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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1)

1.在单位大肆吵闹打砸该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所谓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的表现主要有:(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2)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等;(3)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等;(4)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等。例如,有的被辞退的违纪职工拒绝接受企业的正确处理,无理纠缠,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有的病人或者其家属借医疗事故在医院大吵大闹,不听劝阻,致使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影响。构成该行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即未造成停产停业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其他情形。如果行为人的扰乱行为经有关人员劝阻后,停止扰乱行为,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则可不予处罚。

根据法律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

【典型案例】

某交警队在调查处理一宗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一部分社会人员以事故赔偿为由,无理取闹,先后多次冲入事故调解室,对车方代表人员进行拉扯威胁。并在14时15分许,官某等人再次冲进调解室,对车方代表拳打脚踢、用椅子砸。下午16时40分许,当调解仍在进行时,官某等人踢门,强行闯入调解室,故意摔茶杯,踢翻办公桌椅和报纸架。民警上前制止时,有三名民警被打,致使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后闹事者被在场的民警制服,带头违法闹事的官某等以及参与人员被端州公安分局传唤调查。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严重的扰乱单位秩序及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涉案违法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交警部门办公场所制造混乱,严重干扰工作秩序,甚至毁坏办公物品,殴打民警,造成极坏影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扰乱单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之规定,第43条第一款结伙殴打他人的规定,公安分局作出对官某等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对两人殴打他人行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遇到类似情况时,有关当事人应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同时,对于以处理问题为借口,别有用心扰乱秩序,妨碍事故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村民堵路的行为会受到处罚吗?

【宣讲要点】

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的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准则。公共场所包括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宾馆饭店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公共场所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公共场所的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影响其他人的正常活动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行为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其无理或过分的要求,有的是乘机闹事。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造成较大的影响,较严重的后果,如交通堵塞等情形。

【典型案例】

某地一名妇女送其孙女到小学读书,返回途经某屯时,某屯村民以几日前在纠纷地遭该妇女辱骂为由将其围堵,强迫该妇女赔礼道歉,双方发生争执。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处置,由于现场聚集人员较多,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民警将该妇女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某屯村民因此情绪激动,并聚集封堵公路S204线某路段,造成S204线交通堵塞,百余车辆无法通行。事发后,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经近1小时耐心工作无效后,民警果断处置,依法强制传唤带离67人,S204线交通恢复正常。经调查,其中51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另外16人经教育后予以释放。

【专家评析】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是指干扰和破坏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人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内或露天的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所谓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的多数人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包括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内以打架斗殴、损毁财物、抛撒材料、进行演讲、展示标语、打横幅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村民的行为定性准确,处罚适当。某屯村民因此情绪激动,并聚集封堵公路S204线某路段,造成S204线交通堵塞,百余车辆无法通行。很明显,村民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但尚不够刑事处罚。因此,本案中,民警的处理是正确。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酒后干扰轨交运营该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运行的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是指停放在库内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扰乱,主要是指不遵守有关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规定,无理取闹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有很多规定。例如:乘车必须购票;不得拒绝乘务人员查票;必须在站台候车;车到终点必须全部下车;不得违章使用车票、月票;不得在车身和车内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严禁在车内吸烟;严禁携带危害公众安全的蛇、狗等动物乘车;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车;服从船舶以及港站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强行登船、抢下抢上或在港口、渡口、码头、售票处和船舶上滋事打闹等。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影响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是指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4款规定,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某日晚,轨道交通二号线开往中山公园站方向的下行线列车已停运。一男子醉酒后在地铁二号线世纪公园站站台大声叫嚣,要坐车返回静安寺站。车站工作人员耐心向他解释,但他拒不服从,反而强行跳入下行线隧道,躺在道床上。车站工作人员将其拉上站台。23时21分,开往张江高科站的地铁列车进站,此人强行拉开车门,闯入车厢,打骂乘客和工作人员,使列车在世纪公园站停运5分钟。车站工作人员当即报警。由于该男子扰乱地铁运营秩序的严重后果,轨道警方对他依法做出治安处罚决定。

【专家评析】

很明显,本案中,某男子酒后干扰轨交运营是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非法拦截,是指没有正当理由或者合法的依据进行拦截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阻碍其正常行驶的行为。

我们已经知道,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4.破坏选举秩序行为该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选举时,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构成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破坏的选举活动必须是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选举过程。

第二,破坏选举秩序在客观上表现为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以虚假的事实扰乱选举的正常进行。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以实现自己操纵、控制、破坏选举或者其他舞弊活动的目的。伪造选举文件,是指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选举票数进行虚报、假报的行为,包括多报、也包括少报。

第三,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对选举活动造成的影响不大。影响不大,是指仅使少数选民或者代表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致使选举结果没有严重违背民意的;破坏选举没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

破坏选举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是指在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相对较重的情形,如使用了暴力性质、威胁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等情形。

【典型案例】

某村委会主任因故辞职。4月3日,上级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组织该村村民选举新的村委会主任。38岁的村民柳某甲和35岁的柳某乙被推荐为唱票人和监票人。在2名候选人中,高中毕业的王某在已统计的85%选票中占得票数的80%,柳某甲与柳某乙嘀咕:王某当选已成定局,我们何不利用此机会讨好他,将来他当主任后也能给咱一点好处。于是,柳某甲在唱票时,故意将2张废票和1张不是选王某的选票报成王某的,柳某乙发现了柳某甲的这种行为,不仅没纠正,还让柳某甲把那3张选票偷偷卷入右手的袖子里,以后好向王某邀功。柳某甲和柳某乙的行为,被组织该次选举的镇政府领导发现并纠正。4月14日,某派出所以破坏选举秩序,给柳某甲和柳某乙分别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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