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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9)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的规定。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经济不发达,汽车一直被视为奢侈品,未予以发展,在建筑设计施工时,主要考虑的是自行车的停放问题,很少有人考虑到为汽车留下一片空间。随着我国汽车的保有量迅速上升,汽车进入家庭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停车场的面积及停车位的数量并没有同步增长,自然而然地就产生了停车难的问题。目前,我国城市现有停车场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停车的需要,这就需要占用一部分道路来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占用道路停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那些交通流量较大的,占道停车严重影响交通的,要绝对禁止占道停车;对于交通流量较小的,占道停车对交通影响程度较小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选择适当的路段,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路边施划出一定的停车泊位。但是,在路边施划停车泊位并不是解决停车难的长久之计,对于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城市和地区,应当增加投资,不断新建、改建和扩建停车场,促进停车场的建设,尽量减少在路边施划停车泊位。对于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等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以及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设置盲道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的规定。行人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往往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尤其是学龄前儿童、学生、病人和老人,他们更容易受到伤害,保护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弱者也是为了方便群众,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障交通安全必不可少的。道路交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措施,使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开来,确保行人的交通安全。由于学龄前儿童和学生无论是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处在尚未成熟时期,对交通安全意识还不能完全理解,且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过马路经常容易不看清来往车辆就猛跑,十分危险,因此,在学校、幼儿园门前最好能够设置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对于没有条件设置行人过街设施的,必须施划人行横道线,并且设置提示标志,提醒司机注意,行驶在幼儿园和学校门前,应当减速慢行,观察是否有学龄前儿童和学生过马路,如果有儿童和学生过马路,应当停车让行,这样,既便于儿童和中小学生通行,也能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医院和养老院经常出入的是病人和老年人,他们由于生病和年老,行动比较迟缓,因此,在医院和养老院门前最好也要设置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对于没有条件设置行人过街设施的,也必须施划人行横道线,并且设置提示标志,提醒司机减速慢行,遇有病人和老年人过马路的,应当停车让行,以保证病人和老年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第二款是关于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的规定。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所谓“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伤病人、老年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方便走出家门时能够通行安全、使用便利,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中配套的服务设施,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一种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城市道路中的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人行道中的盲道、坡道、缘石坡道;人行横道的提示音响及安全岛;人行过街天桥与人行过街地道中的盲道、坡道或升降平台、扶手、标志等。盲道是专为盲人设计建造的无障碍通道,是公共环境中无障碍设施的一种,盲道一般铺设在人流、车流较为稠密的人行街道上,与周围地面有明显的颜色反差,透过其表面凹凸分布刺激盲人触觉,以达到引领盲人通行的作用。由于城市道路的建设和发展,许多大中城市在新建或改建的道路上都增设了盲道,但是实践中盲道在建设、维护和使用上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路段的盲道遇有路灯等障碍物时未采取拐弯措施,盲人顺着盲道走极有可能撞到路灯杆上;有的IC卡电话亭紧挨盲道而建,占去了盲道的部分路段;有的小贩摊点也侵占了盲道;而在盲道上停车、临时堆放货物则更是普遍,这样不仅给盲人使用带来困难,更使其失去本身的意义。为了保障盲人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确保盲道的畅通,本款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和实施细则,各省市也相继作出规定,以确保盲人的通行安全,如《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地铁车站、城市铁路车站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等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二是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建设计划,逐步实施。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存在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改建,也就是说对现有的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按照规范进行改造,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保证其完好和使用。三是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设计,必须遵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即盲道在设计、施工时,应当按照国家设计规范,注意避让供电、电信、交管、邮政、市政设施及树木等。四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无障碍设施,严禁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严禁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同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且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规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

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根据国际道路交通公约的规定,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不同情况作具体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左侧通行,如英国。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原则,这也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多年来的习惯做法决定的。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原则,主要是从交通有序、畅通和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的。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外)道路上行驶的,都应当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本条所说的“右侧通行”,一般是指在划设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横道的道路上和在没有划设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横道的道路上以及城市的胡同、巷子和农村的乡间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靠道路右侧行驶。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要行驶的方向的右边。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分道道路或不分道道路上通行原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也就是说,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依照本条为其所规定的行车原则通行。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层意思:一是在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通行,即分道通行。一般情况下,机动车道设在道路的中间,是以划线来加以区分的,通常划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非机动车道一般是在机动车道的两边;人行道是在非机动车道的两边。有的地方或城市可能仅划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在这种情况下,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同一条道路上通行,行人要在道路的两边通行。二是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也就是说在这种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不分的情况下,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同一条道路上通行。按照我国的习惯做法,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靠道路的两边通行,这样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来说都是比较安全的。

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分道通行,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质量,互不干涉,从而达到提高车辆行驶速度、保证车辆和行人交通安全的目的。

根据本条规定,划分或者不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是各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道路的条件和通行的需要与否来决定的。所谓“道路的条件”,是指道路的宽窄、道路质量的好坏等。“通行的需要”,是指道路所处的位置是否主干道、车辆的流量和人的流量大小等。一般来说,对于大、中城市和县级城市有条件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行道的,应当尽量划分,没有条件的应当积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范化,这也是将来道路交通的发展趋势。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用车道的使用规定。

【本条释义】

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多车也多,出行、上下班乘坐公交车的人比较多,所以,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城市道路上划设专用车道来保证公共汽车有秩序的正常运行,保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多数人出行方便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本条规定,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也就是说,专用车道具有排他性。所谓“专用车道”,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划设的供专用机动车辆通行的车道。如目前在我国有些城市中客流量大的城市道路上划设的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专用车道一般采用颜色醒目的线在城市道路上划设,并且在专用车道的中间写有“公交车道”或“专用车道”等字样。专用车道的划设相对比较稳定,但是将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和车辆、道路的变化,也很可能会增加或减少一些其他专用车道。这里所说的“规定的车辆”,是指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的车辆。如北京的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大型公共车辆通行。实践中有的地方也可能规定既包括大型公共车辆也包括小型公共车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是指除规定的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都不得进入该车道内行驶。根据这一规定,其他车辆在专用车道内借道行驶的行为是不允许的,否则交通警察就会判你违章,并依法给予一定的处罚。但实践中也有些专用车道是有时间限制的,如在道路上标有7-8点和17-18点,这种情况表明,在这两个时间段内不允许其他车辆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除规定的时间外,其他车辆可以在专用车道内短时间地并线、转弯、入主路等借道通行,不得影响专用车辆的行驶。总之,作为驾驶人员既要学懂法律、法规,还要弄清楚交通标志、标线的含义,遵纪守法,依法行驶。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不得在其他车道内行驶,但是,作为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行其道原则。只有各种车辆都能各行其道,才能做到交通畅通和交通安全。

对于有些城市没有划设专用车道的,遇到特殊情况时,各种车辆都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没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各种车辆也应当做到文明礼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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