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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侵犯财产罪(3)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6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7条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根据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12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3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4.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10条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第11条根据《刑法》第210第1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8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第9条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三、抢夺罪

(一)抢夺罪的概念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抢夺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有形动产。如果抢夺的对象为枪支、弹药等特定物品,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按照抢夺枪支、弹药罪认定,不再构成本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乘人不备,是指利用被害人不在意、没有着力防备之机下手。所谓公然夺取,是指在公开场合,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出其不意夺走被害人所管领、控制的财物。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的价值在500~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在5000~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在30000~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携带凶器抢夺的,按照抢劫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抢夺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数额较大是成立本罪的必要条件,因此抢夺价值是否达到500~2000元以上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第一,二者客体要件不同,抢夺罪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第二,二者在行为手段上不同,抢夺罪不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夺取财物,而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三,二者的数额要求不同,数额较大是抢夺罪的必要构成条件,抢夺价值达到500~2000元以上的,才构成抢夺罪,数额较大并非抢劫罪的必要构成条件,尤其是在刑法典虽规定的八种加重情节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八种情节之一,就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2)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主要是二者行为的方式不同,盗窃罪一般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即便有时候盗窃为公开方式,也是辅之使用欺骗方式完成公开的盗窃,而抢夺罪表现为公开的方式,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使用欺诈手段,而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抢夺罪表现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公然夺取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四)抢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

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抢夺公私财物虽然未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73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四、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众人滋扰闹事,趁混乱众人同时哄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容易发生在某地区的骚动、暴乱之中。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众人滋扰闹事,趁混乱众人同时哄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为聚众型犯罪,属于刑法总论中的必要共同犯罪,因此刑法典规定只处罚本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68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节交付型犯罪

一、诈骗罪

(一)诈骗罪的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诓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一般公私财物。如果骗取集资款、贷款、保险金,则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按照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诓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的特点在于,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

所谓使用虚构事实诓骗财物,是指编造不真实的事实,或者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蒙蔽他人,使被害人失去正确判断能力,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

所谓隐瞒真相诓骗公私财物,是指故意藏匿、不显示事实部分或全部真相,使被害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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