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宣传报道中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利使用或出现“台语(如‘台语歌星’‘台语金曲’)”字样,应称“闽南语歌星”“闽南语金曲”。
4.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在报道两岸少数民族交流时,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为“高山族”。
【附录5】
《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办法》
******台湾事务办公室(2008年11月1日)
第一条 为方便台湾记者在大陆依法采访,加强海峡两岸新闻交流,以加深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台湾记者,是指在正常出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新闻机构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第三条 ******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台办”)主管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事务,依法保障台湾记者的合法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受******台办委托,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台湾记者采访事务。
第四条 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应当向主管部门授权的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手续。
第五条 台湾新闻机构申请在大陆驻点采访,由******台办审批。台湾记者来北京驻点采访,向******台办申请;来大陆其他地区驻点采访,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请。获准在大陆驻点采访的台湾记者,可申请三个月以内的采访期限;如有需要,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驻点期间可多次往返。
第六条 台湾记者在北京采访,要求延长采访期限的,向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申请;在其他地区采访,要求延长采访期限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采访时应当随身携带并出示主管部门委托签注机构、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代发的台湾记者采访证。
第八条 台湾记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大陆居民从事辅助工作。
第九条 台湾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十条 台湾记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违反本办法,将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将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台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日公布的《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6】
《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
******港澳事务办公室(2009年2月6日)
第一条 为了便于香港和澳门记者在内地依法采访报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香港和澳门记者必须是香港或者澳门居民,并在香港或者澳门依法注册的,香港或者澳门特区政府核准出版、发行、经营的时事类报纸、刊物以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新闻机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职业记者。
第三条 香港和澳门记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四条 香港和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设立常驻记者站及派遣常驻记者事宜,按照现行办法办理。
第五条 香港和澳门记者来内地采访,需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或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领取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
第六条 香港和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或港澳记者采访证。
第七条 港澳记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内地居民从事辅助工作。
第八条 香港和澳门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九条 本办法由******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际政治新闻中的准确表述
广义概念的国际报道包括外国或国际新闻,也包括对外传播本国的新闻。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说,涉我国际报道是有关我国的国际报道的跨国家、跨文化的传播。跨国家是指新闻事实来自国内外并具有国际认知价值;涉我国际报道的传播主体是国家这一特定主体;传播客体除了外国公众外,还包括本国的受众。而所谓跨文化是指国际报道的传播一般都经过一个不同国家或民族文化的二次编码过程。
而对国外的涉我报道以及舆论形势的整体评估却并不容乐观,尽管我国近年来面临的国际和周边舆论环境大有改善;国外的涉我报道有的甚至刻意地“妖魔化”中国,别有用心地设置障碍。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国际报道如何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尽快扭转被动局面,从而更好地为中国的和平崛起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舆论和周边舆论环境,这是迫切需要新闻传播和外宣工作者作出解答的重大问题,兼具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在这一过程中,一定要把握一些新闻报道方面的限制和“禁区”,以免产生国际争端,影响国家关系。
一、国际关系报道“禁用词”
1.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2.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
3.不要使用“******国家”或“******世界”,而要用“******国家”或“******世界”。
4.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5.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6.公开报道不要使用“******原教旨主义”“******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组织(分子)”。
7.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8.人质报道中不要使用“斩首”,可使用中性词语“人质被砍头杀害”。
9.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语,可使用“打死”等词语。
10.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二、关于中国与有关国家双边关系的新闻准确表述
截至2010年2月,我国与亚洲、西亚北非、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欧亚、欧洲、美大、拉美地区各主要国家间双边关系定位如下:
(一)与亚洲地区国家关系定位
(二)与西亚北非地区国家关系定位
(三)与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国家关系定位
(四)与欧亚地区国家关系定位
(五)与欧洲地区国家关系定位
(六)与美大地区国家关系定位
(七)与拉美地区国家关系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