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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最低生活保障篇

1.我是浙江省户籍的居(村)民,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答:按《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本省的城乡居民、村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只要符合低保条件,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2.我想了解一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

答:对困难人群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3.我家庭生活有困难,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农村村民可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4.请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过程中,对申请者的“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答: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政策规定不予计入的收入除外。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农村村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居民、村民的储蓄和其他金融性财产,按居民、村民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一律作为家庭收入。

5.哪些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答: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者的“家庭收入”时,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有: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10)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11)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

(12)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

(13)偶然所得;

(14)经省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6.哪些收入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答: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者的“家庭收入”时,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有:

(1)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优抚、特殊照顾待遇。

(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3)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

(4)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5)丧葬费、抚恤金。

(6)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7)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的部分。

(8)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及困难老人定期补助费。

(9)重度残疾人的定期补助。

(10)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1)低保对象参加社区(村)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所得的奖励。

(12)低保对象首次就业或再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

(13)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14)经省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7.我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之一,请问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家庭成员中有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是否计入家庭收入?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有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支出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相应减去。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获得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该收入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计算在内。

8.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何确定?

答:有法律文书或协议规定的,按规定支付。无法律文书和协议的,或法律文书、协议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以下公式确定: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口×1.5倍当地低保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抚养、扶养)人数。

9.我向有关部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什么时候能得到答复?

答: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接到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的核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公布期结束后,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以及群众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报送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公布准予救助的家庭名单。

10.哪些情况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

答:以下三种情况均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1.目前各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原则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为了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2005年,浙江省建立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低工资调整情况定期调整。

1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以及持证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如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符合条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以及持证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1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15日内报告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居(村)民委员会的报告,按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审批,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1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户籍地发生变化,应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当持原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的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救助手续。现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原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一致的,按现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15.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理?

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收入增加,应当办理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但不按规定申报收入变化的情况,继续享受原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6.子女有能力却不愿意赡养导致老人生活困难的,是否可以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

答:有子女的老人,因其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如其子女的赡养能力按问题8的公式推算,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不能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子女支付赡养费;如其子女的赡养能力不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可以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案例一

王某,2002年4月28日从劳教所刑满释放,到处找工作无着落,因此无经济来源,生活很困难。根据他的实际情况,当地民政部门于2003年1月为其办理了低保手续,按月领取低保金,期限1月至4月。同时,社区积极为他寻找工作,后被街道招聘为市容协管员,于2月17日开始上班。2003年2月,当地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鼓励低保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相关政策,规定:已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待业、无业和失业人员,实现正规或非正规再就业,可按下述办法计算收入:一人就业的,所得收入可在就业当月起12个月内按相关补充规定全部免予计算收入;两人就业的,其中一人所得全部免予计算收入,另一人所得,按减半计算收入。12个月期满后仍在就业的,原领取的低保金按50%核减后继续享受12个月。据此规定,2003年5月王某再次申请低保救助时,给予免计其做市容协管员的收入,审批期限从2003年5月至2004年2月。2004年2月17日,王某妻子户口由外地迁入该社区,并已生一女,是个脑瘫儿,正接受康复治疗,医疗费用负担沉重。同年3月,因该家庭人口增加,及时调整其低保受助金额,同时了解到王某在业余时间下海涂抓鱼增加收入,计算100元/月收入,按3人户、每人每月260元标准,救助680元/月,期限3月至5月。2004年6月期满,王某再申请低保救助时,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低保渐退的相关规定,考虑到该家庭的特殊困难,适当往高靠,审批同意每月救助470元,期限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2004年底,王某的女儿不治身亡,社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看望慰问,并送去过冬棉被。2005年初,在政府的关怀下,王某承包了一个鱼塘。2005年6月,王某家再次申请低保救助。考虑到其承包鱼塘起步不久,收入不多,计算收入500元/月,救助100元/月(2人户标准),期限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帮其脱贫。2006年3月,王某家低保救助期限已满,由于承包鱼塘已有起色,并已申请购买了解困房,生活逐渐安定,退出低保。王某表示曾得到过政府的关怀和社会的帮扶,如果将来他的条件允许,他也想帮助社区里的困难学生,回报社会。

案例二

郑某,男,1961年10月出生,离异,儿子为初中二年级学生。2004年2月,他向社区提出低保申请,理由是失业。公告时,居民反映强烈,主要投诉他在外地一个企业跑业务,并经常开车回家,还说郑某外面有一套100多平方的房子。对此,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与企业、房产交易所和交警大队取得联系,对申请者的就业、住房、拥有机动车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没有查到他本人的房产记录,他经常驾驶的浙J××××机动车的所有人是××县某器材厂的职工。由于申请者提供的情况与群众反映的差距较大,本人又长期不在家,群众检举提供的信息不详,无法取得有效证据。因为一时无法核定,民政局根据街道、社区意见先审批郑某3个月低保,并要求街道、社区继续调查。工作人员通过申请人原工作地民政部门的协助,取得××县某器材厂已于2003年12月3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后按居民提供的信息,工作人员在医保部门找到了线索。经向社保所、医保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核实取证,证实某有限公司从2002年3月份至2004年3月一直在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并有向郑某发放工资的银行单据。工资单显示,郑某提出低保申请前6个月的工资在2200~2400元之间。工资单同时也证明了××县某器材厂出具的证明是虚假证明。根据以上事实,民政局取消了郑某的低保资格,并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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