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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侵犯财产罪(3)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13年11月23日)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30日)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5月27日)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11年5月23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11)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二、抢夺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抢夺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夺取他人即时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但是,抢夺特定的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公文、证件、印章等,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论处,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夺取他人即时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的对象仅限于他人占有的动产,而且应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但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抢夺未遂论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抢夺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抢夺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夺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通常来不及抗拒。

3.抢夺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所谓“数额较大”,根据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至3千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4.对犯抢夺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犯抢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抢夺解释》,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至3千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但是,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5百元至1千5百元确定: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导致他人重伤的;导致他人自杀的;具有《抢夺解释》第2条第3项至第10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同时数额达到1万5千元至4万元的。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导致他人死亡的;具有《抢夺解释》第2条第3项至第10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同时数额达到10万元至20万元的。

5.抢夺罪与抢劫罪有哪些区别?

抢夺行为主要表现为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通常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人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6.抢夺致人伤亡的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抢夺解释》第3条、第4条的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自杀或死亡等后果的,以抢夺罪定罪,重伤、自杀或死亡结果作为量刑情节,不再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典型案例】

2009年10月18日,唐某邀约王某抢夺他人财物,并作出具体分工,由唐某负责寻找抢夺目标并直接实施抢夺,王某负责驾驶摩托车接应逃离作案现场。当日,二人来到一家商场附近,见被害人张某从商场购物出来,进入停靠在路边的轿车内放置东西准备启动离去,唐某趁被害人张某不备拉开轿车副驾驶座位车门,抢走放置在座位上的手提包一个。随即,唐某乘坐王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见状立刻驾车追赶,并在附近将二人驾驶的摩托车撞倒,追回被抢提包并当即报警。经公安人员清点,包内共有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趁他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未遂)。判决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一审宣判后,唐某、王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抗诉理由主要为二人的抢夺犯罪形态应属于犯罪既遂。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判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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