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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章 侵犯财产罪(1)

【本章要点】本章涉及侵犯财产犯罪共12个罪,重点罪名6个。按照侵犯财产的方式不同,可以将侵犯财产罪分类三种类型:第一类型为占有型侵犯财产犯罪;第二类型为挪用型的侵犯财产犯罪;第三类型为毁坏型侵犯财产犯罪。本章主要分析讨论侵犯财产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和刑事责任。重点罪名包括:

1.抢劫罪

2.盗窃罪

3.诈骗罪

4.抢夺罪

5.侵占罪

6.敲诈勒索罪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侵占、敲诈勒索等方式获取公私财物,或者采取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等方式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

二、侵犯财产罪的构成特征

(一)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就是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的侵犯,占有型的财产犯罪是对财产的占有权能和处分权能的侵犯,对这两项权能的侵犯直接决定着所有权的归属和存在与否。挪用型的财产犯罪是对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的侵犯,对这两项权能的侵犯直接影响所有权的收益。毁坏型的侵犯财产犯罪是对处分权能的侵犯,对这项权能的侵犯直接决定着财产的存在与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公私财产包括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根据《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同时根据《刑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产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上述财产都可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上述公私财产的范围已经由刑法典明确规定,但是却未能包括侵犯财产罪的所有犯罪对象:

第一,不动产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关于不动产是否成为侵犯财物罪的对象,理论上存在争议。通说认为不动产在理论上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无主物、所有权不明的财产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无主物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因为既然是无主物,按照民法原理,取得者拥有无主物的所有权。但是所有权不明的财产,要具体分析,如果通过分析可确定所有权归属的,对此的侵犯可能构成犯罪。

第三,禁止流通物、违法所得的财产,甚至赃物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其中刑法条文已经将对某些禁止流通物的占有规定为犯罪,如盗窃、抢夺枪支罪,抢劫枪支罪,抢夺、盗窃国有档案罪。同样违法所得财物、赃物也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如对毒品实施抢劫行为,一样构成抢劫罪,抢夺小偷所窃财物一样构成抢夺罪。

第四,无形财产,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对商业秘密的窃取就是典型的对无形财产的犯罪,刑法已经将之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至于无形财产到底能够具体成为哪些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目前网络交易行为的涌现,带来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对网上虚拟财产的截取是否构成犯罪呢?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都倾向于构成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但是如何界定尚未明确。

(一)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侵占、敲诈勒索等方式获取公私财物,或者采取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等方式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

侵犯财产型的犯罪主要是以作为方式完成,因为无论是暴力夺取、秘密窃取还是勒索获取,挪用甚至毁坏财物,都是以积极行为完成对财产的转移、挪用或毁损。《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可见,侵犯财产犯罪正是以积极的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属于“不当为而为”。

(二)犯罪的犯罪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抢劫犯罪的主体年龄从14周岁开始起算。少数特殊主体,如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挪用目的或者毁坏财物的目的。

三、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1.占有型的犯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

2.挪用型的犯罪,包括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

3.毁损型的犯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节夺取型犯罪

一、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抢劫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则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本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故作为侵犯财产犯罪中的一罪,同时本罪又直接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作为侵犯财产罪中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犯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根据前面的论述分析,无论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无论是合法财产还是违法财产都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是典型的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结合。方法行为是为了劫取财物,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帮助其完成劫取财物的目的。目的行为是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一,本罪的方法行为

(1)暴力方法。对被害人实施强大而突然的伤害或攻击方法。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利用各种凶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通过暴力方法制服并控制被害人,逼迫其交出财物。实践中,暴力的程度也有轻有重,如果是显著轻微的暴力强索小量财物,这种行为可能更接近于寻衅滋事而不是抢劫罪,因此暴力作为方法手段需要达到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如果暴力程度很严重,是否可以包含故意杀人呢?通说认为可以包括过失或间接故意致人死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论处。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数罪并罚。这个批复对暴力方法在实践中的三种情况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2)胁迫方法。以当场立即实施暴力相逼迫恐吓,逼迫恐吓不成,立即转化为暴力的一种方法。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利用凶器、凶神恶煞的表情、恐吓的语言等各种手段抑制被害人的反抗,逼迫其交出财物,如果被害人稍有反抗,立即将胁迫行为转化为暴力,因此胁迫方法与暴力方法密切联系,随时转化。实践中,抢劫罪的胁迫方法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方法往往难以区分,一般认为,主要看二者逼迫被害人的程度和抑制被害人的程度,抢劫罪的中的胁迫已经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并没有达到完全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3)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使用具有与暴力或胁迫方法一样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其他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其他控制被害人能够反抗的手段,这种方法是主动致被害人不能反抗,如果行为人利用被害人自己醉酒之机,取走财物,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本罪的目的行为

本罪的目的行为是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当场劫取,是指在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地方,利用完全抑制被害人的条件,夺取被害人随身所携带的部分或全部财物。可见,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不可分割。

第三,转化型抢劫罪

根据《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应依抢劫罪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罪一般又称准抢劫罪,在实践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当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遭遇不利情况时候,一般就转而使用暴力方法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方法,意图尽快脱身,因此刑法将此结合为抢劫罪,不再将此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或抢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情形。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为: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前提必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也就是只有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诈骗罪或抢夺罪才可能转化为抢劫罪,这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问题,据此,199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中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财物“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也应适用本条规定,以抢劫罪论处。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两高的批复实际上将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作了扩大解释,以利于司法实践操作。

(2)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转化型抢劫的客观条件,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已经完全具备了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只不过这里的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实施的顺序不同于《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抢劫罪,之所以称为转化型抢劫罪,也正是因为先实施的获取财物的目的行为,然后才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行为,所有在使用方法行为后发生了转化。

(3)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利用手法或者机会将已经到手的财物藏匿起来,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挣脱或拒绝他人的抓获、扭送行为,一般情况表现为使用凶器刺伤抓捕人员,逃离现场。毁灭罪证,是指行为人消灭自己留在犯罪现场的各种物证。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上述目的,行为人实施盗窃后实施暴力方法行凶、杀人,那就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而应认定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抢劫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只要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抢劫数额很少,危害不大的,还是可以依照《刑法》第13条规定,不认定构成犯罪。如果实施了《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抢劫罪的八种情节,就构成抢劫罪,无论是否劫取到财物,无论财物数额大小,均达到抢劫罪的既遂。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格、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论处;反之,以买卖、交易、服务为诱饵、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格、费用相差很大的钱物的,以抢劫罪论处。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强拿硬要少量公私财物,并具有逞强好胜和满足其精神空虚等特征,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反之,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以抢劫罪论处。

(1)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第一,二者客体要件不同,抢夺罪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第二,二者在行为手段上不同,抢夺罪不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夺取财物,而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三,二者的数额要求不同,数额较大是抢夺罪的必要构成条件,抢夺价值达到在500~2000元以上的,才构成抢夺罪,数额较大并非抢劫罪的必要构成条件,尤其是在刑法典所规定的八种加重情节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八种情节之一,就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第一,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敲诈勒索罪是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方法行为可能当面直接向被害人发出,也可能不当面间接向被害人发出;抢劫罪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方法行为是当面直接向被害人发出;

第二,二者的控制被害人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心理上产生恐惧的方式控制被害人,这种控制程度尚未达到完全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直接对被害人人身进行控制,这种控制程度达到完全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

第二,二者获取财物的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罪获取财物可以是当场获取,也可能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获取,抢劫罪则是当场获取被害人的财物。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第一,在抢劫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抢劫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第二,在抢劫结束后,为灭口,杀害被害人的,按照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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