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1544100000007

第7章 一般规定(6)

【专家评析】

首先,在本案中,安某死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与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案件。由于死者是从某医院住院部的旋转楼梯中间的“天井”摔下致死,因此,案件的性质应当属于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责任问题。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公共浴室(包括桑拿浴)、歌舞厅的等接待顾客的场所属于服务场所;邮电、通讯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场)、动物园、公园向公众开放的部分属于服务场所;银行、证券公司等的营业厅属于服务场所;营运中的交通工具之内部空间属于服务场所;其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也属于服务场所。在这里,医院也属于经营者或者应当等同于经营者看待,应当像其他经营者一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义务,通常包括硬件设施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软件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铁路法》、《航空法》、《公路法》以及《民用建筑通则》等都对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在本案中,如果某医院住院部旋转楼梯中间的天井设计符合相关规定,而且符合医院安全的特殊要求,医院在管理上也达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则不承担责任;反之,则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民用建筑通则》中规定,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小于0.9米,栏杆高度不小于1.05米。某医院住院部的楼梯栏杆高度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住院部楼梯天井的设计也未违反相关规定;对于神经内科病房能否安排在10楼,有关医疗管理法律法规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不能认为某医院的病房安排违法。某医院对安某进行的是二级护理,按照有关规定,二级护理要求做到每1到2小时巡视一次。这一规定是对观察患者病情的要求。某医院护士在事发当日晚7时左右为安某量过体温,而安某的家属发现安某死亡是在8时多,某医院护士没有违反了1到2小时巡视一次的规定。患者安某是因眩晕症而非精神病住院治疗,患者及其家属也未说明其患有精神病,因此,某医院有理由认为安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某医院对安某具有护理义务,但不承担法律上的监护职责。护士对患者的巡视是间断巡视,并非24小时的监护,某医院已经履行了护理义务,因此,其护理行为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安某的家属主张某医院侵权,理由不成立,某医院对安某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16、驾车过程中被不明飞石致伤,公路管理部门应否赔偿?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驾车过程中被不明飞石致伤,高速公路管理局作为物件的管理人,负有管理、维护该物件的责任,除非证明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否则,高速公路管理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王某驾车外出。当其高速公路一跨线桥下时,从桥上飞下一块碗口大小的石头,砸碎挡风玻璃后击中王某肩部。车辆失去控制,撞在护栏上。王某受重伤。王某的亲属诉至法院,高速公路管理局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5条又对该条进行了解释,补充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了物件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规定的是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又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以及其他地上物因设置或保管不善,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这类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在发生损害之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免于承担责任,包括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情况。在本案中,致人损害的是高速公路跨线桥上坠落的石块,道路、桥梁均属《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规定的“物件”,对于物件致人损害在举证责任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局作为“物件的管理人”,负有管理、维护该物件的责任,除非证明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方可免责。否则,高速公路管理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17、驾车外出过程中被电线绊倒,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驾车途中被电线绊倒,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如果电线系施工人员拆卸所为,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

王某驾驶摩托车外出途中,被横跨公路的广播线刮倒。与此同时,对面驾驶拖拉机相向行驶的叶某见王某跌倒后,当即向南避让,但由于避让不及,拖拉机后轮从王某右小腿碾过,致王某受伤。叶某停车后将广播线拖开,未对王某进行救助即驾车离开现场。当地公安部门派员到达事故现场,并将王某送至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中下段骨折。经查,某农电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在进行农网改造过程中,将所有权属于广播电视站和村委会的广播线从电线杆上拆卸后,未作妥善处置,致广播线横向悬挂在公路上。

【专家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广播电视站和村委会作为广播线的所有人可以证明该广播线悬挂在空中系农电公司工作人员私自拆卸所为,从而能够免除自己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农电公司在私自拆卸了广播线后,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达到足以防止事故发生的程度,不仅一般正常人、车辆足以识别并采取预防措施,而且应当保证通行的盲人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安全。显然,农电公司的不作为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起因,其应当承担责任。

而王某在公路上没有禁行标志或者施工障碍标志的情况下正常行使,对事故的发生无法预见,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在王某被广播线刮倒后,叶某虽然采取了避让措施,但未足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其也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偶然因素致使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不能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只能使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而如果仅仅因为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偶然结合就必然承担连带责任,则过于苛刻,尤其是让轻过失的行为人连带承担重过失行为的侵权责任,既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观念,也与侵权法的基本原则相悖。从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看,农电公司私拆广播线的行为应当是事故发生的起因,也是主要的原因,其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而叶某对事故的发生无法预知,主观上没有过错,因其存在逃逸情节,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国际化进程中的中国烟草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国际化进程中的中国烟草知识产权管理研究

    本书对烟草行业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的生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专题性研究,并就行业知识产权的协作、转移、应用等机制有针对性地提出制度性建言。
  • 知识产权制度论

    知识产权制度论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就是一个世界瞩目的话题,但知识产权制度在理论及实践上却存在许多空白。特别是不少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仅是一项法律制度,而未能将其看成是一种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紧密联系的制度或关系。本书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社会关系的研究,较全面地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界定、分类,并从多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论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中国商法年刊(2012)

