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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5)

三、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为了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本法规定了有关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

3.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

5.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

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7.对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措施的验收制度。

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

9.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

10.对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前置审批和严格监管的制度。

1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及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的制度。

12.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处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等等。对这些法定的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各方面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已成为我们的宪法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们法治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对安全生产管理,同样必须坚持法治的原则。本法是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确立了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建筑法、煤炭法等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国务院也制定了若干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以及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批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对这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违反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做好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搞好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等。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尊重科学,探求和把握规律,运用安全目标管理、事故预测、标准化作业、人体生物节律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更为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制度。这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岗位特点,确定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并与奖惩制度挂钩。只有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各岗位操作人员人人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人都按照自己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才能得到保障。

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物质技术条件,其作业场所和各项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等方面,都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在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行业的安全规程、规范和有关的国家标准中,针对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及潜在的危险因素,对企业应当达到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了规定,对国家的这些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予以关闭。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本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

1.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2.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由企业“一把手”挂帅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副职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本单位的职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应负的责任。按照本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职责包括: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从业人员

本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对此都给予高度重视,以立法予以保障。在我国于2001年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各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护。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在我国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中,也都有关于劳动者安全生产保障问题的规定。本法作为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在分则的有关条款中,对从业人员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作了更具体的规定。按照本法规定,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履行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义务主体,是从业人员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从业人员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只有每个从业人员都认真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才有扎实的基础,才能落到实处。

四、侵犯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从业人员不履行保证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的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一些企业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从业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紧急避险权和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特别是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解放,一些企业大量雇佣农民工,企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很大。一些企业以此为由,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给从业人员发放安全生产防护用品。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较低,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措施。在生产经营中经常出现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由此引发大量事故。本法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侵犯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从业人员不履行保证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的,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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