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1545300000027

第27章 农民工的劳动保护与福利(9)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8、农民工因工致残后,不愿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而要求享受伤残津贴的,应当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劳动者在因工致残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不因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解除。劳动者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农民工而言,劳动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因工致残的农民工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只有在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农民工才可以推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在硬功致残的农民工的安置问题和待遇问题上,仅考虑农民工自身的意愿是不妥当的,应该兼顾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贺某为某企业农民工,月工资为1000元。2003年11月,贺某因工受伤,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经鉴定为5级伤残。某企业为贺某申请了工伤认定。贺某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给贺某相当于其16个月工资(160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某企业根据贺某身体健康状况,安排其在传达室工作,月工资为400元。贺某认为传达室工资较低,自己因工致残后又行动不便,要求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某企业不同意贺某的要求,双方因此而发生争议。贺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贺某因工致残后,所在单位根据贺某的身体健康状况,安排其适当的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贺某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要求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贺某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评析】

劳动者在因工致残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不因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解除。劳动者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农民工而言,劳动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因工致残的农民工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只有在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农民工才可以推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在硬功致残的农民工的安置问题和待遇问题上,仅考虑农民工自身的意愿是不妥当的,应该兼顾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职工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5级或6级伤残的情况下,由于职工只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对职工而言,劳动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因工致残的职工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只有在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职工才可以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案中,贺某在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5级伤残后,用人单位为其安排了劳动强度较低的传达室工作,对贺某而言,是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符合的适当工作。贺某拒不接受单位安排的工作,坚持要求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不应当支持。

另外,贺某不愿意接受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的原因主要是新的工作岗位工资较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贺某退出工作岗位后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700元),而传达室工作的工资为400元,仅为贺某原工资的40%。从妥善地解决劳动争议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由用人单位重新调整贺某的工作岗位后,在工资待遇上给予适当照顾,不能明显低于贺某在原工作岗位上的工作待遇。如果当事人双方就新的工作岗位及其工资待遇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贺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贺某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又不接受新的工作岗位,某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9、职工因工伤残退出工作岗位后,用人单位能否以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停发伤残津贴?

【宣讲要点】

职工在因工负伤致残后所享受的伤残津贴是其法定的既得权利,该权利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不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典型案例】

杨某为某企业合同制农民工。2003年,杨某在检修机器的过程中意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并被鉴定为6级伤残。由于企业是重型工业企业,并且生产一线以外的工作岗位饱和,难以为杨某安排适当工作,杨某退出工作岗位,由企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双方保留了劳动关系。2004年初,杨某因盗卖企业财产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1年。某企业对杨某作出了开除处理,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并停发伤残津贴。杨某不服,认为该企业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撤销企业的除名决定并恢复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裁决:杨某因盗窃行为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企业对其作出开除处理,符合《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应当予以维持。杨某的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杨某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家评析】

本案中,杨某已经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同时也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某企业依据《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杨某给予开除处分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对该处分决定应当予以维持。

杨某在因工负伤致残后所享受的伤残津贴是其法定的既得权利,该权利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不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我国《劳动法》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并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均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该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不是将劳动关系的存在视为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避免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发生。即使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到期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应当发给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不能因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而剥夺劳动者享受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某企业在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后,停发杨某的伤残津贴,侵犯了杨某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应当予以纠正。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35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0、工伤职工拒绝治疗被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接受治疗的,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等其中之一的情形下,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职工要求继续治疗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消失,用人单位应当恢复其所享受的工伤待遇。

【典型案例】

农民工夏某于2003年10月间,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夏某停止工作,住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夏某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月发给夏某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2004年1月,夏某开始拒绝治疗并坚持要求回家休养。在未经医院和所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夏某擅自离院回家。夏某所在单位多次通知夏某回院治疗,均被夏某置之不理。2004年2月,所在单位决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止发放夏某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夏某被停发1月份工资后,找到所在单位,表示自己愿意回医院继续接受治疗,请求单位恢复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所在单位以夏某已经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为由,拒绝了夏某的要求,并告知夏某自行承担医疗费用。夏某认为所在单位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同类推荐
  • 领导干部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领导干部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领导干部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精选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常用的一些法律常识,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领导干部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一书,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知识,领导干部想了解的法律常识尽在其中。它不仅适用于各级领导干部,也适用于广大公务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同时,也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公民的学习参阅读物。
  • 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

    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

    本书不是进行学术讨论,对学术界存在争议的“回溯推理”未作介绍。在作者看来,强调侦查假设没有必要再强调“回溯推理”,回溯推理只是对假设形成路径的研究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思维形式。在作者看来,侦查假设与侦查回溯的共同存在难免给读者带来疑惑。这是一本运用最新科学技术及其方法讲述死人会说话的刑事侦察案例奇书。全书共分七章,第一章绪论,介绍了侦查、侦查逻辑学、侦查的历史、侦查逻辑的现状、侦查逻辑的研究方法和意义;第二、三章介绍了当代最新的鉴识技术以及依靠鉴识成功破案的典型案例,还向读者介绍了现场搜集证据的基本方法,学术界对观察有影响的理论;
  •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经济纠纷法律法规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经济纠纷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 农业经济法学

    农业经济法学

    本书主要内容和结构是:全书垠据当下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去律体系和内容编排,主要包括:农业和农村经济民事关系(或称农业和农村民事经济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关系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关系。全书共十章,各章分别是:第一章,农业经济法概述;第二章,农业基本法研究;第三章,农业科技、教育与农业技术推广法研究;第四章,土地管理法研究;第五章,农村土地承包法研究;第六章,农村企业法研究;第七章,农村税收以及农民负担问题法律研究;第八章,农业产业法律研究;第九章,农业环境资源法研究;第十章,食品卫生和农业生产安全的法律研究。此外,另设,“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为附录。
  • 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

