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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多情”的保姆(2)

然而,一年后,陆大爷突发心脏病撒手而去。刚给陆大爷办理完丧葬,蒋三妹就搬出去了。薛大妈开始还觉得蒋三妹说话不算数,明明说的是伺候老两口到死的,怎么刚走了一个,就离开了?可转念一想,走就走吧,自己早就过够了这种别扭日子,这下走了也好,她蒋三妹既然不履行合同,这房子也不用再给她了,还是自己的。可是没想到,现在居然被人找上门来,说从蒋三妹手里买了这套房子。

薛大妈越想越气,蒋三妹凭什么卖房?这房明明是自己的。可是,为什么那个购房合同上写着“蒋三妹”是卖房人呢?薛大妈觉得不踏实,必须把房产证找出来看看。这一找,薛大妈才发现,房产证没了!

薛大妈这下慌了,没了房产证就没法证明房子是自己的。可这房产证怎么好端端地就没了?薛大妈忽然全都明白了:一定是蒋三妹偷了房产证,又偷偷地把房给卖了。

薛大妈家的房产证确实是被偷了,但是偷房产证的却不是蒋三妹,而是陆大爷。

原来,蒋三妹虽然跟陆大爷、薛大妈在建委把合同备了案,但是她怕夜长梦多,加上老两口都各有子女,如果真等到他们过世的那一天,自己可能什么都落不下。于是,她就跟陆大爷闹,要求将房子尽早过户给她,否则就不让老两口好过。蒋三妹还保证说,只要陆大爷肯过户给她,她就安安心心地伺候他们,不再闹了。

陆大爷被蒋三妹闹得心脏病都要犯了。他是又恼又悔又没办法,还不敢跟任何人提这事。在蒋三妹的步步紧逼下,陆大爷想:反正这房子早晚是蒋三妹的,早一天给她,他们老两口就早一天安生。但他不敢跟薛大妈说,因为他知道这要一说,又是一场大吵。当务之急是先把蒋三妹安稳住了,以后再找机会慢慢告诉老伴儿吧。

抱着息事宁人的想法,陆大爷背着薛大妈偷走了房产证,在2009年5月悄悄和蒋三妹去办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从2009年5月起,这套房子就过户到了蒋三妹的名下。看到房产证上写着自己的大名,蒋三妹这下踏实了,也就安心地伺候起二老来,没再生事。陆大爷一直想找个机会跟薛大妈慢慢解释这事。没想到,他还没来得及说,就突发心脏病去世了。

2010年4月,陆大爷去世之后,蒋三妹觉得再也不能在这个家憋屈下去了,于是就搬了出来。她又怕将来陆大爷和薛大妈两边的儿女找上来,那时这套房子可能就保不住了。与其那样,倒不如赶紧把这套房卖了,再拿着钱远走高飞,让他们找都找不到自己。于是,蒋三妹来到房产中介把这套房子低价挂牌出售,而且声明是急售,越快越好。

房刚挂出来,正好赶上李莎莎来中介要买一套房子照顾上学的孩子。李莎莎看到蒋三妹的这套房,价格比别的房子都低,不由得心中一喜,觉得自己捡了个大便宜,当即就表示非常想买,同时要求看房。

中介把李莎莎的要求转给了蒋三妹。蒋三妹谎称这套房子现在租给了一个大妈住,不方便看房。这不看房,怎么能买呢?李莎莎犹豫起来。蒋三妹眼见煮熟的鸭子要飞了,但她确实也不能让李莎莎跟薛大妈见面。虽说房子在自己名下,但她也怕薛大妈会坏了自己的好事。后来,蒋三妹想了个办法。她趁着手上还有房门钥匙,也清楚薛大妈的作息习惯,便找了个薛大妈买菜的时间,和中介一起带着李莎莎迅速看了房。

看完后,李莎莎对这套房非常满意,但她又怕租房的大妈到时候赖着不走。蒋三妹和中介就说,房子一过户,李莎莎就是房主,名正言顺,大妈不走就是犯法,她还不得老老实实地搬走?李莎莎还在犹豫,可是听蒋三妹和中介说有好几个买家都准备买这套低价房。李莎莎很怕这个大便宜被别人抢了去,于是当晚就签了合同,并付了首付。

