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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审理与裁判(3)

简易程序审理的最大特点就是程序的简化,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开庭审理阶段和顺序的限制。庭审中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简化审理步骤。除对主要证据需逐一举证外,其他证据可作概括性说明。如对证人证言,不需从头到尾细读,择其要点举出;对属于同一类的多份证据,如同一事实的几份证人证言,应当在总结归纳后向法庭出示。审判人员可以将开庭审理的不同阶段结合在一起进行,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交叉进行,以查明案情,分清是非。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与庭审环节可以简化,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进行判决、裁定。为更好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简易程序应当以一次开庭审理为限。

2.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一审程序,只适用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由一审法院适用。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属于在本辖区内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因此,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而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都可以使用简易程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一级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审理下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如果下级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那么上级法院提审该案显然也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就会造成立法和实践的不一致。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讲,上级法院法官的素质一般高于下级法院法官的素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更有优势。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行政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类型是多元化的。

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应适用不同的程序,简单的行政案件就没有必要适用复杂的诉讼程序来解决,需要快速裁判的行政案件也不应适用冗长的诉讼程序来解决。同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还应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类型的简易程序。所以,需要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予以类型化,在行政诉讼中应当设置多元化的简易程序,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类型的简易程序,真正地做到案件的繁简分流,充分发挥其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和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功能。

二、为了更好的理解行政简易程序,还需要做以下两个区别:

1.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首先,简易程序适用上简单便利,在起诉、受理以及审判过程中的诸个环节都体现了比普通程序更多的便利。例如,不受普通程序有关答辩、审理期限的限制。而普通程序较完整且系统。其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较窄,而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人民法院,而普通程序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只在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时适用,而普通程序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的审理。

2.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与行政简易程序。

行政简易程序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提高行政效率而对一般行政程序的方式、步骤、时效进行简化的程序。它适用于一些相对简单、不必经过一般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从本质上说仍是一种诉讼程序。

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案件:

1.涉案标的数额不大的案件。

当事人进行诉讼一般会考虑各种成本问题,如果投入大于产出,一般会选择放弃,这样司法也就被束之高阁了。根据法律规定,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行政主体当场做出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这些行政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简化相关手续,提高行政效率。法院如果不能及时审理结案,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对高效能的要求就不能满足,这样就与行政机关设立以上行为的初衷不相符了。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政府信息公开,首先是不直接涉及各方经济利益,纠纷比较简单,主要是否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政府公开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律规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4.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合意申请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应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但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和意思自治。

【典型案例】

李某在某幼儿园任教,当日下班回家路上,约莫晚上8时许,一场车祸意外降临,他头部遭受严重撞击,经诊断,身体多处受重伤。起初,李某认为自己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理应判定为"工伤",获取一笔补偿金。然而,其工伤认定之路并未如他所想的一帆风顺。2010年3月24日,李某首次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对此,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2011年1月24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进行重新审查,结果李某的工伤认定被撤销。

面对这两份迥异的工伤认定结果,李某一纸状书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7月12日上午,此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法庭上,李某和幼儿园方就"工伤问题"轮番陈述,各抒己见。"李某下班回宿舍清理个人衣物、拿书,是在处理私人事务,他的下班行为已结束。他是回城到老家异地探亲,而非职工正常规律的上下班行为。"庭审过程中,李某所任职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表达了自己对其"工伤结果"的异议。"恳请法院在认定'上下班途中'应从行程路线、上下班时间和目的性三方面的合理性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取舍。不能无限制扩大用工单位在力所不能及情况下的用工风险。"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认为。

"我只想通过正当途径,得出合理的工伤认定结果,获得相应补偿。"李某说。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现场答辩,县人民法院作出最后判决: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作出的第二次工伤认定,并要求该局对其受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在60个工作日内执行。

【专家评析】

这起"民告官"案具有非常大的典型性,"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采用的实质标准。"据知,这起诉讼审理不足一月,审判席上仅有王某一名法官;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则要3名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在3个月内才能审结。

【法条指引】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4.什么是行政裁判,行政裁判有哪几类?

【宣讲要点】

行政裁判是法院依法审理后,对行政案件实体与程序问题在法律上作出的最后判断。行政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判决是针对实体问题的判断,裁定是针对程序问题的判断。

一、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的判决是行政诉讼结果的表现形式,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手段,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的集中体现。

(一)行政判决的特征

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的法律效力具有既判力、拘束力、执行力。

1.既判力。

既判力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不得上诉,也不得就判决所处理的事项再提起新的诉讼。法律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涉及已有判决认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应行政法律关系时,作出与已有判决相矛盾的裁判。

2.拘束力。

拘束力指诉讼的当事人要受到人民法院判决的约束,当事人必须依照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判决对人民法院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不得随意撤消、变更或废弃已经作出的判决。

3.执行力。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必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可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行政判决的种类

判决的种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如果法院经审查确认行政行为符合以下条件,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①被诉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②被诉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③被诉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或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理由不成立。

2.撤销判决

如果法院经审查确认行政行为有以下条件之一,则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⑥明显不当的。

3.变更判决

如果法院经审查确认行政行为有以下条件之一,则判决变更原行政行为:

①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②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的,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4.确认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①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②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①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②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二、行政诉讼裁定

(一)裁定的概念和特征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在判决的执行过程中,主要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具有以下特征:

1.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诉讼中的实体问题要用判决来解决,但有时裁定也可能涉及诉讼中的实体问题。

2.裁定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有可能作出,而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3.无论是在一审或者二审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都有可能作出多个裁定,而有效判决只能作出一个。

4.裁定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而判决只能用书面形式作出。

(二)裁定的种类和效力

在行政诉讼中裁定可以适用以下情况:

1.裁定起诉不予受理;

2.裁定驳回起诉;

3.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4.对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裁定;

5.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6.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7.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8.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9.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10.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裁定与判决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三、行政诉讼决定

行政诉讼中的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判决、裁定适用范围以外的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

行政诉讼中的决定可以适用以下的情况:

1.决定回避;

2.决定对妨碍诉讼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3.决定案件管辖的移送、转移和指定管辖;

4.决定准许或者不准许延长起诉期限;

5.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6.决定再审、提审或者指定再审;

7.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对于决定回避及决定对妨碍诉讼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诉讼中所有的决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允许复议的决定,复议期间也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应当加盖决定作出机关的印鉴,口头决定应当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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