    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相当普遍的一个现象就是,很多人普遍知道法律大概念,知道什么事可能违法,但碰到小事,或者一件违法的事严重到什么程度,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却知之甚少。《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正是基于这点考虑,从每个人都会接触到的社会热点入手,用具体的实例将法律常识化,告诉百姓们最关注的法律常识。《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囊括了生活中最常见的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房屋买卖、消费权利、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保障、保险常识、违法犯罪等十个方面,百姓们最关注的法律真相,轻轻松松就能读懂并掌握。本书由金金编著。
热门推荐
  • 闯你心房,占你的床

    闯你心房,占你的床

    因为在百里殿外听见自己要出嫁的消息,慌忙带着银狐逃到凡间,随后被天界追寻,却被转世的西方炽天使索救,名东方韵,为当朝七王爷,在王府修身养性,所不知爱情渐渐产生。宫斗,怨妇,心机boy……开始了“你赢,我陪你君临天下;你输,我陪你东山再起。”的爆笑生活……
  • 王妃非要逃

    王妃非要逃

    ”大胆王妃,是不是这几日本王让人伺候的你太舒坦了。竟然把本王的府邸整的鸡犬不宁!你究竟想做什么?是不是非要把你锁起来才甘心?!”正厅里几十号人大气不敢出一声,全部低着头在思索。这王妃是怎么了?王爷都气成这样了,为何她是满脸笑意盈盈的?只听正厅正中间一抹淡淡的身影不紧不慢的起身从容说道:“都是你逼我的,谁让你不放我出府去的。既然你不让我出去,那我就想办法出去!不然我就拆了你的王爷府!让你连家都没有!“话音刚落,一巨大的拍板声响起,随后一句冷冷的话语丢过来:”好!那就让本王看看是你赵婉言厉害还是我轩辕易厉害。“那就试试看吧赵婉言轻松的想着。眼睛大刺刺的看着座上的轩辕易王爷,没有一丝害怕的感觉...
  • 恒帝永生

    恒帝永生

    少年凌宇,为使生病的父亲可以苏醒,不知不觉踏上灵修之路。
  • 天子谋

    天子谋

    同年同月同日生,不一定就是性情相同,也有可能八字不合。他为兄,深谋远虑全局,要的就是夺取如画江山。他为弟,国色倾城无双,所愿者只为完成他之夙愿。他是他们的兄弟,藏拙所以平凡,不喜争斗,不欲为帝。却无意中得到高人相助,到底是在帮他,还是另有隐情?《天子谋》,原以为谋取的是天下,到头来却只是为他平铺了道路。口水版简介:俨珂:“八皇兄,你个变态,好男风!你再过来,我就……”俨昕:“就如何?”俨珂:“我会告诉十皇弟!”俨昕:“那就等着他恨你吧?!”俨珂:“我去告诉父皇!”俨昕:“你以为他信你还是信我?”俨珂:“……”
  • 20几岁,决定男人一生的成功I

    20几岁,决定男人一生的成功I

    成为优秀男人的10种心态,对成功人士的创业经验和管理经验等做了详尽的阐述,通过诸多事例。生动的刻画了成功者的艰辛历程,对读者有较好的借鉴和启迪作用。本书主要内容包括:20几岁,男人要懂得的创业心态、20几岁,男人要懂得的管理心态、20几岁,男人要有“人才第一”的心态、20几岁,男人要有多交朋友的心态、20几岁,男人要有方圆出世的心态、20几岁,男人要有做事认真的心态、20几岁,男人要有求人办事的心态、20几岁,男人要有积极的工作心态、20几岁,男人要有应对职场陷阱的心态、20几岁,男人要有正确的恋爱心态。
  • The King's Jackal

    The King's Jackal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徐志摩情书:致陆小曼

    徐志摩情书:致陆小曼

    本书所收徐志摩情书主要采自《爱眉小札》,但也收录了《爱眉小札》未曾辑录的部分情书。相信读者从中可以看到一个充满文采、充满激情、充满睿智的徐志摩。
  • 全能杀手重生之现代捉鬼师

    全能杀手重生之现代捉鬼师

    重生前,女主为了她的“好“闺蜜倾尽所有甚至把自己拥有异能的事情告诉了她!但是最终却惨遭闺蜜陷害,结果惨死,重生后,女主发誓,要让前世伤害过自己的人找到报应。老天有眼,竟然让我重生一次,并且异能也在!既然老天都在帮我,那我当然要更加狠狠地报负所有伤害过我的人了!嘿嘿,那些伤害过我的人,尽情地享受我带给你们的“乐趣”吧!不过,这是怎么回事,说我煞气太重,这一生与鬼之类的东西会纠缠不清,还说我必须与鬼结冥婚!?还说什么我阴气太重,必须与强大的鬼在一块儿,要不压制不了。我想问一句,妈的,这世界是是玄幻了吗?重生,异能,见鬼,冥婚,甚至我做点挣钱的事都能碰上一个奇异的事!看来,我的这一生会很不平静啊。
  • 我有话要说--亲子间的有效沟通

    我有话要说--亲子间的有效沟通

    本书给年轻父母提供实际运用的教子育儿指导。阅读它,就会改变自己,去成就儿女的梦想。具体内容包括:用“爱”打下基础、当王子/公主渐长成。
  • 我的姐姐大人

    我的姐姐大人

    重生到一个死去的同名富家子弟身上,并与自己的姐姐在从家里到校园从校园到之后的故事中会发生一些怎么样的事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