这之后,李莎莎再找蒋三妹要房,蒋三妹总是推脱,说租住的那个大妈不同意腾房,她也没办法。于是,等不及的李莎莎亲自上门,要求薛大妈腾房,没承想却碰了个钉子。

事后,李莎莎觉得不能再任由薛大妈占着自己的房子。很快,她便向法院起诉薛大妈,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薛大妈立即腾房。

而薛大妈在发现房产证丢失之后,也赶紧来到房管局查询,看到房子已经变更到蒋三妹名下,但是还没有办成李莎莎的。此时,她也赶到法院起诉了蒋三妹,要求解除自己与蒋三妹之间的买卖合同,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这套房子的产权过户,使李莎莎与蒋三妹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薛大妈的律师向法院答辩说,因为薛大妈已经起诉了蒋三妹,李莎莎起诉薛大妈一案应该中止诉讼。

律师说法:中止诉讼>>>

中止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要暂停审理,等这种法定的情形解除后再恢复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回到本案,李莎莎起诉薛大妈案,必须以薛大妈起诉蒋三妹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不能确定蒋三妹是否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李莎莎要求确定房子归自己所有并要求腾房是没有根据的。由于薛大妈起诉蒋三妹案尚未审结,李莎莎起诉薛大妈案应中止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中止了审理李莎莎起诉薛大妈的案子,而先审理薛大妈起诉蒋三妹的官司。

薛大妈是当完被告,又当原告。开庭当天,蒋三妹并没有出席庭审。在庭审的过程中,薛大妈的律师拿出了当初陆大爷、薛大妈与蒋三妹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法院判决解除这份合同。

那么,法院会解除这个已经签订的并且已经过了户的合同吗?

律师说法: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当初,陆大爷老两口与蒋三妹签订的合同是附条件合同。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性条件。所附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陆大爷老两口与蒋三妹签合同时,约定的是蒋三妹以保姆费抵房款,蒋三妹在处置房产时是要有义务的,也就是必须负责两个老人的养老送终。合同约定得很清楚,必须要两个老人都去世以后,房子才能归蒋三妹处置。老人活着,蒋三妹就无权处理房产。而蒋三妹在陆大爷去世后就离开了陆家,不再履行照顾薛大妈的义务,薛大妈也无需再用房产来支付保姆费。因此,该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最后,法院判决蒋三妹的行为已在事实上违反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薛大妈因此有权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个案子判完了,李莎莎起诉薛大妈的案子就恢复了审理。李莎莎声称自己是看到房产证上面写的是“蒋三妹”才花钱买的,自己没有过错,蒋三妹就是房子主人,请求法院一定要判决房子归自己所有。

那么,李莎莎还能要回自己买下的房子吗?

在薛大妈解除了与蒋三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蒋三妹已经不再是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李莎莎与蒋三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李莎莎也不能取得所有权。在李莎莎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她不应享有房屋的物权权利。所以,李莎莎起诉要求确认房子归自己所有,并要求薛大妈腾房的诉讼请求就不能被支持。

最后,法院驳回了李莎莎的诉讼请求,同时也指出,李莎莎如果认为她所享有的权利受损,可向卖房人蒋三妹主张。

拿到这纸判决,李莎莎肠子都悔青了。她怨恨自己一味图便宜,轻信了蒋三妹和中介的话,没有及时核实清楚就匆匆付了首付款,结果吃了个大亏。原来,这有房本的不一定就是房主。

而此时薛大妈也是百感交集:一来她心里安稳了,被保姆抢走的房子总算是拿回来了;二来她又恨起了自己的老伴儿,如果不是当初他那么不检点,也不至于弄成这样;三来她也怨自己,为什么不从正规的渠道找保姆,真是引狼入室。这“多情”的保姆不仅险些抢了自己的丈夫,还险些抢了自己的房。

这是一起由购房引发的案件,促使我们去思考如何规避大宗房产交易风险。在看房、购房过程中,一定要加强警惕和防范意识,千万不要图便宜,也不要轻信一面之词。在确定交易之前,最好能同房主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确认是否可以交易,是否有冻结、限制等因素,这样才能把风险降低到最小。

这也是一起由保姆引发的案件,促使我们去思考如何建立一个良好诚信的雇佣关系。雇员一方固然要安分守己,靠勤劳谋生;雇主一方也应恪守道德底线,忠于家庭,不要陷自己于难堪和被动之中。这样的雇佣关系才能带来和谐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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