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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建设用地(13)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服刑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是否有权分得土地补偿款?

取得征地补偿款的前提之一是要享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服刑人员与一般的集体组织成员相比,他们的特殊性体现着很多服刑人员户口已经迁出原户籍所在地至服刑地,而且服刑人员因为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履行对集体经济组织应尽的义务。但是,服刑人员的特殊性是不会导致他们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服刑人员也有权分得征地补偿款。理由如下:

第一,服刑人员仍然具备民事权利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服刑人员因为实施刑事犯罪行为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丧失了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民事权利能力也被依法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由此可见,服刑人员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为人身自由的暂时丧失而丧失。

第二,服刑人员并未完全丧失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实践中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村民委员会一般不会因为某村民被判刑而收回他们的承包地。这样服刑人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般不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无效。至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义务则由其家属代为履行。这种情况下,服刑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这一特殊的形式存续,其继续享有村民资格。

所以,本案中,法院判决村委会应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将原告户被征土地的征地款完全发放给原告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土地管理法》

第47条第1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32.征地补偿费可不可以用作村民小组领导的工资?

【宣讲要点】

征地补偿费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发展,安置被征地后的农民。

法律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所谓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据为己有。所谓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挪着他用。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不断发展,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现象十分普遍,而提成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用作为个人报酬的事情时有发生。为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第2条第1款专门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典型案例】

2003年3月至2005年5月间,河口村堤步村民小组由李某担任组长。2005年1月至2月期间,李某在该村土地被征收过程中,不经镇政府批准,擅自决定:村委提成土地征用补偿费的5%用于发放村委干部工资、奖金补贴等,村民小组干部提成土地征用补偿费的2%作奖金。

2005年2月3日,堤步村民小组提成2%土地征用补偿费金额171790.48元分发给该村民小组干部。其中李某得款75895元。

事后,村民认为村民小组干部提成2%土地征用补偿费作奖金不合理,上访政府,上级领导要求退款。2005年4月28日,李某把其所得的75895元土地征用补偿费上交河口村民委员会,由河口村民委员会把款转入堤步村民小组账户。之后,李某又决定先把村民小组干部已提成的2%土地征用补偿费退还给村民小组集体,后由河口村民委员会在向各村民小组提成的5%土地征用补偿费中,支付村民小组干部1%征地提成奖。2005年4月30日,由河口村民委员会支付堤步村民小组干部85895.24元,李某占有42947.62元。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在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土地补偿费118842.62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专家评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利用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财产42947.62元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据此,法院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最终判定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本案中,李某两次以报酬、奖金为由从征用补偿费中领取现金。第一次,李某得款75895元后,因村民上访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理,不合法后,主动把各自分得的款项全额退回村民小组账户。因此,李某非法占有征地补偿款75895元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法院不对该行为给予处罚。

但是,李某退款后,就应该已明知国家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土地补偿款提成分发奖金是不合法,却仍要求村委按小组征地补偿费计提1%支付给村民小组作为征地队干奖,从村委领取现金85895.24元后,没有将该款作为堤步村民小组集体财产按规定入账,而是直接与出纳将该款私分,非法占为己有。

这样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但是该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还是构成职务侵占罪呢?根据法律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有三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可见李某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而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所以法院判定李某犯职务侵占罪。

【法条指引】

《土地管理法》

第49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79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

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3.征收补偿纠纷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

【宣讲要点】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总的来讲,民事纠纷就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国家行政机关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包括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形式,就是老百姓通常说的“民告官”的纠纷。

征收补偿是为了达到政府在土地征收方面的管理职能而发生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征收补偿的一方是政府,另一份是普通百姓,双方就征收补偿发生的纠纷当然就属于行政纠纷了。

【典型案例】

番香一村小组在五指山市拥有91.52亩土地。2005年,五指山市国土部门在对上述土地确权发证时,也为本村村民颁发了《土地承包证》。毛阳河公司为了开发该土地,在未能与村民就土地征用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和土地附着物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14日,在毛阳河公司私下给了番香一村小组的负责人人民币70万后,该小组负责人与毛阳河公司及市国土局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该土地的补偿、赔偿款约为1157万元,而这个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

番香一村小组村民认为毛阳河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以法律禁止和打击的犯罪方式买通有关人员擅自签订协议,其后果不仅损害了原告全体村民的利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德。依据《合同法》第7条、第52条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

于是番香一村小组以毛阳河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无效,判决被告将91亩土地返还给原告使用。被告毛阳河公司辩称:本案属于行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专家评析】

本案最终的结果是法院驳回了原告番香一村小组的起诉。因为法院认为,原告番香一村小组与被告A公司、第三人国土局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均属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征地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一系列环节构成政府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番香一村小组的诉请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土地征收是政府动用行政权力对农民集体土地进行的国有化征收,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部门。土地补偿协议是为实现征地目的而签订的行政合同,解决的只是征地补偿标准及支付问题,属于行政征地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土地补偿协议与制定征地方案、报批、发布征地公告、核实权属、清点地上附属物等其他环节共同形成完整的征地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因此,本案争议属于行政纠纷,依法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不属于民事案件管辖范围。

【法条指引】

《土地管理法》

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5条第3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34.如何申请宅基地?

【宣讲要点】

农村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农村村民住房、辅助用房(比如厕所、畜舍等)、即村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活动等所涉及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从事一般生产劳动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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