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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损害赔偿(13)

请问,“互碰自赔”合法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互碰自赔?

【专家评析】

可以肯定地说,在一定条件下,“互碰自赔”是合法的,它确实是建立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基础上的一种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所谓交强险“互碰自赔”,即对于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两车或多车互碰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

适用交强险“互碰自赔”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单方肇事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涉及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适用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原则

(一)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并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二)原则上,任何一方车辆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按一般赔案处理。即对三者车辆损失2000元以内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本案中,由于双方均有责任,且损失不大,基本估计在2000元以内,则可以适用交强险“互碰自赔”,廖某和盛某均可在自己参保的公司理赔。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6.精神损害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吗?

【宣讲要点】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有权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而交通事故大都属于民事侵权,因此从法律层面讲,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有权申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则更是有“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

那么,交强险是否承担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那么,依据学理解释,交强险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正是据于这一理由,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批准了中国保险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肯定了交强险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该《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案例】

2011年5月,刘某驾驶自己的桑塔纳车从市区到郊区办事。因为事情紧急,刘某沿312国道急速行驶。这时有张某父子两人在前面路边行走。突然,刘某看到有个行人从路边欲横穿马路,刘某于是紧急刹车,并紧急打方向盘,结果将张某的孩子撞成重伤。由于车速太快,桑塔纳轿车将张某孩子拖行了将近20多米才停下来。在将张某儿子送往医院的途中,由于伤势过重而死亡。张某眼见自己的孩子被撞成重伤并被拖行,最后死亡,精神受到严重打击。

交警队勘察现场后,认定刘某承担全责。张某于是要求刘某及交强险保险公司和商业三者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误工费,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对于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误工费,各方均无异议,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于精神损失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拒绝予以赔偿。于是,张某将刘某及交强险承保公司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高上了法院。

【专家评析】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商业保险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商业保险合同来确定具体的保险范围。一般而言,商业保险只承保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赔案中,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张某的精神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驾驶人员和交强险都有义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张某眼见自己的孩子被撞成重伤,被强行拖行20多米,最后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显然这一过程和最终结果都会对张某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就这一具体案情及后果而言,我们认为应当给予张某精神损害赔偿。刘某及承保交强险的公司有义务给予相应的赔偿。

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一般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3)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目前,一些省法院掌握的标准是最高不超过5万元,有的市一般掌握的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赔偿数额也会适当增加。对于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比如,本案中张某亲眼目睹其子的死亡,显然精神伤害更大一些,适当多赔偿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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