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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0)

4.对犯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50条的规定,犯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如何理解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中的出版物?

首先,本罪所称出版物,是指一切被编印制作出来的、供人们阅览或视听的作品。我国刑法并未对出版物的范围做出任何限定。出版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电子出版物不得刊载煽动民族分裂,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第75条规定,违反前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及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在音像制品中制作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从部门法的协调性以及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角度分析,立法原意中出版物是包括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

其次,本罪所称出版物既可以是通过正式途径(如通过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出版的出版物,也可以是通过非法途径出版的出版物。实际上,本罪中所指出版物只能是非法出版物,不可能是合法出版物,因为即使形式合法的出版物,如果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内容的,也应当被划为非法出版物。那么,不公开发行或者仅限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呢?根据我国出版物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对刊印具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为给以行政处罚。但如果这种内部出版物刊载歧视、侮辱少数名族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同样构成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6.认定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不是指某一个人的习惯或嗜好,而是指某个或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即除汉族以外其他55个少数民族在生产、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里的喜好、崇尚和禁忌。如果行为人任出版物中刊载的内容只涉及到某一个人,即使对其造成侮辱,也不能按本罪论处;必要时,可以按侮辱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其次,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只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指行为人动机卑鄙,刊载的内容歪曲了历史或者纯粹是谣言,刊载的内容污秽恶毒,或者是多次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等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引发骚乱、致使********激化、引起民族冲突的,等等。

7.本罪与侮辱罪、诽谤罪有哪些区别?

首先,犯罪客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和名誉;而本罪侵犯的则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主要是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其次,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侮辱罪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表现为行为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侮辱、诽谤行为也可以采取出版作品等文字方式,但还可以采取口头、动作等方式。而本罪只能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三,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第四,犯罪主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的主体则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第五,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侮辱罪、诽谤罪则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之目的。

8.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有哪些区别?

首先,犯罪客体不同,两罪都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破坏了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但两者侧重点则有所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主要侵犯的是民族平等、团结的权利。其次,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只是55个少数民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则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全部56个民族。第三,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表现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煽动的方式虽也可以采取文字作品的方式,但并非仅限于此,其行为方式要比本罪广泛得多。第四,犯罪主体上不同,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第五,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民族团结、制造********之目的。

【典型案例】

2004年10月份,刘某(基督教信徒)从外地来到某自治县(信奉******教)某镇,以卖鞋生意为由租住于某家属楼302房间,并在当地进行基督教传教活动。2007年4月26日,当地有一******老人去世,约有一千多人前来送葬。刘某趁送葬人多之际,将事先印刷好的明显带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言辞内容的《给******朋友的一封信》(以下简称******,含有以下表述:“《古兰经》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人类,我们的祖先阿丹是因吃了禁果,犯了罪才被赶出了天堂,是罪!是罪!……耶稣基督被定死于十字架,第三天复活了,穆罕默德死了,教主死了,大阿訇死了,永永远远的死了惟有耶稣复活了,他的坟墓空空,他复活了,所以信耶稣的人也要复活进入天堂……”)散发给当地群众,引起当地******群众的激愤,部分群众辱骂、威胁殴打刘某。刘某逃离现场,随后公安人员接报前来处理,将刘某带至公安机关。同时,公安人员从当地群众手中查扣******153份,又从其租住的房间内查扣******9000份、圣经等书籍523本、光盘1745盘及磁带、宣传图片等物品。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犯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专家评析】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刘某制作信件并在******群众中散发的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出版?信件内容是否可以认定为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

首先,所谓出版物,是指一切被编印制作出来的、供人们阅览或视听的作品。我国刑法并未对出版物的范围做出任何限定。古代金文、石刻以及人工抄写、刻绘书籍,都是一定意义上的出版。现代出版主要指对以图书、报刊、音像、电子、网络等媒体承载的内容进行编辑、复制(包括印刷、复制等)、发行(或网络传播)。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本案中,刘某出于传播基督教的动机,非法制作、印刷大批量含有侮辱******群众言辞内容的******,可以认定为出版活动。

其次,刘某的******是宣传基督教义的。如果在其他地方宣传基督教义可能构不成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但刘某剑走偏锋,偏偏选择了信奉******教义的民族自治县,这里的大部分群众都是******。对于他们而言,攻击他们信奉的穆罕默德、大阿訇等言论,是对他们族群的极大侮辱;宣扬异教思想,是对他们族群的极大歧视。因此,可以认定刘某的******具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

但是仅仅以上两点还不足以构成本罪。刘某利用当地人送葬的场合,在******群众中进行散发,激起了严重民愤,部分群众辱骂、威胁殴打刘某,险些造成大规模群体事件,可以认为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构成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并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是适当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五十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12月17日)

第七条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50条的规定,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二十六、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多种宗教信仰并存,而且宗教问题常常会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问题相互交错,具有特殊复杂性,一旦处理失当,就会影响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我国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宪法保护信仰自由的原则和要求具体到刑事保护上,就是刑法规定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指一个人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教的自由。同时,宗教信仰自由必须是在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不危害国家利益和各民族的团结的前提下进行宗教信仰活动。对于利用宗教信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不属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范围。我国现阶段合法宗教主要有佛教、道教、******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约有信教群众1亿多人。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制止他人加入宗教团体,或者强迫他人退出宗教团体;或者强制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或者强迫他人信仰这种宗教,而不准信仰那种宗教;或者破坏他人的宗教信仰活动;或者对信仰宗教的人或不信仰宗教的人进行打击迫害,以及非法封闭或者捣毁合法宗教场所、设施等等。等等。非法剥夺的手段既包括暴力、胁迫手段,也包括权力、行政、司法等手段。本罪是典型的身份犯,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宗教政策中具有重要地位,有的则专门从事宗教事务工作,一旦对宗教信仰自由进行干涉、破坏,危害后果往往非常严重,造成的影响也更坏,因此本条将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的,不构成本罪;如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其他条文的,可按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2.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一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如禁止他人信仰宗教或加入宗教团体:强迫他人放弃信仰宗教、退出宗教团体;强迫他人信仰某种宗教,加入某种宗教团体等。

二是封闭或破坏宗教场所及必要设施。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及设施是举行正当宗教活动所必需的,有些少数民族甚至还把宗教寺庙等视作民族存在的象征。强行封闭教堂、损坏宗教庙宇、焚烧经书、捣毁宗教供奉设施等都属于本罪行为表现。

三是禁止或扰乱正当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包括天主教的弥撒、基督教的礼拜、佛教的****、道教的道场、******教的礼拜和朝觐等。

四是对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威胁、打击、迫害。例如:对教徒在政治上进行打击和迫害,在经济上进行非法制裁,以及进行人身威胁,造成恶劣影响等。

五是非法撤销合法的宗教组织,非法剥夺教职人员履行宗教职能的权利,非法阻挠、禁止合法的宗教刊物的发行或者勒令停办宗教院校等。宗教组织、宗教院校、宗教刊物、职业宗教人员对信教公民的精神生活均有重要影响,对它们的非法干涉就是侵犯宗教信仰自由。

六是以语言、文字、图案等方式侮辱宗教或宗教团体的行为。例如出版社、报刊社等新闻出版机关中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出版物中包含有侮辱、毁损宗教或宗教团体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发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等。

如果在出版物中既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又包含侮辱、毁损宗教或宗教团体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触犯本罪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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