    中国商法年刊(2012)

    全书共分为商法总论与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的实施评估与研究;票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与研究;民间借贷与金融秩序的商法研究以及附录五个部分。内容涉及“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包括商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实施评估与研究”“票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研究”“民间借贷与金融秩序的商法规制”。本书重点研讨我国民生发展中出现的商法问题,商事审判和商事纠纷诉讼外的解决机制成为司法界和实务界的一个热门话题,该书对商事审判和诉讼外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提出了独特的见解,对我国建立便捷、高效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热门推荐
  • 木讷相公:腹黑娇妻要定你

    木讷相公:腹黑娇妻要定你

    前世智商高绝,过目不忘,却身体羸弱,被爱人所害,含恨而终今生她是被夫家退婚,容貌有损的落魄小姐。空间在手,闷声发财,整治渣前任,脚踩极品亲戚,抓到忠犬相公,我要幸福一辈子。“相公,要抱抱”腹黑娇妻衣裙轻拢,媚眼如丝。“媳妇,我就是抱抱”木讷相公一把扑倒,娇妻这么爱撒娇怎么办,在线等,挺急的“相公,说好的平凡忠犬呢?”腹黑娇妻挥舞着小皮鞭,眉毛轻佻“媳妇儿,金镶玉忠犬也可以”相公再次扑倒,娇妻嫌弃我身份显赫肿么办,在线等,挺急的喜欢的小伙伴收藏我哦!
  • 大翻盘

    大翻盘

    人性的弱点,人性的本能,在这里表现的一览无余。
  • 囧孕喜事来(喜孕来系列)

    囧孕喜事来(喜孕来系列)

    我是哥哥聂子赫,我是弟弟聂子烨,我们是双胞胎,妈妈在极度乌龙的情况下生下我们。直到六岁的时候,我们才知道爸爸的存在,他是一个很厉害的服装设计师,而且酷酷的样子好帅。为了能拥有完整的家,我们决定帮助爱做梦的妈妈把到帅爸爸!
  • 永恒只为伴红颜

    永恒只为伴红颜

    凌驾天道,踏碎轮回,俯视万古,斩灭群仙,立身永恒!打服世间所有生灵,只为,伴你永恒!
  • 网络传播与公众表达:网上公众表达的现状与影响研究

    网络传播与公众表达:网上公众表达的现状与影响研究

    网络传播的互动参与性可以被用来促进公共交流,因而也激发了人们对于其在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期望。特别是近几年涌现出来的一些个案,都让人们对网上舆论的影响产生深刻的印象。但是这些个案在广阔的网络传播背景上占据什么样的地位,网络上的公众表达从整体上处于怎样的状态,能在多大范围内对社会产生影响,现有的研究尚很难就这些问题给出一个比较清晰的回答。本研究从中国的社会文化环境和网络传播的实际运作状况出发,结合文献研究和实证调查两种方法,对网络上的公众表达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并试图对网络表达的现状、特点及其影响提供判断。
  • 天价萌宠:慕少的女人

    天价萌宠:慕少的女人

    “他是我的男人!”夏薇如将女人推开,本想去捉奸在床,可是谁来告诉她,这个有着性感八块腹肌的男人是谁!?“谁是你的男人!?”男子邪魅的声音在夏薇如的耳边响起,夏薇如一烟灰缸将男子打晕,落荒而逃。却是不料,从此过上了小白羊智斗大灰狼的“凄惨”生活!【婚后】“慕惜爵,你不用上班吗?!”“有啊!我的工作就是专职爱你!宠你!哄你!保护你!照顾你!24小时加班,不迟到不早退,陪吃陪睡陪洗澡,没有任何怨言!”大灰狼露出邪魅的笑容,小白羊,你还满意吗?
  • 我们爱过的青春

    我们爱过的青春

    人生路漫漫,我们一起走过来了风,走过了雨,回头看看,青春不再。谨以此书纪念我逝去的青春。
  • 凶悍王妃:冥王绝宠

    凶悍王妃:冥王绝宠

    她,是二十二世纪的小白领,一场穿越成了白府千金。他,是帝拓大陆的外姓王爷,手握重权,强势霸道几乎无人能敌!在他们一次又一次的相遇中,会发生什么?
  • 天武灵陆

    天武灵陆

    天武灵陆,一个崇尚武力的大陆,大陆中一个从小被称为废物的孤独少年如何在这个世界生存下去,他将怎样踏过别人的嘲讽,走向未来!
  • 林榛榛闯荡江湖传

    林榛榛闯荡江湖传

    青春是用来折腾的吗?林榛榛没有文凭也没有技术,就大着胆子跑到外地闯荡去了,在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这也太不自量力了!然而她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成功了吗?当然没有,她处处碰壁到处遭白眼,然而一次次的失败并没有让她夹着尾巴回老家,反而激发了她的斗志,让她越战越勇,这是什么精神?她遭遇了什么,让她犹如凤凰涅槃般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