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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1)

第二款是关于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以及遇到恶劣天气时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降低行驶速度:(1)在夜间行驶。实践中,有关部门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车辆在夜间行驶的速度,由于夜晚的光线与白天的光线有很大差别,视距缩短,视物不如白天清楚,所以,驾驶人员在夜间行驶时,应当注意降低行驶速度。(2)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这里所说的“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是指由于道路不平或有急转弯、视线不好的街区或没有红绿灯的路口等容易发生或发生过交通事故,已经引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视的路段。实践中,这种路段,一般竖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危险路段请慢行”或“事故多发地段”等警示牌子。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看到这种警示,应当自觉减速慢行,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

(3)遇有沙尘、冰雹、下雨、下雪、有雾等气象条件或地面有结冰现象时行驶。对于遇到沙尘暴天气、冰雹、下雨、下雪天、大雾天气以及路面结冰时,往往会出现视线不好、路面打滑、能见度很低等不利于行驶的条件,对于出行的驾驶人员,遇到上述情况,必须注意降低行驶速度,保持安全的车距和车速,不要急刹车,不要抢行,不要随意并线和穿插车队,文明礼让,以保证车辆安全行驶。本款规定的“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应当理解为,车速必须降低到规定的最高时速以下或者正常行驶速度以下,并根据行驶的时间、路段、天气以及路上车辆的多少等条件选择安全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与前车应保持的安全距离以及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超车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在同一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后车与前车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这样规定是出于交通安全的目的考虑的。在同一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后车与前车应当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一旦前面车辆出现了紧急情况,如塞车、撞车或者急刹车等紧急情况,作为后面的车辆能来得及采取减速、变更车道、紧急刹车、停车等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本条所说的“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之间,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和路面情况,保持在紧急情况下,随时可以采取紧急制动停车的距离,不至于与前车发生碰撞或磨擦。车辆与车辆之间的安全距离,在有的路段有明显的保持车距的牌子,如保持车距二百米等。对于没有明显保持车距标志的,一般来讲,驾驶人员应根据自己车辆的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来判断与前面车辆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如本车行驶速度是每小时60公里,与前面车辆应当保持至少60米以上的距离等。第二层意思是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后面的车辆不得超车。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后面的车辆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实施左转弯或者掉头或者超越前车行为时,后面的车辆不得实施超越前车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前车”是指与后车在同一条道路上行驶的前面的车辆。因为左转弯、超车使用的都是最左边的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车道,掉头使用的是最左边的第一条车道,在前车实施左转弯、掉头、超车行为时,后面的车辆如果实施超车行为,必然会与前车相碰撞,所以,禁止后面的车辆超越前面正在实施左转弯或者掉头或者超车的车辆。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后面的车辆不得实施超越前车的行为。这里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是指在超越同方向的另一车辆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即所谓“三点会车”的情况,非常容易造成车辆迎面相撞的惨剧发生。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只能是两车相让或者允许有先行条件的车辆先行通过,不可以强行超车。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后面的车辆不得超越。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车辆,有其特殊的用途,所以,上述四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这里所说的“执行紧急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出动警车执行警务、勘察现场、抓捕嫌疑犯、罪犯等任务;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执行救火等消防任务;医疗、卫生机构出动的救护车执行紧急救治伤、病人员等任务;“工程救险车”是各种救险车的总称,是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路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应急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如出现自来水管道漏水、煤气泄漏、电缆、电网损坏、道路坍塌、水毁等紧急险情时,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防汛、城市建设、交通、铁路等部门,都可以出动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抢险任务。

执行警务、执行消防任务、执行救护任务、执行救险任务都是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所以,为了保证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顺利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遇到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时,都应当主动让行。

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上述四种特殊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一般来说,这些特殊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很容易识别。但有些车辆如工程救险车的种类比较多,标志、图案还不统一,本法通过后公安部门会根据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4.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本项所列的八种情况,都属于危险或容易出现危险不具备超车条件的地段,法律明确规定在这些路段禁止超车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如何通行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法第三十六条对车辆和行人在有交通信号和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如何通行作了规定。是对一般通行主体的原则性规定,即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而本条则是对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如何通行所作的规定。与本条相比,除了通行主体与通行路段不同外,本条还增加了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主要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保护弱者、文明礼让的精神。也是从大局出发,维护整体的交通和安全畅通。

本条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通行。如果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交通的,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这里所说的“交叉路口”,是指道路上的“十”型路口、“丁”型路口、“T”型路口、“X”型路口等两条以上有交叉的道路路口。关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具体规定,各种符号表示什么意思,作为机动车的驾驶人员都应当熟练掌握。但是,这些交通信号标志也不是永远不变的。由于目前这些交通信号标志还不健全,要与国际交通信号的标志接轨,还需不断增加新的标志,驾驶人员应当不断学习、掌握新规定,以避免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发生。

第二,机动车在通过既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也没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机动车驾驶员首先应当减速慢行,如果遇有行人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先让行人通过。遇有优先通行的车辆,应当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这一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讲,应当形成一种自觉的行为,只有这样,我们的交通才能有序而不乱。这里所说的“优先通行的车辆”,是指本法规定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本条对“减速慢行”没有规定具体的行驶速度,本法通过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根据本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可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如何通行的规定。

【本条释义】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多,车辆多。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机动车通过窄路或修路等情况,无论是否有交通标志或交通警察的指挥,都会出现交通拥堵等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不强,行为的文明程度还不够高,有的是由于道路设计不合理,有些行为法律规范的也不够,执法机关执法不严等原因。其具体行为表现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抢行;机动车驾驶人为了自己能早先通行,置他人的利益于不顾,不按秩序排队,生挤硬钻,甚至会出现一些很不道德、不文明的行为等。这样既影响了大家的通行,又可能引起一些不该发生的矛盾。为解决我国多年来交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一些驾驶人员迫切希望增加这一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遵守的规定,也是禁止性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遇到交通拥堵等情况,需要排队等候通行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各行其道,按规矩排队等候或者跟随车流通行,不得借道超车,不得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其他等候的车辆中间穿插通行。由于在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车与车之间的距离很小,不具备超车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的车辆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通行,或者见缝插针在其他车辆中间穿插通行,使本来按规矩排队等候或者跟随车流通行很快就可以解决的交通堵塞问题更加严重,排队的时间更长,聚集的车辆更多,交通秩序更加混乱。

第二款是关于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等情况下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如何通行的规定。第一款是对机动车的禁止性规定。本款则是对机动车应当如何通行作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机动车遇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需要停车排队等候通行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交替通行:(1)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段或者车道减少的路口,如只有一条车道同时又不是单行道或者道路狭窄的路段或者路口;(2)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3)在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所谓“交替通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的车辆依次轮流通行。

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纪守法,文明行驶。遇到上述规定的情况时,应当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和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他人,也有利于自己。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和机动车上的乘坐人员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中,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火车属于高速交通、运输工具,与其他机动车不同。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有的可能只是刮蹭或者造成轻伤害或者财产的轻微损失,造成惨重后果的还是少数。而机动车一旦与火车发生碰撞,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本条规定对于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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