后,遗族出,天下乱,秦皇兴,天下平。但当发现圣灵隐去,天下大乱是早已设计好时,看小小少年如何在这圣灵大劫时,逆天改命,再获新生。
  • 梦觉千年

    梦觉千年

    此身无长物,吾将化茧而自缚。遣妖入梦,向死而生。然后决尽烟华,却还是自顾不暇。
  • 通灵意默

    通灵意默

    传说人死后有鬼魂的存在,鬼魂是一种无色无形的精神体。魂魄和肉体有着分不开的关系:人分肉体和魂魄,身体为魂魄服务,魂魄又依赖于身体,器官的存在是为了身体健康保留,这样才使魂魄不消失。在死后身体保存完好,而魂魄对这世界某种事物产有怨恨、留念之类的情愫那么就不再是魂魄,而是鬼魂。而通灵人本是世界上普通的人之一,在一些机遇下可以看见鬼魂这种精神体的存在,他们随之堕落也可能帮助或者与之对立。鬼,这一子虚乌有却又无处不在的精神怪物,历久不衰,经世不灭;通灵人也在繁衍中与之对立。。。。。。。
  • 作弊狂潮

    作弊狂潮

    勇者望着这已成为焦土的世界,泪水划过脸庞,他向这一切的始作俑者发出了愤怒的嘶吼“你这恶魔!为什么要这么做?!”始作俑者呵呵一笑“呵,这个世界是吾所创造,在此间,吾可以为所欲为!”勇者一愣,随即质问“既然创造了,为何要毁灭他?”“为何要毁灭……?”自称创世者的他沉默了随即,他又回答道“我何时在毁灭,我一直在创造,包括这‘毁灭’!”你们,皆只是诞生于我那吊X的意淫
  • 错惹凡情:此生不换

    错惹凡情:此生不换

    他,天界第一散仙,意料之外地接到了成仙以来的第一个任务;他,凡间一个小小的精魅,稀里糊涂地卷进了这场天神之间的爱恨纠葛。为了一个所谓案件,他一个逍遥快活的神仙竟然要去……色诱一个似乎是凡人的生物?唉,算了,那就暂且自我牺牲一下,谁让他容色惊人呢?可是,逐渐深入的交往似乎让他们的情感不可控地发展下去……
  • 鸳鸯飞仙

    鸳鸯飞仙

    只限鸳鸯不羡仙,鸳鸳也能飞上天!有灵根者为尊,“他”明明灵力充足,老爹偏偏说他是废柴,为嘛?!难道是为了让“他”少惹点桃花……紫煞:要绑的就是你!徒白:要杀你,是迟早的事情!终余痕:这么招人疼,不如进宫做我的太子妃!花漫天:要我停止,除非你死,或者我死!倾绮风皆轻蔑笑之,要逼我结婚,没门!这跟男女没关系,对吧,老天爷?已有完结本《若此心》,短篇《宿命的蓝色鸢尾》。
  • 人文俄罗斯故事:从伊戈尔到普京

    人文俄罗斯故事:从伊戈尔到普京

    本书从古到今,以政治、历史、文化、科技等各界名人为本,讲述了121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有趣故事,使人在轻松愉快的阅读中全面了解俄罗斯大国千百年来逐渐发祥、繁衍,相互对立、统一,盛衰兴亡、日益演进的复杂历史。
  • 女主驾到:女配靠边站

    女主驾到:女配靠边站

    一朝穿越,然而却发现自己拿的是女配文里的女主剧本?而且还不是一本女配文,而是好多本女配文?带着金大腿的女配们一方唱罢我登场,然而正牌女主莫妄只想说:女主驾到,女配靠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