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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检察院监督官司(2)

事后,罗开国等人多次找赵正良和建安公司协商,但均未果。2006年1月,罗开国等52名农民工推荐罗开国等3人为诉讼代表人,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年11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罗开国等52人与建安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赵正良与建安公司之间是内部管理关系,对外不发生约束力,于是裁决建安公司支付罗开国等52人工资37485元。仲裁裁决后,建安公司不服诉至县人民法院。2007年5月,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101项目部将工程承包给赵正良,并签订有合同,罗开国、钟成等52名农民工与赵正良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劳动关系,与建安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所以,罗开国等人起诉建安公司系主体错误,于是判决驳回罗开国等52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2007年12月20日,罗开国等人认为原判决认定赵正良是发放工资的主体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交民事申诉书,请求检察院对县法院的民事判决提出抗诉。

【审理结果】

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认定赵正良是支付52名农民工工资的主体错误,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后指定该县人民法院再审。该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再审后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是撤销原判,判决县建安公司支付罗开国等52名农民工的工资共3万多元。

【法理评说】

本案是案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而向检察院申诉请求抗诉成功的案件。说明罗开国等农民工对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权是清楚的,他们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向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书,抗诉的请求得到检察院的支持,最后法院接受检察院抗诉后撤销了原判,判决建安公司向罗开国等支付工资款,罗开国等52位农民工最后胜诉了。可见,检察院的抗诉是非常重要的。

什么是抗诉呢?它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行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抗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一项权力,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当事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是保护自己权益的一个途径,也是采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的前提是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提出。这里的生效判决、裁定包括: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二是不准上诉的判决、裁定,如法院判决宣告失踪、死亡的判决等。三是过了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我国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期限是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过期没有上诉的判决生效。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的,原判决生效。法院作出的裁定上诉期是10日,过期不上诉裁定生效。四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二审法院就是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法院,均是中级以上法院。它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生效。五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后,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本案中,罗开国等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两年中向检察院申诉符合申请抗诉的条件。

但是,并非所有的生效判决、裁定检察院都可以受理。对以下这些判决、裁定检察院是不受理的:一是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二是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在再审中的;三是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四是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如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都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向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请求,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书,或民事抗诉申请书。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原则上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如本案中,生效判决的法院是县法院,所以,罗开国向县检察院申诉是正确的。

申诉书的写作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申诉书的名称为“申诉书”或“民事请求抗诉书”。第二部分,当事人情况,申诉人为提出申诉的人,可以是原审的原告、被告,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诉人。第三部分,申诉请求,一般为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第四部分,申诉的理由与事实。这部分是申诉书的重点,要写出法院判决错误在哪里,是事实错了,还是在办案中剥夺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还是法律适用错了。这部分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说理和叙事。第五部分是支持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证据。最后是呈送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申诉的时间。本案中,罗开国等向检察院提交的申诉书就包括了以上的内容,符合检察院受理的条件。

检察院受理申诉后,会立即审查申诉材料,认为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立案审查的,决定立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检察院是代表国家对法院判决、裁定实施法律监督,主要监督法院判决、裁定的合法性,维护司法公正。检察院办案,为了查明原判的正确与否,有时需要调查取证。所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都应协助检察院办案,按检察院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由于检察院审查申诉是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也就是国家监督,所以,申诉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不收取诉讼费用,法律也没有规定检察院收费。本案中,罗开国等申诉获胜。他没有花费一分钱就把官司打赢了,值得借鉴。

【自我运用】

对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裁定不服(包括一审、二审、再审),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请求抗诉,操作方法与民事申诉一样,都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向检察院提出。(民事申诉书样本详见本书附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抗诉规则》)于2001年9月3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10月11日高检发〔2001〕17号文件印发执行。它规定了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的规程。

《抗诉规则》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抗诉规则》第5条规定:“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抗诉规则》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抗诉规则》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抗诉规则》第8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抗诉规则》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抗诉规则》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抗诉规则》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抗诉规则》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抗诉规则》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抗诉规则》第41条规定:“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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