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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女性农民工的特殊保护(3)

7、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吗?

【宣讲要点】

产前检查,是怀孕女职工随着孕周的变化,需要接受的各项例行检查。考虑到怀孕女职工定期产检可能影响到正常的劳动时间,进而可能导致工资待遇、劳动关系的稳定等合法权益事项受到侵害,法律赋予女职工产检期间以特别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即女职工产检期间虽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检期间的工资,即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典型案例】

陈某是甲公司下辖门市店面的收银员,怀孕后因为定期要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陈某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向公司请一次假。后陈某发现,每月打到其工资卡中的工资数额比以往降低了近一千元,陈某向公司财务部门咨询后发现,其产检期间均按照病假处理,工资亦相应地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因其病假天数超过公司规定,故每月工资组成中的奖金予以扣发。陈某向公司领导反映此事,却被告知公司长期以来奉行该薪酬制度,若不服从公司制度管理,公司有权将其辞退。陈某经过考虑,以要求甲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为由,提起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甲公司应当按照陈某的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甲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诉请法院要求无需支付工资差额。庭审中,甲公司主张,陈某在产检期间并未提供劳动,公司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已属于优待怀孕女职工,且扣发奖金亦有公司制度支持,故无需向陈某支付工资差额。法院经审理认为,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甲公司将陈某的产检期间视为病假期间,仅发放病假工资并比照病假待遇相应地扣发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向陈某补足相应的工资差额。

【专家评析】

本案中,甲公司将陈某的产检时间视为病假,按病假标准发放工资,并参照病假待遇扣发陈某奖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中对“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的,故应当按照陈某的正常工资标准予以补足。

需要提醒的是,随着企业管理规定的逐步完善成熟,女职工在进行产前检查时还应按照企业的考勤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并注意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因为程序和证据问题,影响自己孕期合法劳动权益的维护。

【法条指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6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8、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怎么算?

【宣讲要点】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典型案例】

女青年彭某是到某外资企业打工的一名农民工,2003年12月,彭某在计划生育政策内怀孕。2004年8月5日,彭某在上班途中不慎跌倒,造成怀孕5个多月的胎儿流产。彭某报告了单位希望能批准自己休1个月的产假。但单位答复按照企业规定,女工流产最长只能请假20填,并且这期间只能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即职工工资的70%。彭某感到不理解。

【专家评析】

本案中,外资企业在对待女职工流产问题上犯了两个方面的错误:一是产假天数的问题;二是产期工资待遇问题。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彭某怀孕5个月流产,按规定可以享受42天的产假。但是某外资企业按照所谓“企业规定”只允许彭某休假20天,这就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关于产期工资待遇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指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某外资企业按70%的病假工资支付彭某的产期待遇,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法条指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8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9、女性农民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

【宣讲要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等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生育保险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典型案例】

高某是农村户口,在广东某市一家公司打工。该市已经实行生育保险统筹,高某所在的公司也愿意为她缴纳生育保险费。但是,该市社会保险局出台的《生育保险条例》却规定,只有具有该市户口的人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暂时在具有该市户口的职工中实行)。高某因为户口不在该市,就被排除在生育保险范围之外。

【专家评析】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等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生育保险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大病统筹、工伤、生育五大保险。由于社会保险实行的是属地原则、地方统筹,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相一致,因此各地推行养老、事业保险制度,但是工伤、大病统筹、生育保险制度并未完全启动。尤其是生育保险,全国很多地方并未推行,职工生育发生的费用一般都是由所在单位承担。

本案中,高某所在城市已经实行生育保险统筹,在生育保险的支付上,就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这里的“职工”既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既包括当地职工,也包括外地务工人员。因此,高某虽然是外地农村户口,仍有权享受当地的生育保险。该市关于“生育保险暂时在具有该市户口的职工中试行”的规定是与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精神相违背的,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70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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