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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2)

【典型案例】

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以土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房,张某缴纳了相关费用。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划局申请法院将张某所建房屋拆除,张某要求赔偿。

【专家评析】

在本案当中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对于张某继续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1月5日法释〔2010〕15号)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宣讲要点】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和形式等。我国将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2.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二)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典型案例】

汇兴公司于2001年11月13日由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报关,申报进口人工草坪共计8491.2平方米,浦江海关于同日分别征收关税101515.8元和代征增值税132308.96元后放行。之后,浦江海关发现汇兴公司申报进口人工草坪的商品编号有误,工作人员根据错误申报的编号予以税则归类致使少征了税款,故于2002年10月22日向汇兴公司补征关税和代征增值税共计人民币47509.34元(以下简称补征税行为)。汇兴公司缴纳了补征的税款后,于2003年1月20日以浦江海关2001年11月13日的征税行为(以下简称原征税行为)违法为由,向浦江海关申请行政赔偿。2003年3月21日,浦江海关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认为海关征税行为合法,汇兴公司的赔偿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

【专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该符合下列条件"。其中第(四)项规定:"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被确认违法,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汇兴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是浦江海关的原征税行为直接导致的。由于浦江海关已对汇兴公司作出了补征税决定,该决定本身即表明原征税行为在税则归类和税额计算方面存在错误,且案件一审时双方当事人对汇兴公司原征税行为的违法性亦无争议,故应认定本案赔偿请求所依附的原征税行为违法性已得到确认,汇兴公司有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本案中,汇兴公司在履行补交纳税义务时是否直接造成损失,是确认浦江海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汇兴公司认为浦江海关的补征行为造成了其直接损失,就应对自己的赔偿主张负举证责任。汇兴公司提供的有关人工草坪的出售合同、协议书及电汇凭证等证据,虽可以证明进口的人工草坪是在浦江海关的补征行为之前已经销售,但由于汇兴公司出售人工草坪的单价为每平方米102元至180元不等,收益的幅度相差较大,故浦江海关关于征税数额并非合同定价的主要因素,合同定价主要是由市场调节的主张可以成立。汇兴公司主张的销售收入减少,是指以较高价格销售出人工草坪而获得利益为前提的,而较高利益的实现在销售中是受到供求关系等各种不确定因素决定的,属于不确定的利益,故不构成直接损失。由于汇兴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征税行为造成其直接损失,故汇兴公司的行政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汇兴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4.举证责任是如何归责的?

【宣讲要点】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已成为学者和司法人员的共识。如何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该是举证责任制度的中心任务。如何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按什么标准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否公正、公平,这些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成败,也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我国诉讼制度的信任度,进而影响到整个司法制度的威信。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同的主张,举证责任各不相同,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也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规定如下:

1.原则上,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2.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典型案例】

苏某系某市制药厂的职工,受该厂委托去基本限价区内收购当地农民采挖的麻黄草,收购后苏某雇了个体运输户陈某的汽车,将麻黄草运往所属的制药厂。在运输途中,被该县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经检查苏某、陈某并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运的合法批准手续,该县草原监理所遂对苏某作出没收麻黄草并处以麻黄草价款两倍的罚款处罚。在执法过程中,该监理所工作人员认为苏某态度不好,对其进行了殴打。苏某不服,提起行政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该监理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并对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给予赔偿。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一、初步举证责任:

1、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述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损害证明责任: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

被告的举证责任则是其对做出的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即被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条指引】

《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应当各自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采取了行政拘留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被行政拘留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赔偿义务机关应该就采取了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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