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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交通事故的认定、处理(5)

【典型案例】

张某于2013年4月12日在某市二环路被一辆奥拓轿车撞成重伤,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张某被过路人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2万余元,经医疗鉴定为八级伤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鉴于肇事车辆目前尚未查获,建议暂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张某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于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于2013年4月12日2在某市二环XX处被一辆奥拓轿车撞伤,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专家评析】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作为受害一方的当事人来讲,是否要求出局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对肇事者已经有了一定线索,可以适当等一等,找到了肇事者或者肇事车辆再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局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对肇事者或者肇事车辆线索不多,需要较长时间甚至有可能查找不到的,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局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为,这样可以作为一种有效证据,今后找到肇事者后可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另外,要求出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对受害方的当事人来说,没有什么不利之处。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11.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吗?

【宣讲要点】

“私了”是我们老百姓的俗语,但有效表达了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方式。在我国,交通事故处理是否能够“私了”,要根据具体情况。比如涉及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是不能“私了”的,当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肇事者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从轻处罚,但也不能“私了”。

那么,是不是交通事故都不能“私了”?当然不是。由于我国每年都发生大量交通事故,绝大部分都不涉及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损害不大,对于这些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能够“私了”,不仅能最大程度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而且节约大量国家资源,所以对这些交通事故案件,国家是鼓励“私了”。也就是通过交通事故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等各方面的一致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若要当事人双方“私了”交通事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是造成财物损失。对于财物数额的大小,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

第二,当事人对双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事故的形成原因没有争议。这里的事实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事故的形成原因包括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责任、事故发生时的路状、车辆本身是否存在故障等因素,以及诸多因素与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没有争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对财产损失情况和双方各自的责任分担意见基本一致,不存在争议。

第三,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自主处理交通事故引起损害赔偿事宜。符合以上条件的,当事人即可撤离事故现场,协商具体赔偿事宜。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当事人“私了”,也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应当将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记录下来,并共同签名后,才能撤离现场。否则,就会导致责任无法认定,对于如何赔偿就会失去依据。

【典型案例】

石某在一个小区当保安。2011年3月12日下午三点,石某在小区门口执勤。小区的王大爷拎着一箱水果从外面回来,石某赶忙跑过去帮忙。石某刚到人行道的马路边上,一辆奥迪轿车从不远处开过来,石某为了保护王大爷,自己被该车刮倒,所幸只是腿部被擦破点皮。石某从地上爬起来时发现该车竟然没有车牌号,并且也未贴有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石某正准备报警,司机付某下车对石某说一切损失由他来赔,叫石某不要报警,并说事故损失小,没有报警的必要,即使报警了交通管理部门也不会受理的。听他这么一说,石某也认为事故不大,没有报案的必要。就与司机私下解决了事故争端。

【专家评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6条、第87条规定,交通事故若没有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并且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结果、赔偿方式和数目能达成相同意见,并可以很好地自行解决的,当事人可以不报警。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成因、解决方式、赔偿结果存在不同意见,无法协商一致的,就应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派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在本案下,石某只是受了点轻微伤,司机付某还主动提出赔偿,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能够自行解决,当然可以不报警,这也就是所谓的“私了”。但是,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司机付某的肇事车辆奥迪轿车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牌照,并且没有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对于这种情况,我国交通法规有特殊规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8条第1款第(三)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本案正属于该种情况,所以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作为当事人的石某有义务立即报警,由交通警察对你们的这起事故进行处理。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十条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12.交通事故“私了”不成还能再报案吗?

【宣讲要点】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双方可以“私了”。但是,决定要“私了”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在“私了”过程中,也就是在认定责任和赔偿数额等方面可能达不成一致意见,这就涉及到是否还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向交通管理报案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予以立案。但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双方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材料,由交通警察按双方责任大小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对于这种因“私了”不成而又报案的情况,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处理:

第一种途径是推定事故责任。推定事故责任是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时,或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时,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证据灭失,难以确认事故责任时,对当事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由于“私了”当事人一般都已经撤离事故现场,使事故现场遭到破坏,证据灭失,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只能根据事故的损害后果,询问当事人、证人,还可以要求当事人各方对现场的地点和碰撞时的位置进行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该交通的事实及成因争议不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如果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并且对事故原因已无法判明时,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意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二)项的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二种途径是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适用该途径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一般是因为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碰撞的位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都存在分歧,并且没有证人加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适用责任推定,而是向当事人各方或各方代理人发出通知书,告知由于各方当事人没有及时报案而导致交通管理部门没有证据确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各方当事人应将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交由人民法院处理和裁决。

【典型案例】

单某是某市招商局的一名司机。2013年8月21日,单某开车送陈局长去某省参加一个会议。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出了点小问题,于是单某把车停在右侧的应急车道内,让陈局长坐在车内,单某下车排除故障。单某当时忘记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就在单某准备查找故障时,被一辆从后面驶来的黑色广州本田轿车撞上,所幸单某当时在车的旁边,陈局长也没受伤。肇事司机尚某说他从远处开过来时没看见警示标志,只是看见前面有辆车,走近才发现车是停着的,尽管拼命踩刹车还是撞上了。单某认为尚某没有紧急情况不该将车开进应急车道。为了避免麻烦,双方决定私了。于是,双方将车撤离事故现场进行协商。由于单某的车损坏较重,所以要求尚某承担主要责任。但尚某认为是单某未设警示标志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应由单某承担主要责任,双方为此一直未达成协议。最后单某改变主意,决定向交警队报案。

【专家评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又报案,交警管理部门是否还受理的情况,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双方对赔偿数额自行协商不成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予以立案。但应当按规定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双方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材料,由交通警察按双方责任大小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在本案中,单某和尚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进行“私了”无果的情况下,单某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应该给予立案。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并给予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定双方所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及具体的赔偿数额。

在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单某应当了解一下机动车在高速路上出故障后应如何处理。在机动车出现故障后,即使照章停车,也要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灯,设置警告标志。

二是,双方即使决定要“私了”,也必须先在记录好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才能撤离现场。显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做到这一点,导致责任认定出现麻烦。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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