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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工伤保险待遇(9)

【典型案例】

姜某在某化工厂工作多年,安排在磷制剂车间工作,先后在精炼和搅拌岗位劳动,岗位虽有所变动,但一直从事着接触磷的工作。后来,经当地医院诊断为慢性磷中毒。于是姜某向化工厂要求享受职业病待遇。

【专家评析】

一旦劳动者身患职业病,不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社会也会予以帮助。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承担如下责任:

(1)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

(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本案中,如果姜某被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就应当对他履行相应的职责。

如果劳动者身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此不予承认,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的证据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证据。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法条指引】

《职业病防治法》

第57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58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59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2.用人单位不同意患职业病的职工调换工作,职工应如何申请仲裁?

【宣讲要点】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7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5条、第6条则进一步具体规定,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典型案例】

罗某在一家大型水泥厂的成品车间工作,由于工作环境粉尘污染严重,他被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尘肺病。经过两个多月的住院治疗后,罗某有所康复,但是医生告诫他以后不应再从事原岗位的劳动。于是,罗某回单位后,要求厂方调换工作岗位。但是水泥厂负责人以不好安排别的工作为由拒绝他的请求。

【专家评析】

劳动者遭遇职业病伤害后,不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还应当为他们提供其他的特殊照顾。

本案中,罗某已经按照程序申请职业病鉴定,确认他患有尘肺病,这是一种常见的严重的职业病,它是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因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罗某有权利要求某水泥厂为他调换工作。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调换,罗某可以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

【法条指引】

《职业病防治法》

第57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5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6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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