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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5)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旅游活动涉及的环节比较多,在不同的环节对旅游服务的要求不尽相同,容易发生纠纷,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宜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这样做便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和分清责任。因此,本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某旅游者与某旅行社未订立书面旅游合同而事实上已随团出国观光,则视为旅游合同已经成立。

三、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

包价旅游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旅游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等。当事人包括代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地址是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地域管辖的重要依据,应当相互核对清楚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在旅游合同中。

2.旅游行程安排。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核心部分,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权利义务的集中体现。目前旅游纠纷的发生,大多也是集中于此,主要原因是旅行社对相关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有权利失衡的条款。行程安排主要包括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3.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旅游团的最低成团人数直接关系到旅游团能否组团成功,因此,当事人在旅游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也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它线路出团。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具体包括:(1)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包括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2)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应当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酒店如未评星则直接写明酒店名称,不可使用“准四星”、“四星待评”等模糊用语;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3)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应当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用餐标准应明确具体,如写明“人均20元”,“每桌12菜一汤”等。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主要包括:(1)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应当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和游览项目名称等,以及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2)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3)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4)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6.自由活动时间安排。这里的“自由活动”,是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自由活动时间,是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时间。

7.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一般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水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包价旅游合同必须约定旅游费用,包括币种(以人民币支付还是外币支付)、交付期限、交付方式(一次性交付还是分期交付)、结算方式(以现金结算还是转帐结算)等。从目前来看,由于旅行社的竞争很激烈,旅游费用方面往往存在不实的情况,作为消费者,报名参团的时候不能光直观看一个价格,还要看旅行社的信誉和质量以及实际到旅游目的地以后,存在自费问题、购物问题、擅自增加项目问题。在出行前一定要把价格确定好,钱款包括的内容,儿童包括的内容,成年人包括的内容,都要问清楚,包不包括自费项目,包不包括机场建设费等都要问清楚。

8.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旅游合同既要维护旅行社的利益,也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旅游合同应当对当事人双方的违约责任以及解决纠纷的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一般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旅游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例如,旅游合同中应当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约定旅游者不按照法律规定退团、旅行社不按法律规定转团或者取消预定,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等等。

当事人还可以在旅游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旅游者与旅行社可以约定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双方协商解决;(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解决;(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旅行社条例》中规定,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签约地点和日期,以及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等。上述事项,既可以保证旅游合同的顺利实施,也可以及时对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进行监督,应当在旅游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此外,转团安排、意外险购买提示、各种安全须知、其他温馨提示等,通常也在合同签订时一并在合同中或者合同附件中告知游客。

实践中,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旅行社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特别是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的内容,更应当向旅游者作详细说明。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旅游行程单的含义

旅游行程单简称行程单或者行程表,是旅行社提供给游客的写明某个旅游线路的日程安排、服务标准、注意事项的一份文件,是旅游合同的必备附件,也是旅游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游客在报名前应当仔细阅读行程单内容,并就相关事项详细咨询旅行社。独立成团的行程单可以根据团队的需要定制某条线路的行程单,即可修改其中内容。旅游者在报名时应当索取一份旅行社盖章确认的行程单,并签字一份行程单留存于旅行社,与旅游合同一起作为参团依据。

二、旅游行程单的内容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行程单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旅游行程单用语应当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使用“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三、旅游者阅读旅游行程单的注意事项

游客在报名前应当仔细阅读行程单内容,并就相关事项详细咨询旅行社。从目前旅行社的旅游行程单来看,多数报价都从“低”报,即景点多数只含第一道景区的门票,缆车等均要“自理”,行程中所包含的游览景点,多数属于免费景点,而旅行社往往将最精彩的、游客们非去不可的景点列为“自愿自费”项目写进合同里。这样做,旅行社可以吸引到广泛的客源,却无形中增加了旅游者的负担。旅游者阅读旅游行程单,应当注意是否包含往返交通、住宿、餐饮等内容,并注意报价中是否包含重要景点、精华景点的门票,进入景区之后,是否包含缆车或者环保车等费用。旅游者报团时应当尽量将行程表涉及到的所有细节都落实,如入住哪家酒店、接待车辆是什么车型多少座、就餐是在哪家餐厅以及在核心景区逗留多长时间等,避免旅行社使用“四星酒店”、“进口大巴”等模糊用语。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代理社、地接社的基本信息以及导游服务费用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根据2010年5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旅行社可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为组团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代理社。

组团社应当具有线路产品,并已就接待旅游者的事项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签订了合同,或与地接社签订了委托接待合同。

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双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形式、代理费及其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报主管组团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招徕授权书》应当载明组团社和代理社名称、委托招徕的具体内容、委托期限,样式规格应当便于放置和识认,并注意防止伪造,具体由组团社确定。

组团社可以将下列事项委托给代理社:(1)招徕宣传;(2)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3)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4)收取旅游费用;(5)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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