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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与驰名商标的保护(1)

1.使用与他人近似或相同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宣讲要点】

毫无疑问,使用与他人近似或相同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即"同种商品,近似商标"。通常表现是商标侵权人与商标注册人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图案、文字等很接近的商标,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是商标注册人生产。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即"类似商品,相同商标"。侵权人提供的商品与商标注册人的商品类似,通过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的商标,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出自同一厂家的一个系列。

3.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即"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也就是侵权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和使用的商标都与商标注册人不同,但由于是类似的商品,而且使用了近似的商标,也容易造成消费者认识上的混乱。这也是一种较为隐蔽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实践中较难认定。

以上三种行为也是比较常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典型案例】

老诚一(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分别为"老诚一"文字商标及"羊骨"图形商标的权利人。张某在其餐厅招牌上使用"羊骨"图形及与"老诚一"商标近似的"老城一锅"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二者分别将张某告上法庭并索赔5万元和5.5万元。张某辩称其使用"老城一锅"商标的行为系他人合法授权,且"老城一锅"与"老诚一"注册商标不近似:而其店面招牌使用"羊骨"图形并非是作为商标使用,他并不知晓属于行业内几乎通用的描述产品特点的"羊骨"图形已为他人享有专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城一锅"商标至今尚未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注册,还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张某就"羊骨"图形系羊蝎子火锅行业通用图形的辩称意见,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而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均认定张某商标侵权成立。

【专家评析】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老诚一"注册商标是识别老诚一公司服务来源的具体标志,同时属于老诚一公司注册商标保护范围。老诚一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使用"老诚一锅",但其仅能就"老诚一"主张注册商标的保护。张某在其经营的餐厅店面招牌、餐筷外包装、订餐卡上使用"老城一锅"商标,侵犯了老诚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张某经营的是羊蝎子火锅,与老诚一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具有相同的服务内容,属于相同的服务类别;其次,张某使用的"老城一锅"商标与老诚一公司的"老诚一"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文字的字形、读音相似;第三,张某经营羊蝎子火锅使用"老城一锅"商标,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造成混淆。

张某在其经营的餐厅的餐筷外包装、订餐卡以及店面招牌上,使用"老城一锅"商标,其行为侵害了老诚一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老诚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条指引】

《商标法》

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60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知所售服装侵犯他人商标权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宣讲要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主观上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主观上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出于故意。有些人认为,虽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但是只要有销售这一行为,就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另外一些人则认为,虽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的,所谓不知者不违法,所以不属于侵权行为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问题,不能用简答单的标准去判断是否侵权,是否赔偿,而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去分析。

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即对涉案的侵权商品不予没收和销毁,也不对销售者处以罚款。

当然,销售者要请求免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不明知,即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首先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认定。如果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的,则应当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经过审查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向举报人或控告人说明有关事实、理由与依据,做好解释工作,防止纠纷扩大。

【典型案例】

梁某从事服装生意多年,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也不可能清楚地分辨出哪些不是假冒品牌的服装。两个月前,梁某从某服装批发商场的经营户李某处批发了2000件标有某公司商标的女士服装,后来摆放在梁某家店里进行销售。在销售了大约500件后,某公司突然派人找到梁某,说他们公司未生产过此种款式的服装,梁某的销售行为侵犯了他们公司的商标权,属于侵权行为,要求梁某赔偿损失。当时,梁某向他们拿出进货发票,表明自己销售的服装是通过正规渠道取得的,并且梁某也不知道该服装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后来梁某带着他们找到批发商李某后,李某也答应要赔偿某公司的损失,可是某公司仍然要求梁某赔偿他们的损失。

梁某认为自己又不是故意销售冒牌服装,说起来自己也是受害者之一,某公司没有理由要求梁某赔偿,所以没有理睬某公司的无理要求。谁知,昨天梁某竟然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某公司的起诉状副本,原来是某公司将梁某告上法庭,要求梁某承担侵犯其商标权的赔偿责任。生平第一次被别人告,弄得梁某束手无策,不知该如何是好。

【专家评析】

本案中,梁某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某公司商标权的服装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不管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其销售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就算梁某是不知道所售服装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权,梁某同样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权。

梁某的销售行为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梁某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服装、销毁侵权服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是梁某是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获得侵权服装,并且在不知该服装侵权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下,还要求梁某承担赔偿责任,对梁某来说有失公平。因此,根据《商标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梁某不知道是侵犯某公司商标权的服装而进行销售,对自己销售服装构成侵权并不知情,并还能证明该服装的合法来源以及说明提供者,则不需要承担赔偿某公司的损失责任,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能证明合法来源"是指梁某能够提供发票、付款凭证及其他证据以证明该侵权商品服装是通过合理途径取得的;"说明提供者"是指能够说明该商品出卖方的姓名、名称、依据或者提供其他线索,并且能够被查实。总之,梁某是在不知道批发的服装是侵犯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销售的,虽然构成侵权,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服装的民事责任,但由于梁某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并能提供发票和说明提供者,因此梁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商标法》

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

第118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3.被控侵权商标为注册商标时商标侵权行为应如何认定与处理?

【宣讲要点】

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正因为如此,只有在先合法的注册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此问题,《商标法》都作了具体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注册在先原则,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典型案例】

2009年5月份,某汽水厂向商标局申请的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同时发给某汽水厂《商标注册证》,之后某汽水厂将申请的注册商标用于了饮料产品系列。

近几个月,某汽水厂发现市场上某食品厂生产的一种饮料上使用了与自己同样的注册商标,并且产品的外包装与某汽水厂的产品外包装很相似。某汽水厂怀疑某食品厂有故意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嫌疑,于是派人与某食品厂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不得再使用某汽水厂已注册的商标。可是,某食品厂解释说,该商标是其在2010年4月份,经向商标局申请并被核准注册的,其核定使用的产品为含奶的饮料,自己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其行为不存在侵权的情形。某食品厂的说法似乎有些道理,但是,某食品厂使用该商标确实已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两种饮料都出自某汽水厂,对某汽水厂来说很不利,长此以往会给某汽水厂造成严重的损失。据说,某汽水厂申请的商标在先,某食品厂申请在后,某汽水厂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通过撤销商标程序来撤销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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